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更(二)字,98年度,29號
HLHM,98,上更(二),29,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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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二)字第2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吳漢成律師
被   告 甲○○
      庚○○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乙○○
      戊○○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秀真律師
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
度訴字第79號中華民國93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398號),提起上訴,經最
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丁○○係臺東縣永安國民小學(下稱永安國 小)代理校長;甲○○自81年起至84年7月31日止係臺東縣 樟原國小(下稱樟原國小,起訴書誤載為美和國小)校長; 庚○○自84年8月起至85年7月31日止係臺東縣尚武國民小學 (下稱尚武國小,起訴書誤載為大王國小)校長;丙○○自 83年3月起至89年8月止係臺東縣關山國民中學(下稱關山國 中,起訴書誤載為卑南國中)校長;乙○○係臺東縣大武國 民中學(下稱大武國中)校長;戊○○係臺東縣新生國民小 學(下稱新生國小)之教務主任,6人均負責各該校下列事 項採購業務之決策及執行,係屬依據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詎6人竟於下列時間、地點,以所列之方式,對其依法採 購之公用物品,自廠商林義力處分別取得如下之回扣金額。 因認丁○○丙○○甲○○庚○○乙○○戊○○等 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購辦公用器材、物品 收取回扣之罪嫌。
(一)丁○○辦理永安國小85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之「充實教學 基本設備」、「本校綜合球場設備」、「分校綜合球場設 備」等3件採購案之發包,林義力於發包前,分別於85 年 4月22日致贈丁○○2筆各新臺幣(下同)2萬元、於同年



月23日又致贈丁○○3萬元之回扣,共計7萬元,丁○○因 此將該3件工程交由林義力承作。
(二)甲○○於83年8月間,辦理該校「充實普通教室視聽教學 設備」採購案之發包時,將該工程交由林義力承作,並於 83年9月22日收受林義力致贈之4萬7千元回扣。(三)庚○○於85年6、7月間,辦理尚武國小由臺灣省教育廳補 助之「改善環境及教學設備」、「改善教學設備」、「教 室防護窗」等3件採購案發包時,將3件工程交由林義力承 作,林義力於發包之前、後之85年4月29日、85年7月19日 ,先後致贈5萬元及10萬元之回扣給庚○○。(四)丙○○於83年10月間,辦理關山國中83年度中央補助充實 教學設備之「地球科學儀器設備」及「理化科實驗儀器設 備」等2項採購案之發包,將該2件工程交由林義力承作, 並於發包前之83年7月2日,收受林義力給予之回扣4萬元 (證人林義力調查中指述為5萬元,偵查中則改稱為4萬元 )。
(五)乙○○於83年間,辦理大武國中82年度中央補助國民教育 經費計畫之「充實專科教室設備」採購案之發包時,將該 件工程交由林義力承作,林義力則於工程完工後,於83 年9月23日致贈24萬元回扣給乙○○
