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易字,98年度,1494號
TCHM,98,上易,1494,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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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u○○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
      林正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n○○
選任辯護人 陳金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乙○
      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黃○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庚○
      甲Q○
      甲a○
      D○○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A○
選任辯護人 杜逸新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
第3087號,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00、7998、8134號,併辦案
號:96年度偵字第1206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陳義平(綽號阿平,通緝中)與u○○(綽號阿姊,參與本 案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係夫妻,甲乙○(綽號阿文、光 頭、三通,參與本案附表一所示之所有犯行)為u○○之表 哥,陳義平u○○甲乙○與不知真實姓名年籍資料,綽 號分別為「大炮仔」、「議員」之成年男子等人,在大陸地 區合資組成詐欺、恐嚇集團,並以每月薪資新臺幣(下同) 五萬元代價雇用洪振成(綽號孔鏘,通緝中)、甲Q○(綽 號阿樂,除自民國〈下同〉95年8月初參與至同年11月某日 止撥打詐騙、恐嚇電話,並於95年11月至96年1月底負責將 簡體字文稿轉換成繁體字文稿提供予新進人員使用等工作)



、f○○、甲戊○、v○○(該三人未據起訴)等人,在大 陸地區負責撥打詐騙或恐嚇電話予臺灣地區不特定多數民眾 (撥打電話及相關資料由陳義平提供)。甲乙○則負責臺灣 地區調度提款人員(俗稱車手)、收購匯款之人頭帳戶、收 集車手提領詐欺或恐嚇所得之款項、給付酬勞予集團成員及 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予u○○等全盤事務。u○○則依陳 義平之指示分別匯款至陳麗華所開設合作金庫五權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洪振成設於寶華商業銀行臺中民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賴美芳(即甲Q○之妻妹 )所開設臺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民權路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支付洪振成甲Q○等人之薪資,並負責處理陳 義平在臺灣地區所有詐騙、恐嚇所得款項之收集、匯款及會 計等業務。n○○(綽號紅茶、阿洲,自95年9月間起至查 獲為止參與)除於95年11月2日招攬v○○(綽號小杰)、 f○○(綽號阿生)及甲戊○(綽號游仔)等人前往大陸從 事撥打詐欺、恐嚇電話等工作,並收購人頭帳戶(郵局人頭 帳戶以二萬零五百元至二萬二千元購入,以二萬五千元售出 ;銀行帳戶以一萬元至一萬一千元購入,以一萬二千元售出 )、人頭電話卡等物後,在臺中市○村路○○○○街附近上 寶泡沬紅茶店,售予甲乙○,以供以陳義平、「議員」等人 為首之詐欺、恐嚇集團使用。丁○○(綽號不孝、帥哥,曾 犯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於94年7月14日以94年度 易字第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於94年7月29日易 科罰金執行完畢;自95年11月中旬起至96年12月中旬止參加 )負責指揮車手前往提領款項、解決車手所發生之問題及收 集車手所領回之贓款,張少威(綽號阿猴,自95年11月中旬 參與至96年1月初,通緝中)於該集團內從事收購人頭帳戶 之工作,張少威於報紙上刊登收購帳戶之廣告,每收購一銀 行及郵局帳戶各獲得一千元及二千元之報酬,張少威每日上 午8時許,駕駛車輛搭載丁○○至各地收購人頭帳戶後,再 將帳戶等資料交付予李俊宏(綽號吳鳳,自96年1月起至1月 底止參與,擔任開車工作,另行審結),甲黃○(綽號劉仔 ,自95年12月19日起至96年1月初止參與,每月領取二萬元 薪資)、甲A○(綽號阿仁,經由甲庚○之介紹自95年12月 中旬至96年1月31日止參與,每一星期領取薪資一萬元)、 甲庚○(綽號大豬,經由甲A○之介紹自96年1月16日起至 96 年1月31日止參與,每月領三萬元薪資)等人負責輪流開 車至四處提領詐欺及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等工作,甲a○( 綽號阿峰,經魏榮宏之介紹自95年12月初至96年2月8日查獲 為止參與)負責提領、匯出詐欺、恐嚇所得之款項及傳真等



