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7年度,48號
TCHM,97,上訴,48,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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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謝英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丑 ○
      卯○○
      乙○○
      辰○○
      己○○
      壬○○
           32號
被   告 癸○○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
度訴字第806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869號、第17400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庚○○、丑○、卯○○乙○○、辰○○、己○○、壬○○部分,均撤銷。
庚○○共同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丑○共同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連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辰○○共同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



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己○○壬○○均無罪。
檢察官對癸○○上訴部分駁回。
犯罪事實
一、庚○○(綽號茂兄)於民國(下同)93年3月2日起在臺中縣 大雅鄉○○路○段290號經營「茂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 稱茂聯公司)接受不特定債權人之委託,從事債務催收工作 丑○綽號「阿彬」,卯○○綽號「阿華」(曾於86年間因違 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85年度上訴字第200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0年4月10日縮短刑期執行 完畢)。緣辛○○前與丑○有債權、債務關係協調未果,丑 ○即將對辛○○之債權委託卯○○庚○○等人處理,於94 年6月17日庚○○與辛○○相約當天16時許在臺中市○○路○ 段280號「阿水茶店」協調債務,庚○○遂夥同丑○、卯○ ○及其他不詳姓名均已成年等共10餘名男子前往,然辛○○ 卻委由其妻王泓雯(原姓名甲○○,下稱甲○○)出面,引 起庚○○等人不滿,竟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使人行無義 務之事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在場其中一人出言以「今日帳一 定要對清楚,否則就不用回去」等加害自由之語恐嚇甲○○ ,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脅迫甲 ○○行此無義務之事(即今日帳一定要對清楚之事)。在協 商過程中,庚○○等人欲迫使辛○○出面,復連續以電話向 辛○○恐嚇稱「若不出面,其妻便不能離去」,以此方式脅 迫辛○○行無義務之事,嗣經辛○○一再解釋並承諾下次見 面時間,庚○○等人始作罷。
二、94年8月8日14時20分許,庚○○再度與丑○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概括犯意聯絡,夥同乙○○(綽號 世閔)、謝朝安(原審曾經通緝,尚未結案)及綽號「阿川 」之成年男子等人,前往辛○○位於臺中縣豐原市○○○路 835號住處索取丑○之債務,期間「阿川」出言以「你的帳 已經拖很久了,今天一定要處理清楚,不然就要跟我們一起 出去談」,而謝朝安則以「車上有機絲(臺語),要趕快處 理好才不會用到」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語恐嚇辛○○ ,使辛○○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並以此方式脅迫辛 ○○行無義務之事,嗣經雙方對帳結果,發現辛○○約欠丑 ○新臺幣(下同)100餘萬元,辛○○遂開立面額分別為50 萬元及60 萬元支票各1紙交付庚○○等人,庚○○等人始離 去。
三、緣丁○○於90年間,與陳文期等人經營中古車買賣,因經營



不善,與陳文期等人產生債務糾紛,陳文期遂於94年6月間 委託臺中市一名綽號「大頭榮」之成年男子代為處理債務糾 紛,綽號「大頭榮」男子則命辰○○(綽號小安)及綽號「 魚仔」等數名成年男子,於94年6月7日8時許前往丁○○位 於臺中市○區○○○路56號12樓之1住處索取債權人陳文期 所委託之債務,因協調過程不順,綽號「魚仔」及辰○○遂 共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由綽號「魚仔」之成年男子 ,出言「如不好好處理債務,將會對你不利」等語,而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丁○○,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當日晚間,庚○○撥打電話予丁○○稱「可以安 排與『大頭榮』見面協商債務」,雙方遂約定於94年6月13 日15時許,在臺中市○○路「阿水茶房」見面,該日丁○○ 依約到場,並當場給付現金10萬元予庚○○,並允諾1個月 後將另交付庚○○200萬元。