(六)戊○○於85年4月間及86年6月間分別辦理該校之「充實體 育遊戲器材」、「充實各科教育設備」及「教室防颱設備 (後續工程)」等3件採購案之發包,將該3件工程交由林 義力承作,林義力於發包前後,即在84年9月25日、85年4 月10日及86年間分別致送3萬元、5萬元及10萬元之回扣給 戊○○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且 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 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認 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 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 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臺上



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三、公訴人認被告丁○○等6人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以下列各點 為其論據:
(一)被告丁○○部分:證人林義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詞及 其所有記事簿內(即起訴書所載之帳冊)之記載、證人林 煌崇之證詞、卷附採購案資料。
(二)被告甲○○部分:證人林義力之證詞及其所有記事簿內之 記載、證人陳鴻昌之證詞、開標比價紀錄、臺東縣商業會 83年收發文登記簿未有招標來文紀錄、卷附採購案資料。(三)被告庚○○部分:證人林義力之證詞及其所有記事簿內之 記載、證人陳珴之證詞、尚武國小改善環境設備及教學設 備黏貼憑證用紙影本、國鑫行之信封、標單、比價估價單 影本、卷附採購案資料。
(四)被告丙○○部分:證人林義力之證詞及其所有記事簿內之 記載、證人徐茂榮之證詞、臺東縣商業會收發文登記簿、 核銷黏貼憑證影本2紙、卷附採購案資料。
(五)被告乙○○部分:證人林義力之證詞及其所有記事簿內之 記載、證人史立鈞之證詞、開標紀錄、縣政府函併預算書 、黏貼核銷憑證影本2紙、卷附採購案資料。
(六)被告戊○○部分:證人林義力之證詞及其所有記事簿內之 記載、證人吳逢洲之證詞、防颱設備招標紀錄及合約書影 本、卷附採購案資料。
四、被告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伊並未 見過林義力,伊只是代理校長,採購事項係分層負責,證 人林煌崇的公文未均交伊批示,伊並未收取林義力之回扣 ,亦未收到任何茶葉禮盒等語。
(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雖於調查站中供稱:經檢視記事本第72頁背面 之登載:「永安00000000000教育優先區基本教學設備」 、「永安00000000000球場綜合設備」、「永安000000000 00綜合球場設備」,這是我致送賄款給永安國小校長丁○ ○之紀錄,其中3萬元我是在85年4月23日15時10分致送, …同樣的我在85年4 月22日16時15分送了4萬元給丁○○ 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85、86頁)。惟其於偵查及 原審另供稱:85年4月22日2筆2萬元之回扣,我都是和永 安國小的林煌崇接觸的,這2筆錢也是拜託林煌崇轉交的 ,我沒有直接拿給丁○○,我是拿給林煌崇,請他轉交, 因為我和丁○○並不熟(90年偵字第1398號偵查卷一第63 、64頁);當時總務主任是林煌崇,我是透過林煌崇送賄



款給永安國小校長丁○○的等語(原審卷九第12頁)。則 林煌崇是否有將證人林義力所交付之款項轉給被告丁○○ ,即滋疑義。