工作。陳立剛(綽號眼鏡、阿剛、小陳,業經判處罪刑確定 ,自96年1月間起至96年1月底參與)對外收購人頭帳戶(郵 局帳戶每本一萬八千元、銀行帳戶每本一萬元購入後各加價 二千元售出)或向n○○購入人頭帳戶後,在臺中市○○○ 街143號407室租住處,將人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 )等售予魏榮宏供詐欺、恐嚇取財集團使用。魏榮宏(綽號 大胖、胖子,業經判處罪刑確定,經甲乙○介紹而自96年1 月初起至96年2月7日查獲為止參與)負責租賃車輛、收集人 頭帳戶、金融卡及人頭電話卡供車手四處提領詐欺、恐嚇取 財所得款項使用及擔任車手,魏榮宏將上述人頭帳戶、提款 卡、人頭電話卡及行動電話手機交付予領取贓款之車手甲A ○、甲庚○等人後,再將人頭帳戶等分配情形回報予負責大 陸地區之陳義平等人知悉,如有被害人因詐欺、恐嚇取財, 陷於錯誤或生心畏懼,而匯款至人頭帳戶內,負責大陸地區 之陳義平等人立即以電話通知甲庚○甲A○D○○(經 由甲a○之介紹,自96年1月初起至96年1月31日參與)等車 手前往提領款項,並向車手收集詐欺、恐嚇取財所得之款項 後,再交予甲乙○甲乙○扣除所有開銷費用外,將部分款 項分配予程宴鴻、甲A○甲a○甲黃○、李俊宏、D○ ○、甲A○等人,再將剩餘款項匯入大陸地區陳義平等人所 指定之帳戶內;或由陳義平甲乙○指示丁○○、張少威( 依李俊宏之委託)、委由洪榮詮等人將詐欺、恐嚇所得款項 ,攜往曾明珠甲乙○之姊)所開設位於臺中縣豐原市○村 里○村路271巷86號「向日葵」麵包店或豐原交流道交予u ○○。而陳立剛丁○○魏榮宏、張少威、甲黃○、李俊 宏、甲庚○甲a○D○○甲A○等人,分別自彼等參 與時起,與陳義平、「議員」、u○○n○○甲乙○等 人,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一 所示之詐騙、恐嚇取財之手段,分別向附表一所示之午○○ 等人詐騙或恐嚇,致使附表一所示之午○○等人,因而陷於 錯誤或心生畏懼,而分別將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n○○陳立剛魏榮宏等人所收集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 內,該集團詐欺、恐嚇取財所得,總計高達三千三百三十二 萬零七百六十一元。嗣警方依電話監聽譯文聲請搜索票後, 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查獲u○○等人,並扣得u○○等人 所有如附表三至附表十五所示之物,始悉上情。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及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併辦。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 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 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 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案證人f○○、甲戊○、v○○、洪 榮詮(中市警刑字第0960020735號卷第77至94頁、第205至 210頁)、曾明珠(警卷㈡第252至254頁)於警詢時之陳述 ,其性質雖屬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為傳聞證據,然渠等所 為上開警詢筆錄內容,業據原審於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 旨,復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等表示意見,當事人等既知 悉該等警詢筆錄乃傳聞證據,仍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 等警詢筆錄內容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筆錄作成時,並無不 當取供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亦屬適當,而有證據能力。又 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 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 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亦 為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明定。本件被告即證人張少威、 甲Q○與證人洪榮詮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 為之證述,雖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惟審酌渠等於警詢之 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 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 庭在場之壓力而為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 迴護被告之機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認證人張少威、甲Q ○及洪榮詮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 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是彼等於警詢之陳 述,有證據能力。另刑事訴訟法並無檢察官於偵查中訊問證 人時,應予被告詰問機會之規定,故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訊 問時未經被告進行詰問,仍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上字第2786號判決意旨參照)。且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即證人n ○○、張少威、丁○○甲庚○等人於偵查中所證述之內容 ,業據渠等具結擔保證詞之真實性,渠等於原審審理時復具 結,並經檢察官、被告等及其辯護人行對質、詰問在案,本 院認渠等於偵查中之證述無不法取供情形,渠等之證述具有 任意性,是渠等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並無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應具有證據能力。至證人n○○於警詢中所為 之陳述,與原審審理時所為之證述,有前後陳述不符情形,



