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19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
人 陳姿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
48號中華民國98年7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31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於民國96 年間擔任群健有線電視新聞中心記者,於民國96年3 月22日 上午某時,在採訪臺中市北區泉興福德祠委員會與當地里長 黃振忠間之糾紛時,明知黃振忠等人告知被告甲○○:「福 德祠的委員係『地方惡霸』、『佔地為王』及『收取香油錢 不知回饋地方』」等不實內容,被告甲○○旋於採訪後,於 當日在群健電視臺之臺中都會新聞播送,且同時於三立臺灣 台以跑馬燈方式刊登文字,該祠委員委員丁○○等認黃振忠 等涉嫌誹謗罪嫌而提起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4 238號案件偵查並提起公訴,詎被告 甲○○竟即基於偽證之犯意,於97年9月4日,在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刑事第15法庭,於該院法官以96年度易字第5958號案 件,審理黃振忠、張建弘妨害名譽案件時,就該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之陳述,證稱略以:「(問 :你當時在旁白裡面說到,面對「地方惡霸」都發局也發出 違建通知,「地方惡霸」是誰說的?)當時訪問里長的時候 ,旁邊還有2、3位民眾義憤填膺,應該是那幾位民眾說地方 惡霸。」、「(問:關於「地方惡霸」的詞,就你報導的立 場,你會如何認為該詞意義為何?)該新聞畫面前面還有主 播導言,但沒有錄到,主播導言有說,對於地方來講,民眾 說,這些行為宛如地方惡霸,所以我的內容才會出現這樣的 字眼。」、「(問:最後你有提到否則佔地為王,難逃被拆 的命運,佔地為王是誰的用辭?)他們講的都很口語,都是 臺語式的講法,但是臺語沒有佔地為王的詞,所以我將其翻 成國語。」、「(問:佔地為王的詞,你如何認為該詞意義 為何?)當初里長他們說,廟方霸佔著公家的地自己用,所 以我就將其翻成國語為佔地為王。」、「(問:採訪新聞時
,被採訪者,你是否均會照著他們的話語播出,還是會用你 自己的理解後翻成文字播出?)我會用我的理解翻成文字報 導出來,但是不失原意。」、「(問:你於偵查中陳述:黃 振忠還說廟方很惡霸,希望我們報導出來讓民眾知道,所謂 的很惡霸是什麼意思?)就是惡質、鴨霸(臺語)。應該就 是鴨霸(臺語)。」、「(問:里長提到惡質、鴨霸時,他 們是指對方不講理還是對方會欺負人?)就是指他們把地佔 著,把辦公室佔著不開放給一般民眾。」、「(問:剛才陳 述,所謂地方惡霸,那是你自己從臺語翻成國語,那當時黃 振忠如何陳述?)當時我不記得是誰說的,他們就是說惡質 、鴨霸之類的。」、「(問:為何會翻成佔地為王?)因為 他們用臺語說,用公的佔著自己用。」、「(問:你採訪當 中,二位被告有無用國語講出地方惡霸、佔地為王的字眼? )沒有。」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8號卷 第101頁至第103頁),致承審該案之法官採信其證詞,就張 建弘、黃振忠涉嫌誹謗部分為無罪諭知之判決,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本院,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 而無罪確定。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 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其立法理由:「為確實促使檢察官負舉 證責任及防止濫行起訴‧‧‧檢察官對於被告之犯罪事實, 自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明之實質責任」。因此,公訴案件犯罪 證據之蒐集及提起公訴後,對犯罪事實之舉證責任與指出證 明之方法,均屬公訴人之職責,原則上法院僅於當事人之主 張及舉證範圍內進行調查證據,其經法定程序調查證據之結 果,認已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始得為犯罪事實之認定。