四、嗣因丁○○事後並未交付庚○○200萬元,庚○○乃心生不 滿,遂趁丁○○於94年8月4日上午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 署(下稱南投地檢署)出庭之際,唆使綽號「俊良」之成年 男子帶同6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前往南投地檢署要求丁 ○○一同至他處討論債務問題,迨丁○○以電話向庚○○詢 問之際,庚○○再向丁○○佯稱其與綽號「俊良」之成年男 子等人認識,表示丁○○可與其等一同前往,遂由丁○○駕 駛自己的自小客車,綽號「俊良」男子即坐在前方乘客座, 另名男子坐在該車輛之後座,並由丁○○跟隨其他男子駕駛 之車輛,一同駛至臺中縣大里市○○路與德芳南路之「耕讀 園」茶館,下車後,綽號「俊良」男子即將丁○○帶至1樓 最內側之包廂,綽號「仔哥」之成年男子已在此等候,即共 同剝奪丁○○之行動自由,未久,庚○○偕同謝朝安到場亦 共同剝奪丁○○之行動自由,庚○○在場即共同以恐嚇危害 安全、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普通傷害之犯意稱:「本件後果 如何,要你自己負責」之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恫嚇丁○○, 致丁○○心生畏懼,而庚○○離去包廂後,包廂內其中一名 成年男子即大聲喝令丁○○跪下,使丁○○因此行無義務之 事,該男子並隨手拿取桌上之煙灰缸及茶杯朝丁○○之頭頂 毆打,致丁○○因此受有頭皮裂傷之傷害,事後復強押丁○ ○至臺中縣霧峰鄉綽號「仔哥」之成年男子住處會算帳目, 直至同日23時許,始將丁○○放行。
五、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關於本條例之 罪,證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職業、身份證字號 、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等資料,應由檢察官或 法官另行封存,不得閱卷。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 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 為限,始得採為證據。查本案被告等人並未觸犯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之罪,詳如後述,是關於本案證人之姓名等資料,自 無另行封存及於本判決內以代號代替證人姓名之必要,合先 敘明。
二、按證人甲○○、辛○○、丁○○、寅○○、陳健裕林孟昭鄒秋陽、張秀琴等人警詢時之證述及指認,屬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向司法警察所為之言詞供述,被告庚○○之選任 辯護人認此部分均不具有證據能力,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之規定,此部分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 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國 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須 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察 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序,亦能恪遵法定程序之要求,不致有違 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 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 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 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是證人 證人陳健裕在檢察官偵查時,係以證人之身分,經其具結擔 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 、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上揭證人心理狀況致妨礙 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庚○○、丑○、 乙○○等人亦未聲請傳喚詰問,亦未釋明上開證述有顯不可 信之情況,依上述說明,其於偵查中之證言,具有證據能力 。
四、再按所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係指被告以外之人 就其曾經參與或見聞之事實,事後追憶並於審判外為陳述者 而言。如被告以外之人係被告犯罪之共同正犯、共犯、相對 人、被害人或其他關係人,而於被告實行犯罪行為時與被告 為言詞或書面對談,且其對話之本身即係構成被告犯罪行為 之部分內容者,因非屬其事後就曾經與聞之事實所為之追憶 ,自與審判外之陳述有間,二者不容混淆。又國家基於犯罪 偵查之目的,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通訊監察,乃係以監