本院審酌渠於警詢之陳述距案發日較近,當時記憶自較深刻 ,不致因日久遺忘案情;且較無來自被告或其他成員同庭在 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 告之機會,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之規定,認證人n○○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 為證明被告甲乙○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揭規定,其於 警詢之陳述自得為證據,而具有證據能力。再按刑事訴訟法 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 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此所謂「依法應具結 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同法第175條之規定, 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 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 ,檢察官、法官應依同法第186條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 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條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 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 人或鑑定人,即與前述「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 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 違法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741、4923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證人即偵查中之被告魏榮宏、李俊宏等人於原 審審理中已依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具結作證,並經被告等及辯 護人之反對詰問,則魏榮宏、李俊宏以被告身分所為之供述 ,雖屬傳聞證據,惟彼等供述之內容對於被告等人是否成立 本案詐欺、恐嚇取財犯行之認定,具有無可取代之重要性, 且於製作上開偵查筆錄過程中,查無任何強暴、脅迫、恐嚇 、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訊問情形,本院因認魏榮宏、李俊宏 於偵查時所為供述並無顯不可信之情形,有證據能力。二、本案卷附通訊監察書執行監聽結果之監聽譯文,係警方依法 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被告u○○、甲乙 ○、n○○甲黃○、張少威、陳立剛丁○○、李俊宏及 陳義平等人所使用共計98支電話門號進行監聽一節,有陳義 平詐欺集團上線電話一覽表、該署95年11月13日95年中檢惠 平聲監(續)字第001423號、95年12月11日95年中檢惠平聲 監(續)字第001557號、95年12月15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 續)字第001586號、95年12月22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 字第001624號、95年12月29日95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 001662號、96年1月8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33 號、96年1月16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75號、 96年1月18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097號、96年1 月25日96年中檢惠平聲監(續)字第000131號通訊監察書及 訊監書電話附表各1份在卷可稽(96 年度聲拘字第37號卷第



104至133頁),本案監聽既經依法定程序聲請並核准,自屬 合法監聽無訛,該等監聽譯文復均經被告等人及渠等辯護人 等於原審審理時(原審卷㈢第51頁)同意作為證據,又上開 監聽譯文作成,並無偽造、變造等違法情形存在,是以之作 為本案之證據自屬適當,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a○(原審卷㈡第20頁)、甲A ○(原審卷㈡第21頁)、甲Q○(原審卷㈡第120頁)、甲 黃○(原審卷㈡第19頁)、D○○(原審卷㈡第20頁)及同 案被告魏榮宏(原審卷㈡第19頁)分別於警詢、偵查中、原 審準備程序或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所示之證人即被 害人午○○(警卷㈡第271至273頁)、E○○(警卷㈡第 304至305頁)、q○○(警卷㈢第220至221頁)、甲G○( 警卷㈢第277至279頁)、A○○(警卷㈢第108至109頁)、 甲P○○(警卷㈡第284至285頁)、甲寅○(警卷㈡第275 至276頁)、甲c○(警卷㈡第280至281頁)、I○○(警 卷㈡第277至279頁)、M○○(警卷㈢第339至340頁)、丑 ○○(警卷㈢第343至344頁)、T○○(警卷㈢第347至349 頁)、L○○(警卷㈡第282至283頁)、甲地○(警卷㈡第 286至287頁)、t○○(警卷㈡第293至295頁)、己○○( 警卷㈡第288至289頁)、甲巳○(警卷㈡第290至292頁)、 x○○(警卷㈡第296至297頁)、H○○(警卷㈢第295至 296頁)、S○○(警卷㈢第119至120頁)、G○○○(警 卷㈡第301至302頁)、甲○○(警卷㈢第291至292頁)、甲 F○(警卷㈢第315至316頁)、甲V○(警卷㈢第282至284 頁)、戊○○(警卷㈢第229至230頁)、a○○(警卷㈢第 233至234頁)、癸○○(警卷㈢第263至265頁)、p○(警 卷㈣第6至8頁)、h○○(警卷㈢第250至251頁)、甲丙○ (警卷㈢第193至195頁)、甲X○(警卷㈢第21 2頁)、甲 宇○(警卷㈡第322至323頁)、庚○○(警卷㈡第326至327 頁)、i○○(警卷㈢第94至95頁)、甲H○(警卷㈢第 241至242頁)、宇○○(警卷㈣第43至45頁)、甲戌○(警 卷㈢第245至247頁)、玄○○(警卷㈢第310至312頁)、z ○○(警卷㈣第11至12頁)、宙○○(警卷㈢第177至180頁 )分別於警詢所證述之被害情節相符,並有被害人午○○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274頁)、E○ ○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306頁)、 q○○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 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22至223頁)、甲G○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



