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756號
KSHM,98,上易,756,200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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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案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
第1384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14號、97年度偵緝字第221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T 型扳手壹枝沒收。 事 實
一、甲○○前因無正當工作,且有施用毒品惡習,乃意圖自己不 法所有,自民國96年6 月23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與林閔 宏、余享紋共同於如附表編號1 -16所示時間竊取如附表編 號1 -16所示被害人之小客車,經本院於98年1 月12日以97 年度上易字第856 號判決有罪確定;又於96年8 月4 日竊取 如附表編號17所示被害人之小客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 98 年2月13日以97年度易字第634 號判決有罪確定;又於96 年9 月9 日竊取如附表編號18-19所示被害人之小客車,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1月30日以96年度易字第3702號判 決有罪確定;又於96年11月1 日、96年11月8 日與丙○○、 綽號「吉仔」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分別共同竊取如附表編號 20 所 示被害人之小客車既遂及如附表編號21所示被害人之 電線未遂,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11月17日以97年度審 易字第241 號判決有罪確定;又於96年11月9 日竊取如附表 編號22所示被害人之小客車,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7年3 月14日以97年度易字第390 號判決有罪確定。詎甲○○不知 警惕,復於96年9 月10日下午7 時30分許前某時,與丙○○ 駕車行經高雄市○○區○○路84巷66號前,見柯秋梅所有由 乙○○使用之B6-8923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停放路 邊,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由 丙○○在旁把風,由甲○○持其所有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 、身體、安全產生危害可供兇器使用之金屬材質及一端已磨 成尖銳狀之T 型扳手1 枝(未扣案)破壞系爭車輛門鎖後啟 動駛離現場,而竊取得手。嗣於96年10月3 日,在高雄縣阿 蓮鄉○○村○○路39之5 號對面路旁,為警發現系爭車輛停 放該處,經查悉系爭車輛為失竊車輛,並在系爭車輛左前車 窗玻璃內弓側及內後視鏡鏡片上採集得甲○○之右食指、右



環指指紋,因而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甲○○於上開時、地與丙○○共同竊取系爭車輛之事實 ,業據被害人乙○○證述系爭車輛遭竊之情在卷(見警卷第 5 、6 頁),且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丙○○於原審審理中亦 結證其與被告甲○○共同竊取系爭車輛,係由被告甲○○持 一端磨成尖銳狀之金屬材質T 型扳手下手竊取等情明確(見 原審易字卷第98-101 頁);再系爭車輛左前車窗玻璃內弓 側及內後視鏡鏡片上經採集取得被告甲○○之右食指、右環 指指紋,有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刑案現場勘察採證紀 錄表、採證照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11月6 日刑 紋字第0960166527號鑑驗書在卷可稽(見警卷第3 -4 、32 -34、38-49頁);又被告甲○○亦坦承上情在卷,核與上 開證據相符,被告甲○○之自白即堪信為真正。從而,被告 甲○○共同竊盜系爭車輛,事證明確,洵堪認定。二、查被告甲○○持以竊盜之T 型扳手為金屬材質,一端已磨成 尖銳狀,客觀上足認可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 具有危險性,可供兇器使用。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 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攜帶兇器竊盜罪。又被告甲○○與丙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原審據以論處被告甲○○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甲○ ○有犯罪習慣,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規定於刑之 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詳後述)。原判決認 被告甲○○本次僅竊得系爭車輛1 輛,經判處罪刑後應已足 收矯治犯罪惡習之效果,亦難認被告甲○○有犯罪習慣,尚 無諭知被告甲○○刑前強制工作之必要,即有未當。檢察官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判決關於被告甲○○部分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不思 以己力正當謀生,為圖不勞而獲,攜帶兇器竊取他人之財物 ,造成被害人損害,事後亦未賠償被害人,犯後態度不佳等 一切情狀,仍如原審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甲○○所有 供犯竊盜所用之T 型扳手雖未扣案,但無證據足佐已經滅失 ,乃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再被告甲○○前 於96年間無正當工作,且有施用毒品惡習,已經被告甲○○ 陳述在卷(見本院卷第78頁),參以被告甲○○於96年6 月 23日至96年11月9 日期間單獨或夥同他人竊盜(詳均如附表 所示),各次竊盜時間或一日數次,或短則相隔1 日或數日 ,長則相隔近月,此有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8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634 號、96年度易字第37 02號、97年度審易字第241 號、97年度易字第390 號刑事判 決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4-43頁)。足見被告甲○○因無 正當工作,且有施用毒品惡習,無經濟來源,故竊取他人財 物得款供己平日花用,被告甲○○有犯罪習慣甚為顯明。為 期被告甲○○養成正確之工作習慣及謀生觀念,使能適應社 會生活,而達教化、治療之目的,乃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 分條例規定,宣告被告甲○○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 強制工作3 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3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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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車牌號碼│車 主│ 竊盜犯罪時間 │失竊地點即犯罪地點│ 備 註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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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VJ-2783│鄭碧蓮│96年6月23日晚某時 │高雄市○○區○○街│本院97年度│
│ │ │ │30分許 │182號前 │上易字第 │
│ │ │ │ │ │85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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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673-LX│史宜蓁│96年6月25日某時許 │高雄縣路竹鄉竹南村│ │