若 其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 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者,在該合理懷疑尚未剔除前, 自不能為有罪之認定。且法院不得以偵查機關關於某種犯罪 之調查不易,即放棄上開原則之堅持,致有違背刑事訴訟無 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原則。是以,倘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 及同院94年度台上字第2033號判決要旨亦可供參酌。再者, 按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係以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之一,不包括證人根據自 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而所謂「虛偽之陳述」,必須行 為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故為虛偽之陳述,始為相當;質言 之,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事項,故意為 不實之陳述而言,如行為人就其聽聞而為證述,或因誤會或 記憶不清而有所錯誤,因欠缺犯罪故意,均與故為虛偽陳述 之犯罪構成要件有間,則不能以本罪相繩,最高法院亦著有 69年台上字第1506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4895號判決可資 參照。蓋人之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 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 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 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 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 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 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 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 ;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 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 供述之情形發生;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387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68 條之偽證罪嫌,無非係以 :⑴被告之自白;⑵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8號 案件被告具結作證之審理筆錄;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 易字第5958號判決;⑷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 第2000號卷(包含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8號卷、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638 號卷影本)等, 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確於97年9月4日原審審理96 年度易字第5958號案件時,經具結後為公訴意旨所載之證述 內容,惟堅決否認有公訴人所指之偽證犯行,辯稱:其所為 證述均屬真實,並無偽證之情形,伊在偵查庭說那些毀謗的 話是里長講的,在審理的時候說是旁邊的人講的,其實伊並 沒有說錯,確實在場的人都有講那些話,只是偵查中發生沒 有多久,伊對於里長講記憶最深,後來時間久了,我就有點 忘記了。伊兩次的供詞其實都是一樣,只是審判庭問我細節 的事情我有點糊塗了,確實都有講這樣的話,伊也照實說。 伊之的報導完全是依照黃振忠他們講的報導,沒有加入個人 之臆測等語。