第280至281頁)、A○○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受 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㈢第106至107頁、第110至112頁)、 甲P○○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96年度聲拘字第37 號偵 查卷第45頁)、甲寅○之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 員警工作紀錄簿、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切結書、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96年度 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20至26頁)、甲c○之新竹國際商業 銀行匯款副通知書4張、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張、 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張、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 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 第34至36頁)、I○○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96年度聲拘字 第37號偵查卷第30至31頁)、M○○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41 至 342頁)、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45至346頁)、T○○之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1張、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50至355 頁)、L○○遭假擄人真詐欺損失630,000元案,有關陳義 平、丁○○n○○電話聯繫譯文(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 查卷第167至173頁)、L○○之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泉 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 96 年度警聲搜字第447號偵查卷第52至56頁、第181至184頁 、第200至203頁)、甲地○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民眾報案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簡便行文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合作金庫銀行 匯款回條聯1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身分證(96年度聲 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49至58頁)、t○○之郵政國內匯款執 據1張、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1張、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 分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89至96頁)、己○○遭 中獎詐欺,損失201,600元,該案發生期間陳義平正好返回 臺灣,因該筆贓款匯入烏日郵局張嘉宏人頭帳戶中時,遭銀 行止付,陳義平便指示甲乙○、張少威、丁○○等人帶人頭



張嘉宏將該筆金錢領出之監聽譯文(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 查卷第173至180頁)、己○○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 福德二路派出所呈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 戶通報警示簡便行文表、遭詐騙金錢匯款一覽表、大眾銀行 國內匯款申請書1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內政部警政署 反詐騙案件紀錄表(96年度警聲搜字第447號偵查卷第72頁 、第75至85頁、第162至168頁、第210頁、第213至218頁) 、甲巳○之身分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舊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員警工作記錄簿、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匯款資料2張、被害人帳戶往來明細( 96年度聲拘字第37號偵查卷第71至85頁)、x○○之臺南市 警察局第三分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刑案報案處理系 統詳細資料、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張、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 根聯1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第99至103頁) 、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 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97至298頁)、S○○之刑案報案 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 ㈢第121至122頁)、G○○○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警卷㈡第303頁)、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93至294 頁)、甲F○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 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17至318頁)、甲V○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 警卷㈢第285至286頁)、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31至232頁 )、a○○之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詐騙電話斷話案件報告表、報案三聯單、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 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35至240頁)、癸○○之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匯款單4張、重型機車駕照影本、 健保卡影本、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66至276頁 )、p○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 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㈣第9至10頁)、h○○之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 第252至253頁)、甲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196至197頁)、甲 X○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 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13至214頁)、甲宇○之刑案報案處理



