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1號
TCDV,106,重訴,91,20170630,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何征吉
被   告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英舒

被   告 陳幸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叁拾叁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政豐公司)邀 同被告廖英舒陳幸蕙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1年11月 23日簽立授信契約書及保證書,約定於授信總額度新臺幣( 下同)2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並遵守授信契約書之約 定條款;嗣被告政豐公司自105年6月17日起先後向原告借款 共8筆,合計1,233萬元,約定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借 款期間、利率(借款利率按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加 碼年率計息,嗣後以貸放日後每滿3個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 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分別 如附件所示,有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可佐。因被告政 豐公司未依約履行繳納利息,並於105年12月23日經臺灣票 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原告屢次催繳亦未獲清償,依 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7、8條約定,本件借款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且依前揭共通條款第3條第3項約定,如未 依約履行債務,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內按約定借款 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 付違約金,是以被告政豐公司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至被告廖英舒陳幸蕙為連帶保證人,依 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15條應對全部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請求: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33萬元及如附件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㈡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 、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8紙、台灣票據交換 所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 、利率計算依據表、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等影本為證,並經 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等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主張被告政豐公司積欠原告前開借款本金,並 依借款憑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等情為真實。又原告雖主張 前揭借款應依附件所示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違約金,惟依借款 憑證關於「利率」約定,借款利率係依「貸放日後每滿3個 月之相對日為利率變動調整日,自調整日起隨同調整」,即 為機動調整,自應以未繳息當時之利率為計算利息之依據, 查被告政豐公司於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未依約付息,自 應依當時利率變動調整之利率為計算利息之依據,而依原告 提出之臺北金融業拆款3個月定盤利率(TAIBOR)表所載( 見本院卷第49、73頁),經依借款憑證約定利率加碼後,本 件借款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利率應如附表所示,原告逾此範 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即屬無據,應予駁回。五、本件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
│附表 │
├─┬──────┬────────┬────────┬──────┬───────┤
│編│本金金額 │借款期間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
│號│(新臺幣) │ │(起至清償日) │(%) │(起至清償日) │




├─┼──────┼────────┼────────┼──────┼───────┤
│1 │2,000,000元 │105年6月23日起 │105年11月23日 │2.57178 │105年12月24日 │
│ │ │至105年12月23日 │ │ │ │
│ │ │ │ │ │ │
├─┼──────┼────────┼────────┼──────┼───────┤
│2 │330,000元 │105年10月19日起 │105年12月19日 │2.6 │106年1月20日 │
│ │ │至106年1月3日 │ │ │ │
├─┼──────┼────────┼────────┼──────┼───────┤
│3 │900,000元 │105年6月17日起 │105年11月17日 │2.57122 │105年12月18日 │
│ │ │至105年12月16日 │ │ │ │
├─┼──────┼────────┼────────┼──────┼───────┤
│4 │900,000元 │105年6月23日起 │105年11月23日 │2.57178 │105年12月24日 │
│ │ │至105年12月23日 │ │ │ │
├─┼──────┼────────┼────────┼──────┼───────┤
│5 │1,200,000元 │105年8月4日起 │105年12月4日 │2.60178 │106年1月5日 │
│ │ │至106年2月3日 │ │ │ │
├─┼──────┼────────┼────────┼──────┼───────┤
│6 │2,100,000元 │105年6月17日起 │105年11月17日 │2.52122 │105年12月18日 │
│ │ │至105年12月16日 │ │ │ │
├─┼──────┼────────┼────────┼──────┼───────┤
│7 │2,100,000元 │105年6月23日起 │105年11月23日 │2.52178 │105年12月24日 │
│ │ │至105年12月23日 │ │ │ │
├─┼──────┼────────┼────────┼──────┼───────┤
│8 │2,800,000元 │105年8月4日起 │105年12月4日 │2.55178 │106年1月5日 │
│ │ │至106年2月3日 │ │ │ │
├─┴──────┴────────┴────────┴──────┴───────┤
│附註: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 │
│ 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
└─────────────────────────────────────────┘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政豐農產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