四、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至之4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同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 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檢察官、被告均於本院審理時 表示無意見,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 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 過低之瑕疵,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 論,被告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揆諸前開規定,本 院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五、經查:
㈠被告於96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因96年度偵字第14238 號妨 害名譽案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第8 偵查庭,以證 人身分接受承辦檢察官之訊問,經核該檢察官確實有告知證 人具結之義務及偽證處罰,並命朗讀結文後於供(訊問)前 具結,此有96年度偵字第14238號案96年8月31日之訊問筆錄 及證人結文可稽。又被告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 5958號妨害名譽案97年9月4日下午2 時40分許審判程序上所 為之證人詰問程序,經核該案法官亦有諭知證人具結之義務 及偽證處罰命朗讀結文後於供(訊問)前具結,有96年度易 字第5985號案97年9月4日之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可稽。而被 告甲○○對該事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81條等得 拒絕證言等情事,是被告於該事件之前、後二次證言,確係 以證人之身分,分別於檢察官偵查時及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 審判時所為之陳述,並皆於陳述(供)前已為證人之具結, 合先敘明。
㈡被告於96年8月31日下午3時許,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96年度偵字第14238號案件,在第8偵查庭對於檢察官訊問, 供前具結證稱:「(檢察官問:為什麼你們在寫這篇文章的 時候會寫到『占地為王、地方惡霸《台語》、收香油錢不回 饋地方』這些用語,是你自己添加的,還是確實里長黃振忠 轉述、還是什麼理由你們會寫這些字?)被告答:這些話都 是里長說出口的,因為我們就是描述事實,不會無中生有。
(檢察官問:這些話都是里長,就是指黃振忠?)被告答: 對。(檢察官問:都是里長黃振忠當初跟你講的?)被告答 :對。」等語,有該次訊問筆錄及被告具結結文在卷可憑( 96年度偵字第14238號卷第81-85頁)。檢察官即據被告上開 之證述,以「黃振忠、張建弘於96 年3月22日,共同基於意 圖對外散佈文字、圖畫之方式,毀損福德祠委員名譽之犯意 ,聯繫不知情之健群有電視新聞中心記者即被告甲○○前來 採取,並告知記者甲○○略以:福德祠之委員係『地方惡霸 』、『佔地為王』及『收取香油錢不知回饋地方』等不內容 ,指摘足以詆毀福德祠之委員丁○○、戊○○、己○○、乙 ○○及周明泉等人名譽之事,認黃振忠、張建弘均涉犯刑法 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提起公訴,嗣經原審法院 以96年度易字第5958號妨害名譽案件審理後,判決黃振忠、 張建弘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以97年度上 易字第2000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等情,有原審96年度易 字第2048號刑事判決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2000號刑事判決 各1件在卷可稽,並經調取本院97 年度上易字第2000號全卷 查明無訛,有該等影卷在卷足憑。