控與過濾受監察人通訊內容之方式,蒐集對其有關之紀錄, 並將該紀錄予以查扣,作為認定犯罪與否之證據,屬於刑事 訴訟上強制處分之一種,而監聽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下稱 通保法)第13條第1項所定通訊監察方法之一,司法警察機 關依法定程序執行監聽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 用,真實保存當時通訊之內容,如通訊一方為受監察人,司 法警察在監聽中蒐集所得之通訊者對話,若其通話本身即係 被告進行犯罪中構成犯罪事實之部分內容,則依前開說明, 自與所謂「審判外之陳述」無涉,應不受傳聞法則之規範, 當然具有證據能力。至司法警察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 而製作之監聽譯文,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於被告或訴訟關 係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固應依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之1第2項規定,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該 監聽錄音帶之聲音,以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俾確認該錄音 聲音是否為通訊者本人及其內容與監聽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 ;或傳喚該通訊者;或依其他法定程序,為證據調查。倘被 告或訴訟關係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即無 勘驗辨認其錄音聲音之調查必要性,法院於審判期日如已踐 行提示監聽譯文供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使其表示意見等 程序並為辯論者,其所為之訴訟程序即無不合(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5940號判決意旨參見)。再按有事實足認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有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並危 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 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 ,得發通訊監察書。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 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修正 前通保法第5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關於被告 庚○○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之監聽錄音,為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核准在案,有詳載案由、監察電話、對象 、時間及譯文等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通訊監察書及譯 文紀錄等附卷可參(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聲拘 字第313號影卷第7頁至第34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 年度偵字第14869號影卷一第76頁至第101頁),係依法所為 之監聽,且下列經本院所引用認定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庚 ○○及其選任辯護人對該通訊監察譯文之真實性並不爭執, 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踐行提示通訊監聽譯文供當事人及被告 庚○○之選任辯護人辨認並告以要旨,使渠等表示意見,是 該通訊監察譯文自亦有證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犯罪事實一部分:訊據被告庚○○、丑○、卯○○固坦承當



日有前往「阿水茶店」,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均辯 稱:當日並無恐嚇或脅迫甲○○、辛○○之行為云云。惟查 :
(一)證人甲○○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94年6月17日,是 否到臺中市阿水茶房?)有,我要去跟丑○對帳。(檢察 官問:你去的時候,幾人去?)因為我對台中不熟,我先 生住台中的朋友陪我一起去。(檢察官問:妳先生朋友什 麼職業?)販賣藝品。(檢察官問:你去對帳,對方幾人 ?)我本來以為只有丑○。結果二樓看到好幾桌的兄弟。 (檢察官問:請說明當天對帳過程。)那天我一上去,嚇 一跳,很多兄弟。我立刻到廁所打電話,我先生說沒關係 慢慢對,有事情再打電話給他。丑○都不講話,他們說丑 ○委託他們處理事情,我和他們講就可以了。然後他們叫 我先生出面,我答說我先生要我來出面和丑○對帳,所以 我到場。我要和丑○對帳,他們一直說我不用和丑○講話 。在那裡,有攝影機放在桌上對著我。然後他們叫我先生 那天要出面,不然我就不用回去。然後我先生用電話和他 們談。就這樣。(檢察官問:無法和丑○對帳,為何不離 開?)我不敢走。我很害怕,飲料也不敢點。(檢察官問 :是否到警局製作筆錄?)