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甲○○提出新台幣拾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於被訴販賣第一級毒品案 件檢察官聲請原審法院裁定羈押,原審訊問後准予具保停押 ,其於被訴販賣毒品罪案件審理中,亦均依法院之傳喚按時 到庭接受審理,嗣所犯竊盜及施用毒品罪遭判刑確定後,於 檢察官票傳到案執行時,亦按時到案接受執行,雖所犯為最 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惟並無任何逃亡或隱匿之情 事,為此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於98年6 月26日裁定執行羈押(本 院上訴字第894 號),而聲請人上開主張核與卷證相符,核 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 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