㈢被告於97年9月4 日下午2時40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 事第15法庭內,就前揭原審96年度易字第2048號妨害名譽案 件審理時,曾以證人身份供前具結證稱:「(辯護人問:你 當時在旁白裡面說到,面對『地方惡霸』都發局也發出違建 通知,『地方惡霸』是誰說的?)被告答:當時訪問里長的 時候,旁邊還有2、3三位民眾義憤填膺,應該是那幾位民眾 說地方惡霸。(辯護人問:關於『地方惡霸』的詞,就你報 導的立場,你會如何認為該詞意義為何?)被告答:該新聞 畫面前面還有主播導言,但沒有錄到,主播導言有說,對於 地方來講,民眾說,這些行為宛如地方惡霸,所以我的內容 才會出現這樣的字眼。(辯護人問:最後你有提到否則佔地 為王,難逃被拆的命運,佔地為王是誰的用辭?)被告答: 他們講的都很口語,都是臺語式的講法,但是臺語沒有佔地 為王的詞,所以我將其翻成國語。(辯護人問:佔地為王的 詞,你如何認為該詞意義為何?)被告答:當初里長他們說 ,廟方霸佔著公家的地自己用,所以我就將其翻成國語為佔 地為王。(辯護人問:採訪新聞時,被採訪者,你是否均會 照著他們的話語播出,還是會用你自己的理解後翻成文字播 出?)被告答:我會用我的理解翻成文字報導出來,但是不 失原意。‧‧‧(辯護人問:你於偵查中陳述:黃振忠還說 廟方很惡霸,希望我們報導出來讓民眾知道,所謂的很惡霸 是什麼意思?)被告答:就是惡質、鴨霸《臺語》。應該就
是鴨霸《臺語》。(辯護人問:里長提到惡質、鴨霸時,他 們是指對方不講理還是對方會欺負人?)被告答:就是指他 們把地佔著,把辦公室佔著不開放給一般民眾。(辯護人問 :剛才陳述,所謂地方惡霸,那是你自己從台言翻成國言, 那當時黃振忠如何陳述?)被告答:當時我不記得是誰說的 ,他們就是說惡質、鴨霸之類的。(辯護人問:為何會翻成 佔地為王?)被告答:因為他們用臺語說,用公的佔著自己 用。(辯護人問:請求提示偵卷第83頁,你這些話是黃振忠 的,你沒有加油添醋,當初你回答時,有無看過新聞畫面再 回答?)被告答:當天沒有播放新聞畫面。(辯護人問:提 示偵卷第83頁,你的證述是否實在?)被告答:實在。我當 天的證述意思,也是我的報導不失他們的原意。(檢察官問 :請求提示偵卷第83頁,告訴代理人陳述,地方惡霸、佔地 為王、收取香油錢不知回饋地方,這些字詞為何會出現?你 的回答是里長黃振忠說的,你沒有加油添醋,對此有何意見 ?)被告答:沒有意見。(檢察官問:那些話當時確實是里 長用台語講的,你再用國語翻出?)被告答:我現在回憶起 來,我不是很肯定,但是當時在場的人口徑都一致,都有說 這些話。(法官問:你採訪當中,2 位被告有無用國語講出 地方惡霸、佔地為王的字眼?)沒有。」等語,乃為被告所 不否認,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68號案97年 9月4日之審判筆錄及證人結文在卷可稽(96年度易字第5968 號卷第100頁以下),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㈣公訴人固以被告於前揭妨害名譽案件原審審理作證時真有虛 偽陳述情事,然細譯原審判決訴外人黃振忠、張健弘無罪之 理由,乃以「本件被告黃振忠、張建弘接受群健電視臺之『 臺中都會新聞』新聞採訪時,該電視臺播出之新聞報導內容 ,經本院當庭勘驗該新聞光碟畫面結果,被告張建弘面對新 聞鏡頭述說:『我們當初成立這個守望相助隊,很可憐,第 1 年在這邊,沒有什麼地方可以遮,隊員在這裡,對於這邊 很冷,到凌晨4 點,他從來也不關心、慰問』等語,有本院 勘驗筆錄在卷足參,在該新聞採訪畫面中,被告2 人並無以 『地方惡霸』、『佔地為王』等詞形容告訴人。而在該新聞 畫面中,播報之記者雖以:『面對這樣的地方惡霸,都發局 發出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希望所謂的廟方能知所節制,出面 與地方協調,還給地方一個寬敞的空間,否則佔地為王難逃 被拆的命運‧‧‧‧』等語作為旁白內容。然此等『地方惡 霸』、『佔地為王』用語,為何人所說出,經群建電視臺記 者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問:你當時在旁白 裡面說到,面對地方惡霸都發局也發出違建通知,地方惡霸