2、惟證人林煌崇於調查站供稱:林義力不曾直接拿錢給我要 我轉交給丁○○,我記得在採購期間,林義力曾託我轉交 茶葉禮盒給丁○○,我事後也有將禮盒轉交給丁○○,至 於禮盒內是否有放置金錢,我就不清楚了;我並沒有轉送 賄款給丁○○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22、23、52頁 )。於原審亦證稱:採購期間,林義力都沒有說要給我回 扣或要我轉給校長回扣,並未要求我轉交現金給被告丁○ ○,只有送茶葉禮盒給我1次,他說這些給我,另1個送給 校長;林義力拿茶葉是用1個手提袋提著,茶葉外面有包 起來,寫著優良茶,那是比賽茶,是用紙包起來,我印象 中我那1罐有封條,林義力放1斤在我桌上,另1斤請我轉 交給校長,兩個袋子外表看起來一樣等語(原審卷九第55 、56、61、62頁)。則林義力所稱有送賄款給被告丁○○ 或請證人林煌崇轉交給被告丁○○之陳述,經核與證人林 煌崇之陳述並不相符,並無法證實。縱使證人林煌崇供稱 林義力曾要其轉交茶葉禮盒1次給被告丁○○;惟林義力 於調查中已供稱是否放置茶葉禮盒中伊已不記得,也不記 得有送茶葉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卷二第143、144頁) ,且請求證人林煌崇轉交茶葉禮盒給被告丁○○僅有1次 ,與林義力所稱7萬元伊是分2、3次給的,亦不相符。自 不能以林義力曾託請證人林煌崇轉交茶葉禮盒1次給被告 丁○○,遽認被告丁○○有收受扣之情事。至證人林煌崇 雖於調查站時證稱:我當時懷疑禮盒裡面應該有放錢,但 因林義力沒講,我也就不好問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 第53頁);惟其既未親眼看見禮盒內有現金,又未問過證 人林義力,自不能以其臆測之詞,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 證人林義力既未向被告丁○○或證人林煌崇確認轉交賄款 之事,徒以事後得標,即臆測被告丁○○有收到回扣,殊 不可採。
3、又本件永安國小「充實教學基本設備」、「本校綜合球場 設備」、「分校綜合球場設備」等3件採購案,金額均在 20 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有卷附永安國小底價單3紙在卷 可稽(原審卷三第33、78、120頁)。依據卷附臺東縣政 府80年6月25日府主二字第56070號函附臺東縣政府暨所屬 各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 規定,應以比價方式為之,在主辦機關門口公告,並通知 當地有關工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比價辦理。是



本件除應公告外,可通知當地有關工會,亦可逕行通知殷 實廠商,二者擇一進行比價。而本件永安國小已按前開規 定公告並呈報臺東縣政府乙節,有公告3張附卷足憑(原 審院卷三第18、24、109頁);且本件參與投標之廠商除 證人林義力所經營之公司行號外,尚有其他與證人林義力 毫無任何關聯之廠商瑞德企業社中華體育用品社參與投 標,嗣經3家廠商比價結果,由投標金額最低之廠商得標 承作,此有卷附採購案資料可證;又永安國小收受臺東縣 政府函覆同意備查之函文後,亦僅由總務主任林煌崇,在 函文上擬辦欄分別記載「一、依規定核實辦理。二、通知 殷實廠商3家,進行比價程序」、「一、依規定核實辦理 。二、通知殷實廠商3家進行比價」、「一、查照辦理。 二、通知3家殷實廠商進行比價」等字樣(原審卷三第22 、75、113頁),被告丁○○並未為任何批示,或指定通 知任何廠商進行比價,足認被告丁○○並未指示該校之承 辦人員應指定那3家廠商進行比價。本件永安國小採購案 件之辦理方式,既與法定方式相符,並無被告丁○○指定 特定之3家廠商進行比價之情形,顯見證人林義力是否贈 送回扣與其是否得標未必具有關聯性,則證人林義力所為 交付回扣予被告丁○○之陳述,即不足取。被告否認收取 回扣,可以採信。
五、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伊並未 將採購案委由林義力處理,伊只是將廠商提供的預算書交 總務陳鴻昌參考,至於總務如何訪價伊並不知悉;又伊於 開標時,僅係協助陳鴻昌紀錄代筆抄寫而已;伊將預算書 送至臺東縣政府審核後也經過退回修改,伊並未委託林義 力找3家廠商,亦未收取回扣,93年9月22日我在花蓮開會 ,林義力所載當天到學校致贈4萬7千元給我是不正確的等 語。
