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8年度,1931號
TCHM,98,上訴,1931,20091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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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9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偽造貨幣等罪, 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九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三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 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冰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嘉 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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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