是誰說的?)當時訪問里長的時候,旁邊還有2、3位民眾義 憤填膺,應該是那幾位民眾說地方惡霸。』、『(問:關於 地方惡霸的詞,就你報導的立場,你會如何認為該詞意義為 何?)該新聞畫面前面還有主播導言,但沒有錄到,主播導 言有說,對於地方來講,民眾說,這些行為宛如地方惡霸, 所以我的內容才會出現這樣的字眼。』、『(問:最後你有 提到否則佔地為王,難逃被拆的命運,佔地為王是誰的用辭 ?)他們講的都很口語,都是臺語式的講法,但是臺語沒有 佔地為王的詞,所以我將其翻成國語。』、『(問:佔地為 王的詞,你如何認為該詞意義為何?)當初里長他們說,廟 方霸佔著公家的地自己用,所以我就將其翻成國語為佔地為 王。』、『(問:採訪新聞時,被採訪者,你是否均會照著 他們的話語播出,還是會用你自己的理解後翻成文字播出? )我會用我的理解翻成文字報導出來,但是不失原意。』、 『(問:你於偵查中陳述:黃振忠還說廟方很惡霸,希望我 們報導出來讓民眾知道,所謂的很惡霸是什麼意思?)就是 惡質、鴨霸(臺語)。應該就是鴨霸(臺語)。』、『(問 :里長提到惡質、鴨霸時,他們是指對方不講理還是對方會 欺負人?)就是指他們把地佔著,把辦公室佔著不開放給一 般民眾。』、『(問:剛才陳述,所謂地方惡霸,那是你自 己從臺語翻成國語,那當時黃振忠如何陳述?)當時我不記 得是誰說的,他們就是說惡質、鴨霸之類的。』、『(問: 為何會翻成佔地為王?)因為他們用臺語說,用公的佔著自 己用。』、『(問:你採訪當中,2 位被告有無用國語講出 地方惡霸、佔地為王的字眼?)沒有。』等語,由證人甲○ ○上述證言可知,被告黃振忠及張建弘於受訪時係表示福德 祠廟方佔用公有地作為私用,然並未以『地方惡霸』、『佔 地為王』等用語來形容告訴人等,上開用語係證人甲○○於 採訪後,基於其個人主觀上所理解之意於播報新聞時所使用 之詞彙,難認為被告2人之原意,從而,難認被告2人有此部 分公訴意旨所指之加重毀謗犯行。」等情,可知,黃振忠、 張健弘2 人之所以獲判無罪,係原審認被告之證述為被告主 觀之陳述,並非係被告於審理中反於偵查中之證述才判黃振 忠、張健弘無罪,是以,揆之前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被告於 原審妨害名譽案件中,依據自己之記憶後予以理解而為陳述 ,並非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聞之事項,故意為不實之陳述 ,況黃振忠被訴妨害名譽案件係發生在96年3 月22日,距離 被告97年9月4日原審審理時作證,已相距達1年6月之久,而 人之記憶隨著時間之經過,難免變得模糊,被告復於辯護人 、檢察官、法官不斷追問之下,難免會有遲疑之情形,在此
情形下,實難認被告於審理時主觀上明知反於其所見所聞之 事實,故意為不實之陳述之意圖。
㈤又經本院調取前開偵訊之光碟,於98年10月27日準備程序時 當庭勘驗其內容如次:「「(檢察官問:今天請你來是有一 個問題要跟你請教?在今年的3 月22日你有無到廖先生的泉 興福德祠作採訪?)被告答:有。(檢察官問:當時情形如 何?)被告答:當時里長請我們過去說廟方‧‧(檢察官問 :當時誰請你們去的?)被告答:里長。(檢察官問:泉興 里的里長?)被告答:賴旺里的里長。(檢察官問:賴旺里 的里長叫什麼大名?)被告答:黃振忠。(檢察官問:是他 請你們群建去採訪的,還是?)被告答:是他請我們過去的 。(檢察官問:群健就派你去?)被告答:因為那里是我的 範圍。(檢察官問:是你的管轄?)被告答:對,南區是我 在跑的。(檢察官問:所以就派你去?)被告答:恩。‧‧ ‧(檢察官問:你說你們那次採訪的主題是說廟方管委會有 一塊地一直沒有開放?)被告答:對,然後說他是一個違建 ,里長說是一個違建。(檢察官問:是指?黃振忠?)被告 答:對。(檢察官問:里長黃振忠說是那塊地一個違建,所 以勒?)被告答:然後廟方一直就是使用它都沒有開放,他 說一般來說是開放給民眾使用,但是他們都沒有開放,頂多 是初一、十五,一個月開放4 天這樣而已。(檢察官問:就 是里長黃振忠跟你們說那塊地是一個違建,那塊地廟方一直 佔有使用沒有開放?)被告答:對。(檢察官問:所以勒? )被告答:所以他們請我們來報導,然後又說他們一個月開 放4 天嘛,就是那種民眾來拜拜,然後香油錢的話‧‧(檢 察官問:你剛剛說廟方一直佔有使用那個地,卻沒有開放給 民眾,你剛剛講一個月什麼4 天是不是?)被告答:對,就 是初一、十五,說他們開放4天,就是4天吧,就是一個月廟 宇比較熱鬧那4 天,他們有開放,然後勒收了香油錢沒有回 饋地方。(檢察官問:最多就是初一、十五開放給民眾,參 觀是不是?)被告答:使用就是民眾可能初一、十五去拜拜 ,就打開給民眾就是坐啊,平常都是關門。(檢察官問:他 有收香油錢?)被告答:對。(檢察官問:平常就是沒有開 放就對了?)被告答:對。(檢察官問:這些都是黃振忠跟 你講的?)被告答:對。(檢察官問:他只有講這些話?還 是有講什麼?)被告答:就是說他們很惡質啊,就是很惡霸 (國語)、ㄚ霸(台語)檢察官問:黃振忠是跟你們講說誰 很ㄚ霸(台語)?)被告答:廟方。(檢察官問:就是泉興 福德祠就對了?)被告答:對、對、對。檢察官問:《指示 書記官記載:黃振忠還說廟方很惡霸》他是說希望你們把他