(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於調查站及偵查中雖均證稱其有交付回扣4萬7 千元予被告甲○○(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90頁、90 年 偵字第1398號卷一第65頁)。惟於原審卻改稱:我在調查 站、偵查中因為都沒有資料讓我參考,我當時所述不對, 我真的沒有碰到他,我跟他太太也發生爭執過;我在偵查 中90年9月12日偵訊時,因為緊張,檢察官也沒有提示資 料,議員跟校長的不一樣,校長不敢跟我要,因為他們是 學者,而議員是我的經濟命脈,所以未說出上情等語(原 審卷九第15、16頁)。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又改稱:「



4.7 是指預算的金額或投標的金額,預算的金額可能性比 較大,因為裡面沒有寫日期,所以我認為不是賄款等語( 本院上訴卷第223頁)。所述前後不一,已滋疑義。 2、扣案記事簿上雖記載「1994 9/22陳樟4.7」等字樣,惟證 人林義力於原審證稱:「無聊亂記是不會的,但有可能我 去但是沒有碰到人我就回來,記載下來是為了加深印象, 這些記載是我要去之前就先記載好了。」「(你去談完後 ,回來之後是否會更正或是補記你的筆記簿?)從筆記簿 的現象來看是沒有。」等語(原審卷九第10、43頁),亦 不確定其確有致贈回扣予被告甲○○,則上開記事簿之記 載尚難採為被告收受回扣之證明。
3、證人即當時擔任樟原國小總務主任之陳鴻昌雖於調查站供 稱預算書並非其親自製作,係校長交付等語(90年他字第 68號卷二第13頁),惟其原審已補充證稱:我的意思是說 我拿了一些資料來製作(預算書),可能是校長拿資料給 我,我進行訪價,看裡面的價格、規格是否符合,裝訂好 之後再送縣政府核准」等語(原審卷九第108頁)。尚難 遽認本件樟原國小採購案係由被告逕將該工程交由林義力 承作。
4、另本件採購案之比價紀錄,係經由比價過程開標,在場尚 有主計人員共同為之,此有卷附之樟原國小第1次比價紀 錄表可稽。被告甲○○縱使主持兼紀錄,填寫比價紀錄表 ,亦僅係紀錄過程而已,並無參入個人主觀意見,實難遽 認被告甲○○有委由證人林義力製作預算書或其他勾串之 不法情事。
5、基上,證人林義力所述前後不一,復查無被告甲○○收受 回扣之積極證據,尚難單憑證人林義力於調查、偵查中之 證詞及其記事簿之記載而認定被告甲○○有收受回扣之不 法犯行。被告否認收取回扣,可以採信。
六、被告庚○○部分:
(一)訊據被告庚○○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該校是 在85年4月26日才收到縣政府採購案之公文,伊不可能在 85年4月20日就得知本件採購案;且該校3件採購案均係採 公開比價方式,投標廠商係分別以郵寄方式來投標,不是 林義力拿來的;又卷附之信封無郵寄痕跡與本案無關;伊 並未指示總務陳珴如何做;且林義力之帳冊上並未記載伊 之姓名,記載之意義亦不清楚,伊並未收取回扣等語。(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雖於調查及偵查中供稱有交付回扣5萬元予被 告庚○○(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94頁、90年偵字第1398



號偵查卷一第67頁)。惟於原審審理時卻改稱:沒有交付 回扣給庚○○,90年他字第68號卷二第30頁記事簿所載10 萬元的款項,後面有記載議員的名字林中平,記載數字55 ,就是給議員的錢,這跟校長沒有關係,教育廳補助60的 這筆款項,是我跟杜俊英的案件,5萬元是交到那邊去了 ,跟校長沒有關係,這是教育廳跟教育局爭取的款項,因 為這是做在學校的工程,所以才這樣記載的;我在調查站 回答85年4月29日送回扣10萬元給校長,是按照調查員的 說明來回答的,當時調查員並沒有讓我有很多的時間去解 釋,因為議員的案件是這樣解讀,所以就一直這樣解讀下 去了;檢察官今天給我看資料,我看到議員的資料,我才 回想起來的,錢交給議員了,跟學校沒有關係;我確定這 15萬元沒有交給尚武國小的人員,我確定10萬元是交給議 員林忠平,5萬元是交給杜俊英等語(原審卷九第17-19 頁)。是尚難逕以證人林義力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詞,認 定被告庚○○有收受回扣之情事。