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㈡第 324至325頁)、庚○○之郵政國內匯款執據2張、刑案報案 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卷 ㈡第328至331頁)、i○○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匯款單1張、受理人頭帳戶犯罪案件通報單(警卷㈢第 96至99頁)、甲H○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 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43至244頁)、宇○○ 之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 錄表(警卷㈣第46至47頁)、甲戌○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248至 249頁)、玄○○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 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313至314頁)、z○○之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 面(警卷㈣第13至14頁)、宙○○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 件紀錄表、刑案報案處理系統詳細畫面(警卷㈢第181至182 頁)等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甲黃○甲a○、甲A ○、甲Q○(原審卷㈡第120頁)、D○○等人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二、被告u○○供承係陳義平之妻,被告甲乙○係其表哥,其曾 匯款予甲Q○洪振成及收受甲乙○等人所交付之款項不諱 ,惟否認有詐欺取財及恐嚇取財之犯行,辯稱:匯款給洪振 成及甲Q○是我先生打電話要我匯款,我才去匯款的,陳義 平告訴我洪振成甲Q○都是他同事,要我順便匯給他們兩 人各五萬元做為家用。陳義平甲乙○每月給我生活費五萬 元,甲乙○會打電話給我,約我到甲乙○的大姊在豐原所開 設的麵包店拿錢。甲乙○還會給我先生六合彩贏得的錢,我 曾問陳義平是否做六合彩?陳義平要我不要管這麼多,我真 的不知道陳義平從事詐騙行為,我一直認為陳義平所給的錢 都是六合彩贏的錢,我不是會計。我不知道陳義平要我匯錢 及向甲乙○等人所收取的錢是贓款云云。惟查: ㈠被告u○○曾分別與陳義平、張少威、洪榮詮、甲乙○等人 於下列日期互通電話,經監聽,其譯文內容如下: ⑴95年12月11日9時51分53秒「陳義平A與u○○B通話內 容」
A:好!我看他們都在創舍效?來你說,寶華銀行民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洪振成。 B:寶華銀行民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洪振成,這 孔鏘的喔?
A:恩,你都跟他過一過(只匯錢)。
B:阿另外一個2 萬的要先打電話跟他講再匯嗎?



A:阿另一個是合庫的嗎?
B:嘿!五權分行。
A:免拉!納匯在跟我說。
B:Y我跟你對一下,合作金庫五權支庫,陳麗華, 0000000 000000。
A:恩,五權支庫,恩,恩,對。
B:恩好。
A:一各二摳、一各五摳,Y你一下錢都帶著,一個63的 我會跟你說過哪裡?
B:好。
⑵95年12月14日19時27分8秒「張少威B與u○○A通話內 容」
A:喂。
B:喂姊仔,那各這個月的車款(詐欺贓款),可以~如 果你趕的話我們可不可以約在市區一點,因為我現在 可能有不開腳ㄝ。
A:嘿,這樣喔,那明天透早你有法度嗎?差不多中午。 B:中午過後我有法度,因為我中午要忙事情! A:好!阿不然就中午那邊。
B:抱歉!跟你講一下這樣。
A:好!沒關係。
B:好。
⑶95年12月14日19時36分48秒「u○○A與陳義平B通話內 容」
A :你家大砲沒帶你去飄撇喔!
B:沒Y我沒打給他。
A:沒打給他喔!Y你睡旅舍還是睡公司。
B:睡民宿阿!
A:喔睡民宿阿!Y你說你明天作8點喔?
B:對阿。
A:阿你算明天要轉進去公司就對了。
B:對啦。
A:喔好啦,阿今天有作嗎?
B:有拉!差不多三、三千啦。
A:喔好啦!他也還沒拿給我!說明天才要拿給我 B:好啦。
A:好。
⑷96年1月3日10時50分49秒「u○○B與甲乙○A通話內容 」
A:喂。