報導出來,讓民眾知道?)被告答:對、對、對,讓民眾知 道。(檢察官問:看這個情形怎麼樣?)被告答:對,因為 或者是說因為他們都有去向市府檢舉說他們是違建,市府也 有來貼那個。(檢察官問:《稍等一下,指示書記官記載筆 錄:就是說黃振忠廟方很惡霸,希望你們報導出來》然後他 還說他跟市府陳情,怎麼樣?)被告答:就是檢舉他們是違 建。(檢察官問:黃振忠還說他跟市府檢舉該廟是違建?) 被告答:市府有來貼公告請他們限期改善之類的公告。(檢 察官問:《指示書記官記載筆錄:黃振忠還說他曾跟市府檢 舉該廟是違建,市府有在那間廟貼公告限期改善》他除了講 那些話之外,還有講什麼話?)被告答:那時候應該還有一 個守望相助隊隊長,還有一些民眾,大家都異口同聲,大概 就是講這些,就是地佔著啊、不開放啊,然後又說他們‧‧ (檢察官問:你說當時旁邊還有人?是不是?)被告答:對 。(檢察官問:還有誰?)被告答:守望相助隊的隊長。( 檢察官問:大名是什麼?)被告答:忘了,名字我不是很記 得,姓張,名字我不是很記得,因為半年前的事情了。(檢 察官問:你說當時旁邊除了有守望相助隊的張隊長,然後還 有誰?被告答:民眾,我也忘記他什麼名字了。(檢察官問 :男的、女的?)被告答:女的。(檢察官問:1個、2個? )被告答:1個(檢察官問:女的民眾1個?)被告答:恩。 (檢察官問:然後他們兩位在旁邊有講什麼話嗎?)被告答 :就是附和啊,就是附和這些,諸如占地,然後香油錢。( 檢察官問:就是附和黃振忠講的話,就是指說他們廟方很惡 霸(國語)這類的話就是了?)被告答:恩。(檢察官問: 算是附和就是了?)被告答:恩,就是說什麼民眾風吹雨打 他們也不把那個地方打開,守望相助隊的隊員也沒地方休息 之類的。(檢察官問:《稍等一下,指示書記官記載筆錄: 說那個民眾任憑風吹雨打廟方就是不要把廟打開就對了,開 放給民眾使用就對》就講這樣子?)被告答:大概就是範圍 就在這邊,當然會有一些措辭。(檢察官問:你們當時採訪 大概多久?)被告答:那邊大概待了半個多小時吧。(檢察 官問:從你去採訪到回來大概?)被告答:大概我們一則新 聞都花那麼多的時間。(檢察官問:採訪過程大概半個多小 時?)被告答:恩。‧‧‧(檢察官問:為什麼你們在寫這 篇文章的時候會寫到『占地為王、地方惡霸(台語)、收香 油錢不回饋地方』這些用語,是你自己添加的,還是確實里 長黃振忠轉述、還是什麼理由你們會寫這些字?)被告答: 這些話都是里長說出口的,因為我們就是描述事實,不會無 中生有。(檢察官問:這些話都是里長,就是指黃振忠?)
被告答:對。(檢察官問:都是里長黃振忠當初跟你講的? )卓:對。(檢察官問:所以你才把他的話化成文字寫出來 ?)被告答:對。(檢察官問:不是你加油添醋,加進去的 ?)被告答:不是。(檢察官問:沒有自己隨便穿插?)被 告答:沒有。(檢察官問:都是他講的話,把他弄出來?) 被告答:恩。(檢察官問:所以你沒有自己加油添醋胡亂瞎 掰出去的?)被告答:沒有。」等情,有勘驗筆錄在卷足據 (本院卷第46頁以下)。依上述勘驗結果可知,檢察官訊問 被告關於里長黃振忠有無講述「佔地為王」、「地方惡霸」 等詞時,時而用台語詢問,時而用國語詢問,並未刻意區分 國語或台語之用語,而被告在證述時,亦未刻意區別國語或 台語。然被告在原審妨害名譽案件審理程序作證,辯護人對 被告行交互詰問時,即以國語、台語作區分仔細詢問被告, 故被告在原審審判程序時才坦承稱黃振忠的確沒有以【國語 】說出「佔地為王」、「地方惡霸」等字眼,甚者,在黃振 忠妨害名譽案件審理時,檢察官論告時亦稱:「‧‧‧並於 公共場合以【台語】說佔地為王、地方惡霸、收取香油錢不 知回饋地方等語」,顯見,經由原審審理程序之交互詰問, 被告始有機會進一步說明「佔地為王」、「地方惡霸」等詞 之國語、台語使用情形,否則,依上述勘驗結果觀之,檢察 官問什麼,被告即答什麼,並無讓被告詳加說明之餘地,是 尚難以被告於偵訊時之陳述與原審作證所為之陳述有出入, 遽認被告於原審妨害名譽案件審理時所為陳述,即係偽證。 ㈥至原審判決理由㈡中,提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度易字 第5958號案件97年9月4日之審判筆錄,當日詰問證人即本案 被告甲○○之前,係先勘驗群健有線電視新聞播報採訪該案 被告黃振忠等人之新聞晝面,則被告當時既在場聽聞,對於 當日之經過,應可回復相當之記憶」等論述。惟經查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8號案97年9月4日之審判筆錄 ,則發現於該筆錄第3 頁所記載點呼證人甲○○入庭訊問之 時點,係在法庭完成該則新聞勘驗之後,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47條,原審於判決理由中認為,則被告當時既在場聽聞,對 於當日之經過,應可回復相當之記憶之認定,自與筆錄之記 載內容不符,原審以此認定被告有故意為虛偽陳述之偽證行 為,自與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有所違誤。