2、證人林義力於原審證稱:20萬元以下我才可以直接拿估價 單去辦理,20萬元以上我不會去送回扣,寄標單的我就沒 有送回扣,因為學校還有相關人員還要開會,可能有人會 有其他的意見,會因此生變等語(原審卷九第44頁)。而 本件尚武國小「改善環境及教學設備」、「改善教學設備 」、「教室防護窗」等3項採購案件,金額均在20萬元以 上60萬元以下,依據上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 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規定,應以比 價方式為之;但本件3項採購案件均係採用標準較高之公 開比價方式為之,並經公告,有尚武國小開標記錄表3紙 、臺東縣尚武國小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東尚小總字第 577、729、748號公告3紙在卷可參(原審卷五第9、74 頁 ;卷六第8、55、186、234頁);而該3件採購案,除國鑫 行、育伸儀器及友聯行,為證人林義力所經營之廠商外, 尚有佳能行正益儀器有限公司主霖商行東峻企業社 等4家廠商,該4家廠商之負責人並非林義力等情,業據證 人林義力證述在卷,且有上開4家廠商之投標資料在卷可 參,而該4家廠商與證人林義力之間並無合作或借牌關係 ,林義力縱使事先致贈回扣,並不能確保必然得標,何必 冒此風險?益徵證人林義力於調查及偵查中所為有贈送回 扣予被告庚○○之證詞,不可採信。
3、又扣案之記事簿上雖記載「尚武00000000000教育廳補助 60 」、「尚武2+0 000000」、「尚武000000000000林忠 平…統籌款」等字樣(90年他字第68號卷二第30頁),惟



僅記載學校名稱及林忠平之姓名,而非被告之名字,尚難 逕認與被告有關;再者,上開記載其中「尚武0000000000 0教育廳補助60」及「尚武000000000000林忠平…統籌款 」二部分,均有1條橫線劃過全部字樣之痕跡,其他部分 則無劃線之痕跡,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該條劃線之目的意 在於刪除該條內容,證人林義力於本院上訴審審理時亦證 稱:「第1筆打叉的部分…是代表沒有作這個工程,也沒 有送款等語(本院上訴卷第224頁),自難遽認該項記載 與被告庚○○有關,進而認定被告庚○○有收受上開款項 之回扣。
4、證人陳珴雖於調查中供稱:3家廠商之估比價單係由證人 林義力提供,且校長庚○○決定交給林義力承作等語(90 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28頁);惟3項採購案之各家廠商所 寄送之投標資料,均係以郵寄方式為之,此有卷附標封上 之郵戳可稽,足認上開廠商均係以投寄郵筒之方式參與投 標,而非由證人林義力親自交付證人陳珴或學校其他人員 。雖東機組人員於調閱尚武國小本件採購案件時,另發現 國鑫行之信封封面影本註記「尚武改善教學設備內附發票 估價單」等字樣,惟當時信封內並未發現任何單據,僅由 證人陳珴檢視後依信封字面解釋,則該信封是否同時裝有 估價單或發票並無從查證;且本件既非以廠商直接持估比 價單比價之方式招標,而各廠商投標金額不一,在開標前 ,任何人均無法確知何一廠商得標,且開標時尚有其他監 標人員在場,此觀卷附開標記錄可知,則被告庚○○根本 無指定特定廠商得標之可能。至證人陳珴雖又證稱曾將寄 發臺東縣商業會之公告交證人林義力郵寄等語(90年他字 第68號卷一第28頁反面);惟證人陳珴係採購案件之承辦 人,因圖一時之便,請證人林義力代為寄送公告,並無禁 止,而證人林義力事後是否如期寄送無法預料,故臺東縣 商業會縱未收到本件採購案件公告,亦係證人陳珴業務上 之疏漏,難認與被告庚○○相涉。
