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文聞律師
周金城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7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製第二級毒品之 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所犯為最經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 (下同)98年9 月7 日執行羈押,至98年12月6 日第一次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應自98年12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榮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