㈦另原審判決理由理由㈡中,亦述及「交互詰問證人即本案 被告甲○○之過程中,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不斷請求提示96 年度偵字第14238 號偵查卷宗第82、83頁之內容供被告閱覽 後,方提出問題,則被告對於其前於96年8 月31日,就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4238號案件,在第8偵查
庭所證述之內容,應已知悉甚詳,倘被告確實因事隔已久, 記憶不清,自會以其前於偵查中之證詞作為陳述之內容,又 豈會在記憶不清之情況下,竟作出與偵查中截然不同之證述 內容?」等理由,亦非適論。蓋刑事法庭之氣氛嚴肅,交互 詰問過程中問答緊湊,詰問當時與事發之時已相隔1年6月之 久,被告之職業既為記者,在此段期間採訪之對象自不在少 數,則被告對於當時集體採訪其陳述內容是由誰發言之記憶 模糊,亦合乎常情,因而作出與偵卷內容有所出入之證言, 難謂即屬虛偽陳述。是原審要求被告在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 的反覆詰問及記憶模糊等壓力下,一旦陳述與偵卷內容有所 出入,即認定有偽證之行為,實屬過苛之認定。況且,經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5958號案97年9月4日之審判 筆錄,其中對於被告甲○○之詰問證人過程,辯護人第一次 請求法院提示偵查卷第82、83頁內容,係在被告已回答「當 時訪問里長的時候,旁邊還有2、3位民眾義憤填膺,應該是 那幾位民眾說地方惡霸。」等內容之後(審判筆錄第5-6 頁 可稽),而之後辯護人及檢察官請求法院提示偵卷第83頁, 則在被告皆已大部分回答辯護人詰問之後(審判筆錄第8 頁 可稽)。故原審判理由中認定被告係已先行看完偵訊筆錄後 ,再回答辯護人及公訴檢察官之提問等論述,亦與前揭筆錄 之記載不符,原審就此之認定,亦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㈧末查,被告與黃振忠、張健弘或告訴人丁○○等人並無任何 親屬關係,亦無深仇怨隙,已據被告陳明在卷。被告身為記 者,因採訪福德祠案件而訪問黃振忠等人,與黃振忠等人非 親非故,豈有可能因此即為維護黃振忠、張健弘之利益而故 意證述不實事項招致刑責,況依前所述,被告作證時已採訪 當時約1年6月之久,其記憶難免較為模糊,被告依循自身記 憶陳述,縱若未與客觀事實相符,亦難據此率爾認定被告對 於案件重要事項故意虛偽陳述。
㈨綜上所述,本件尚查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於原審96 年度易字第5958號妨害名譽案件中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 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自難以遽認被告之行為已違反刑法 第168 條之規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 公訴人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是應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六、原審未詳究實情,以被告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作證內容,遽 予論罪科刑,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 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依法為被告無罪之 諭知。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