5、基上,證人林義力所述前後不一,復查無被告庚○○收受 回扣之積極證據,尚難單憑證人林義力於調查、偵查中之 證詞及其記事簿之記載而認定被告庚○○有收受回扣之不 法犯行。被告否認收取回扣,可以採信。
七、被告丙○○部分:
(一)訊據被告丙○○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伊並未 編訂或指定採用何預算書;伊有批示發文給臺東縣商業會 ,亦有張貼公告,至臺東縣商業會為何未收到公文伊並不 知悉;實際上林義力並沒有拿錢給伊,林義力在原審說是



要交給事務組長徐茂榮的,伊沒有收取回扣等語。(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於偵查中證稱:本來要拿6萬元給校長,但是 有摩擦,所以只拿5萬元,後來又減1萬元,只拿4萬元給 徐茂榮等語(90年偵字第1398號卷一第62頁);於原審則 改稱:7月2日我要去送錢時,我有跟校長談過,確定要改 成公開招標,所以產生摩擦,就沒有把錢給校長,應該是 後來我再去找徐茂榮,請他幫忙跟校長說情…徐茂榮又不 能幫我,我就把錢拿回來了等語(原審卷九第20頁),前 後供述顯不一致。證人林義力既稱係將現金交給證人徐茂 榮,並非交給被告丙○○,又無證據證明證人徐茂榮有將 前開款項交給被告丙○○,自不能以證人林義力於偵查中 之供詞,認定被告有收受證人林義力之回扣。
2、關於扣案之記事簿上所載「1994 7/2關中陳訂5欠1」等字 樣,證人林義力於調查站中證稱:本人要各交付3萬元共6 萬元給被告丙○○…至所欠的1萬元有無致送已忘,5 萬 元確實有送給丙○○,送的過程已忘等語(90年他字第68 號卷一第91頁);於偵查中卻改稱:在7月2日前後拿4萬 元到學校去給他等語(90年偵字第1398號卷一第62頁)。 證人林義力就回扣之金額或稱5萬元,或稱4萬元,莫衷一 是,足見其就是否致送回扣予被告丙○○一事,已不復記 憶,自不能執其記事簿之記載即為被告有收受回扣之認定 。
3、本件關山國中「地球科學儀器設備」及「理化科實驗儀器 設備」等2項採購案,金額均在2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 有卷附關山國中第1次比價紀錄表2紙在卷可稽(原審卷一 第179、200頁)。依據前開臺東縣政府內部審核程序表規 定,應以比價方式為之,在主辦機關門口公告,並通知當 地有關工會或殷實廠商簽請首長核定進行比價辦理,是本 件除應公告外,可通知當地有關工會,亦可逕行通知殷實 廠商,二者擇一進行比價。而關山國中已按前開規定公告 並通知臺東縣商業會乙情,有函稿、購置定置財物招標公 告共4張附卷足憑(原審卷一第171、172、192、193頁) ,且有3家廠商分別寄送之標單、比價估價單等資料參與 比價,復有卷附關山國中採購案資料可參。雖然卷附臺東 縣商業會之資料未記載收受本件關山國中之招標公告通知 ;惟前開2項採購案件均有發函通知臺東縣商業會等情,業 據證人即當時擔任關山國中文書組長林弘山徐茂榮證述 在卷(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3、45頁),衡諸一般經驗 法則,郵寄信件後對方未收受之原因不一,尚難以臺東縣



商業會未收受本件招標公文,即認關山國中未按規定通知 。既然關山國中上開2項採購案,均依前開規定辦理,依 證人林義力證稱其僅就直接比價之採購案件贈送回扣之習 慣,自無於本件採用公開比價方式之情形下,仍甘冒未得 標之風險,致送回扣予被告丙○○之必要。
4、基上,證人林義力所述前後不一,亦無證據證明證人徐茂 榮有交付現金予被告丙○○,且本件2項採購案既經合法 之公開比價程序,又無被告丙○○收受回扣之積極證據, 自難認被告丙○○有何收受回扣之不法犯行。被告否認收 取回扣,可以採信。
八、被告乙○○部分:
(一)訊據被告乙○○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該校採 購案係採公開招標,任何廠商均可前來參與,本件得標價 格很低,廠商之利潤已不高,不可能再給回扣;又伊若有 意將採購案交林義力承作,何必分成2大項目;林義力亦 證述其記載之意係要送但事後未送回扣,伊並未收取回扣 等語。