│ │ │ │ │中山路712巷28號前 │ │
│ │ │ │ │騎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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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VM-3312│周鳴皋│96年7月21日某時許 │高雄縣大寮鄉會社村│ │
│ │ │ │ │鳳林三路344巷26之3│ │
│ │ │ │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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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D6-6527│莊秋蘭│96年7月22日晚某時 │屏東縣恆春鎮砂尾鹿│ │
│ │ │ │ │20之1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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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WQ-7323│黃春暉│96年7月23日晚某時 │屏東縣屏東市民生東│ │
│ │ │ │許 │路66巷7弄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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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Y9-2367│李順春│96年7月28日某時許 │台南縣仁德鄉仁德村│ │
│ │ │ │ │中正路二段679巷49 │ │
│ │ │ │ │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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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WJ-6031│吳佳容│96年7月29日某時許 │屏東縣萬丹鄉萬全村│ │
│ │ │ │ │元泰街342號 │ │
├─┼────┼───┼─────────┼─────────┤ │
│ 8│AH-0953│林月華│96年7月29日晚某時 │屏東縣屏東市○○路│ │
│ │ │ │許 │19號前空地 │ │
├─┼────┼───┼─────────┼─────────┤ │
│ 9│ZR-5500│尤玉秋│96年7月29日晚某時 │屏東縣屏東市○○街│ │
│ │ │ │許 │38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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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VC-0023│王清雲│96年7月30日某時許 │屏東縣屏東市建興南│ │
│ │ │ │ │路2號前 │ │
├─┼────┼───┼─────────┼─────────┤ │
│11│ZI-9747│職健平│96年8月8日某時許 │高雄縣仁武鄉八卦村│ │
│ │ │ │ │八德西路1451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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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CF-3342│郭士鈺│96年8月9日晚某時許│高雄縣鳳山市保安二│ │
│ │ │ │ │街432號對面 │ │
├─┼────┼───┼─────────┼─────────┤ │
│13│D2-3732│林俊丞│96年8月9日至10日某│台南縣仁德鄉後壁村│ │
│ │ │ │時許 │德崙路78號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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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N9-0611│呂賢慧│96年8月11日某時許 │高雄縣鳳山市中山東│ │
│ │ │ │ │路380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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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438-DU│吳英傑│96年8月12日某時許 │高雄縣仁武鄉八卦村│ │
│ │ │ │ │八德南路100巷15弄 │ │




│ │ │ │ │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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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WH-9140│許明裕│96年8月15日晚某時 │高雄縣大寮鄉大寮村│ │
│ │ │ │許 │大寮路745巷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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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ST-2940 │王秋琴│96年8月4日上午7時 │台南縣仁德鄉○○路│高雄地方法│
│ │ │ │許至下午3、4時之間│北極殿附近路旁 │院97年度易│
│ │ │ │某時 │ │字第634號 │
│ │ │ │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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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115-QS │蔡麗美│96年9月9日1時許 │高雄縣鳳山市青年夜│高雄地方法│
│ │ │ │ │市停車場 │院96年度易│
│ │ │ │ │ │字第3702號│
│ │ │ │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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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625-QR │陳南宏│96年9月9日5時30分 │高雄縣仁武鄉○○路│ │
│ │ │ │許 │一段26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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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797-UM │吳家韡│96年11月1日某時許 │高雄縣大寮鄉田單二│高雄地方法│
│ │ │ │ │街11號前 │院97年度審│
│ │ │ │ │ │易字第241 │
│ │ │ │ │ │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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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偷竊大寮鄉公所電│96年11月8日3時許 │高雄縣燕巢鄉深水村│ │
│ │線未遂 │ │湖內巷186之20號產 │ │
│ │ │ │業道路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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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ZI-2139 │陳美娟│96年11月9日某時許 │高雄縣大寮鄉○○路│高雄地方法│
│ │ │ │ │34巷口 │院97年度易│
│ │ │ │ │ │字第390號 │
│ │ │ │ │ │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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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