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 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 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98年9 月11日執行羈押,至98 年12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又被告所犯販賣第一級毒 品罪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可預期判決 之刑度既重,原審亦已判處重刑,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 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 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 羈押之原因,本院斟酌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均不足 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 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 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1日 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