B:喂。
A:怎樣?
B:我要麻煩你一件事好嗎?
A:ㄝ你講!
B:因為那個薪水還沒發給我!我不夠用Y,因為我要繳 電話錢跟孩子要用的,我老大叫我跟你先拿昨天的! A:阿不然你有辦法進來嗎?我在忙ㄝ。
B:恩下午好嗎?
A:好不然你下午進來你打給我!我在見面在那個! B:好阿!麻煩,不好意思,因為他薪水還沒發出來Y。 A:好。
⑸96年1月8日13時40秒「u○○A與0000000000000000B通 話內容」
B:喂~我跟你說,等一下錢都撥出去。
A:嗯。
B:你帳戶資料還在嗎?
A:我念喔你看是不是喔。
B:恩,念名字就好。
A:賴美方是阿樂的?
B:恩~你那是不是有一條土銀的嘛?
A:沒有~五權不是啦!二萬的是合庫的。
B:合庫的也是打二萬過去。
A:喔。
B:合庫陳麗華嘛?
A:嗯。
B:二萬!阿有一個土地銀行。
A:那張,抱歉那個不見了~你要報給我。
B:只有看的那個喔。
A:只有他忘記密碼那一個而已。
B:你那二個先弄。
A:我有的先用喔~那二萬的是一樣就對了?
B:我跟你說合庫那個賴美芳五萬拉~只有陳麗華二萬, 其他都五萬啦。
⑹95年11月28日12時17分51秒「陳義平A與u○○B通話內 容」
AB閒聊,B說今天上午工作都做完了,沒什麼CASE,說 到昨天做一百多萬…。
⑺95年12月1日14時37分29秒「陳義平B與u○○A通話內 容」
B:來拿筆抄帳戶一下。




A:等一下!好來。
B:合作金庫五權支庫,戶名陳麗華,0000000000000。 A:0000000000000合作金庫五權,陳麗華。 B:錢到時你再彈二萬過去,再來!等一下賴美芳,臺中 民權路郵局,00000000000000。 A:我念一次喔賴美芳,臺中民權路郵局,
00000000000000,多少?五萬。 B:恩對。
A:這是阿樂他的嗎?
B:恩,再來鏘仔的。
A:鏘仔的也要用匯的喔,叫他們每人扣一百起來。 B:每人扣一百喔,好公道拉。
⑻95年12月1日22時45分35秒「u○○A與甲乙○B通話內 容」
B:喂。
A:喂Y你那是怎麼用的?
B:我不知道啦我真的昏倒我。
A:那太誇張啦。
B:我知道太誇張,我下午高興一下。
A:你知道我丈夫,這一條又是我先生頭一條,我老公又 想說跟人接過來給你的ㄝ,你知道嗎?我先生現在不 知道要怎麼辦。
B:你先聽我講,你知道嗎?他這條錢裡面有多少我的你 知道嗎?這條我跟另外一個總共二十幾萬元ㄝ。 A:這!
B:沒拉講真的,我們不要叫名字拉。
A:我知拉。
B:你干知我這陣子,我都投下去用那個朱蠻,剛好這一 次可以補回來,你看這樣我有衰嗎?
A:這條沒這麼簡單,這沒那麼剛好的拉。
B:那絕對人出賣的好不好。
A:這條沒這麼簡單,這你要去弄清楚啦,我老公現在一 個頭殼不知要怎麼辦ㄝ!奧是頭一次。
B:喔你這不要怪我。
A:這不是怪不怪的問題,這一定有問題Y(B幫A的老 公洗錢,結果被劫走,AB在爭論過失問題…) ⑼96年1月4日13時47分35秒「洪榮詮B與u○○A通話內容 」
B:你好。
A:黑。




B:姐仔我晚一點直接過去麵包店找你好嗎?
A:這樣喔。
B:阿你有空嗎?
A:你說麵包店喔!這樣我跟你講你在她下班前寄在他那 邊!
B:他那是幾點?
A:那你要打電話問妳們那個。
B:ㄟ姐仔你有要過去嗎?我意思是要跟你開講一下!你 有空嗎?
A:因為我怕我那時後沒空,我孩子都要補習哩哩摳摳的 。
B:喔好沒關係,我到那邊再打給你,到時你若沒空我在 寄在那邊。
A:好好。
B:好。
⑽96年1月4日15時7分18秒「洪榮詮B與u○○A通話內容 」
A:喂。
B:姐仔。
A: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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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