(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雖於調查及偵查中證稱其有交付回扣24萬元予 被告乙○○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92頁、90年偵字 第1398號偵查卷一第65頁)。惟其於原審卻改稱:「(對 你在調查站所述有何意見?)這有可能是拿議員的筆記本 ,根據議員的情形下去解說。」「依照這種情形,應該是 有要送但是沒送。」等語(原審卷九第24、25頁),所述 前後不一。是尚難逕以證人林義力於調查及偵查中之供詞 ,認定被告庚○○有收受回扣之情事。
2、本件大武國中「充實專科教室設備」採購案,金額在2百 萬元以上,依據上開臺東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營繕工 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內部審核程序表規定,應以公開招 標方式為之,上開採購案件亦係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之事 實,業據證人史立鈞於調查站及原審審理時證述屬實(90 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38頁、原審卷九第125頁)。既然大 武國中上開採購案,均依前開規定辦理,依證人林義力證 稱其僅就直接比價之採購案件贈送回扣之習慣,自無於本 件採用公開比價方式之情形下,仍甘冒未得標之風險,致 送回扣予被告丙○○之必要。
3、又扣案之記事簿雖記載「1994 9/23陳大中24」等字樣, 惟觀諸證人林義力記事簿內其它記載之方式,除註明日期 、金額外,時而寫學校名稱,時而僅寫姓氏之單字,但 此部分係記載「陳大中」,其可能代表之意義甚多,或係



人名,或係校名,而校名又可能係指任一學校,而被告之 名字並非陳大中,是由其記載之形式觀之,難予逕認與被 告乙○○有關。自不得以上開記事簿上之記載作為證人林 義力有贈送回扣給被告乙○○之證據。
4、證人即當時擔任大武國中事務主任之史立鈞雖於調查中供 稱預算書並非其親自製作;惟其同時供稱其亦不知悉預算 書究係何人製作等語(90年他字第68號卷一第37、38頁) 。又證人史立鈞於原審證稱:「(你沒有再去詢價的原因 ?)我們學校有1個審查小組,如果有不好的地方,他們 會提出改善,我們還會去詢問其他學校,是否還有其他類 似的單價。」等語(原審卷九第131頁),可見證人史立 鈞雖未實際訪價,然在上開學校諸多人員的參與審查下, 該採購案之金額尚不至於由其中某人所控制,況本件亦無 積極證據證明證人林義力有何事先知悉底價之情事,是不 得遽以事後係由證人林義力所經營之廠商得標,即謂證人 林義力已因事先知悉得標結果而有何操控投標金額之情事 。
5、至證人史立鈞雖證稱被告乙○○將本件大武國中採購案分 成兩大項發包,1項由林義力承包,另1項由臺南的廠商承 包,此亦為被告乙○○所自承。然上開採購案縱使分成2 件採購案件,但並未因此而改變招標程序,仍一律採公開 招標之程序辦理,此據證人史立鈞證述在卷。倘若被告乙 ○○有意將採購案件由證人林義力承作,自應細分成較低 金額之多項採購案,以利證人林義力透過直接比價之方式 得標,惟被告並未如此之為。從而,由採購之過程觀之, 亦不得認為被告乙○○與證人林義力間有何勾串或不法情 事。
6、基上,證人林義力前後證述不一,復無其他證據足供證明 被告乙○○與證人林義力之間有何勾串之情事,要難認定 被告乙○○有何收受回扣之不法犯行。被告否認收取回扣 ,可以採信。
九、被告戊○○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堅決否認收取回扣之犯行,辯稱:伊是83 年9月到新生國小擔任總務主任,跟廠商不熟,本件採購 案開標日期是85年4月13日,林義力說他是在開標之前幾 天送賄款,自不可能是在84年9月25日就送回扣;本件採 購案件係採公開招標形式,伊不可能私下指定由林義力得 標,且該教室防颱設備工程分2階段,均係由吳逢洲所經 營之皇佳百葉窗承作,後續工程係以第1階段工程之結餘 款發包,本來即可與原先承作之廠商議價處理,伊不可能



