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損害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98年度,297號
TCHV,98,上易,297,200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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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97號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甲○○
上列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乙○○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5,6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9,750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樑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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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佳味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