收取林義力之回扣;況林義力之帳冊記載代號有問題,且 有提到議員的部分,與伊無涉,伊確實未收取回扣等語。(二)經查;
1、證人林義力於調查至原審審理時雖均證稱依其記事簿之記 載,其曾就新生國小3件採購案件分別致贈被告戊○○3萬 元、5萬元及10萬元之回扣等情。惟林義力於原審證稱: 「我是按照調查員的說明來回答的,當時調查員並沒有讓 我有很多時間去解釋,因為議員的案件是這樣解讀,所以 就一直這樣解讀下去。」「(為何你會突然想起事情是這 樣子?)因為我看資料核對之後,才想起來的。」等語( 原審卷九第17、18頁);且證人林義力在其帳冊或記事簿 上關於收支款項之記錄,項目繁複,均為簡單之代號、數 字,是否一一記錄僅單憑證人林義力之習慣,而林義力自 其遭東機組人員搜索並經法院裁定羈押後,陸續接受調查 及偵訊之案件甚多,其中不乏涉及臺東縣議員及各鄉鎮市 民代表等關於小型工程款或收取回扣之案件,此為本院職 務上所已知者,是其記憶上所及者,均係閱讀其個人之記 事簿或帳冊後所為之回答,相互混淆,在所難免。故而要 求其在諸多案件中解讀全意,並逐一釐清,顯屬困難,其 證詞與真實相符之可信度有多高,頗值懷疑。
2、關於充實體育遊戲器材之採購部分,林義力記事簿上雖記 載「新生000 000000鄭安定向教育局爭取」等字樣(90年 他字第68號偵查卷一第70頁),惟並未記載被告戊○○之 名字或代號,反特別註記「鄭安定」議員之名字。而證人 林義力曾證稱其若有記載議員之姓名,則該款項即與該議 員有關等語(原審卷九第17頁),足認該項記載與與被告 戊○○無關。又上開記載有1條橫線劃過全部字樣之痕跡 ,衡諸一般經驗法則,該條劃線之目的意在於刪除該條內 容,故林義力是否因未實際支出該筆金額而刪除,非不可 能,難以該項記載逕認證人林義力有支付回扣予被告戊○ ○之情事。
3、關於充實各科教育設備之採購部分,林義力記事簿上雖記 載「新生39/25」等字樣(90年他字第68號偵查卷一第67 頁),且證人林義力亦證稱:「新生」係指新生國小,「 3 」指3萬元,「9/25」係指9月25日等語(原審卷九第26 頁);但該筆支出之目的及對象均未註明,而對照其同頁 之內容,卻有記載如「林忠平50 9/25」、「林正行49/25 」包含姓名、數字及日期等字樣,足供辨識對象、金額及 日期。既僅記載學校名稱、日期及金額,學校有諸多人員 ,如何確定對象究係何人?是證人林義力縱使於9月25日



有支付新生國小3萬元,然究竟支付何人、目的為何均不 得而知,實難據此認定證人林義力支付新生國小3萬元即 係支付被告戊○○之回扣。
4、關於教室防颱設備(後續工程)之採購部分,其林義力記 事簿上固記載「新生國小防颱皇佳000000 0000000000大 約40游主任已付完10」等字樣(90年他字第68號偵查卷一 第73頁)。惟查:
⑴此部分採購案分成二階段,包括教室防颱設備工程及教室 防颱設備後續計劃,第1階段參與廠商為天下福工程有限 公司、大友鋁門窗行皇佳百葉窗等3家廠商投標,由證 人吳逢洲經營之皇佳百葉窗以250萬元金額得標承作,第2 階段亦由同一廠商以227萬7千5百78元承作,此有新生國 小教室防颱設備(含後續計劃)合約書、決算書、預算書 、招標開標紀錄表等件在卷足憑;又本件因金額較高,該 校於辦理第1階段工程發包時即採取公開招標之方式,有 上開開標紀錄表可參,證人林義力且證稱:「(你提到你 用250萬元去搶標,是否正確?)第1標、第2標到底多少 錢我忘記了,那應該是皇佳去搶標,那不是我的牌。」等 語(原審卷九第39頁),足認證人林義力所經營之公司行 號並未以借牌或其他任何方式參與本件工程之投標,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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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益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