是警察到我家製作筆錄。(檢 察官問:警詢筆錄是否是你自由意識陳述?)是的。(檢 察官問:你有無看過內容是否與你講的一致?)應該有。 (辯護人問:有無人說,若你要離開,會對你怎麼樣?) 沒有。他們說我先生躲著不敢出面,若我先生不出面,我 就不用走了。(辯護人問:那天有無說,妳是女人家,所 以債務不清楚,所以希望妳先生自己處理?是否有人這樣 講?)沒有。他們說,妳可以作主嗎?一直問我能否作主 ?能否喊價?我答說我先生和丑○是好友,我只是來對帳 而已,不知道為何有這麼多人在這裡。(辯護人問:你剛 剛說當天有人攝影,那個攝影的人是否在庭?)幫我攝影 的人,對我嗆聲說,他叫阿華。他的態度很臭屁。我不大 記得他的長相。(辯護人問:後來何人打電話給妳先生? )我撥我自己的手機,然後把手機交給他們,由他們和我 先生談。(辯護人問:妳先生和他們通完手機之後,妳是 否就離開了?)講很久。講完之後,我就離開了。(辯護 人問:能否認出那天與你同桌的人,是否在庭?)我記得 庚○○、丑○。還有一個阿華。但是我現在認不出來阿華 。(辯護人問:同桌坐的人,就是庚○○、丑○、阿華、 你、你的朋友而已嗎?)他們很多人。(辯護人問:很多 人是指幾人?)那天我們那一桌就十幾人,隔壁桌還有很



多人。(辯護人問:你們那一桌,就坐十幾人?)我不記 得。(辯護人問:為何知道其他桌的人,是他們的人?) 都是兄弟的樣子,而且我一上去,他們都耵著我。是我猜 測的。(檢察官問:你剛剛說,你判斷他們一起來,是因 為他們一起點飲料?)他們叫小弟幹嘛幹嘛,小弟有過來 。(檢察官問:小弟是否是店裡面的?還是他們的?)他 們的。(辯護人問:如何知道小弟不是店裡面的服務生? )就不是。(辯護人問:是否是你猜測的?)他們的人有 去樓下拿東西,是他們的東西,不是店裡面的東西。送飲 料的人送完就走了,不敢在旁邊。(審判長問:94年6月 17日那天在阿水茶房,到達現場以後,是否阿華過來,很 兇拍桌,說他叫阿華,又說一堆話?)對。(審判長問: 他說什麼?)他說他是阿華。好像一副我應該要知道他就 是阿華的樣子。很好笑。(審判長問:阿華說一堆話,他 說什麼?)他說他們專門處理這種事情。說我先生跟丑○ 的債務,他們就可以處理了,丑○就不需要說話了。這些 話他們都有講,但是是阿華代表說,是阿華先這樣說。後 來是由庚○○跟我講,庚○○口氣比較好。(審判長問: 當天有無和丑○講話?)有。我跟他說,我們是好友,我 先生叫我來對帳,為何叫這些人來?丑○沒有說什麼。丑 ○旁邊的人說,丑○有寫委託書給他們。(審判長問:當 天為何去那邊?)我先生叫我去對帳,所以我帶著存摺、 匯款單、還有雙方的匯款資料去。是要對帳,不是要處理 債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2頁至第280頁)。(二)證人甲○○於本院證稱:(謝英吉律師問:94年7月16日 (實係94年6月17日)妳有無去阿水茶店?)有。(謝英 吉律師問:當天妳為何會去?)我先生叫我去跟丑○對帳 。(謝英吉律師問:你先生的名字是?)辛○○。(謝英 吉律師問:當天對帳的情形大概是如何?)我以為我只跟 丑○對帳,因為他之前常來我們家,他都叫我大嫂,我也 對他很客氣。我就想說去對帳,結果走到門口就遇到他, 可是他旁邊一群人。我那時候才覺得好像不對勁。然後到 樓上去整個餐廳都是一些兄弟。我就知道不對,就到廁所 打電話給我先生講說怎麼會這樣,我先生就跟我講說妳就  跟他對就好了,有事情再打電話給我這樣。(謝英吉律師 問:那天有沒有人陪妳去?)因為我是台北嫁過來,我住 在豐原,我在台中不熟。所以那天我先生有請他台中的一 個朋友帶我去那個地方。(謝英吉律師問:在場的人那天 在阿水茶店除了要求妳先生要出面以外,有沒有其他對妳 作任何恐嚇的言語?)我到現在印象最深刻就是那個阿華



在我對面跟我拍桌子,站起來說他是阿華,好像我應該要 認識他,然後拿攝影機對著我拍,我到現在還會怕,還會 作惡夢。(謝英吉律師問:當天除了阿華拿攝影機對著你 跟拍桌子以外,庚○○有沒有用任何的言語恐嚇妳)沒有 ,唯一是他對我最客氣,肯跟我說。(謝英吉律師問:那  天他都怎麼跟妳說?)那天時間拖蠻長的,我也忘記了。 可是張先生態度很好。他一直講說那我也沒辦法做主,要 跟我切說多少錢。那天我是講說,因為我先生就是叫我來 對帳,所以我把自己拿到丑○多少錢的收據來跟他對。結 果我們對不攏。因為他很多的帳,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 ,為什麼會變成我先生的。所以他們要我說妳有沒有權利 說多少錢就多少錢,我有沒有辦法做主。我也沒辦法回答 。後來就是我用我手機請張先生跟我先生談,後來的錢是 他們去敲的。(謝英吉律師問:妳說打妳手機讓你先生辛 ○○跟庚○○談。談完之後庚○○有無再為難妳說要怎麼 樣?)沒有,只是那時候是說我沒有談完就不能走。(謝 英吉律師問:這句話是誰講的?)我忘了,那邊的人就是 他們講的。(檢察官問:妳剛說是否是有一個叫阿華的跟 妳說如果今天妳先生不出面,並且不將債務清償,妳就不 能離開現場?)我不記得是誰講的,因為好幾個。我是說 阿華跟我拍桌子嗆聲說他是阿華,好像是很大條。(檢察 官問:除了他以外,是否還有一個人恐嚇妳?)有好幾個 ,我不記得。(檢察官問:是否有人說妳如果不解決,妳 不能離開現場?)有人講,可是我不知道是誰。(檢察官 問:講這些話的有幾個?)當場就好幾個人嘰嘰喳喳,就 只有庚○○的態度比較好。(檢察官問:當場有一個卯○ ○他在檢察官前作證說,庚○○也有跟妳講說妳沒有結清 楚妳不能離開。妳是否可以再回想庚○○當時有無恐嚇妳 ?)那天好幾個。(檢察官問:妳是否確定庚○○沒有?   )我不記得。(檢察官問:是不記得還是肯定沒有?)不  記得。(謝英吉律師問:檢察官是問妳說當天庚○○有沒 有跟妳講說今天帳一定要對清楚,不然就不能回去。就妳 目前這樣,他到底有沒有講過這句話?)我不記得。我先 生說有事情的話他可以跟他們談,所以我才會用我的手機 。庚○○也要跟我先生談,我就用我的手機,張先生直接 跟我先生談。他們談的還好,所以那時候我就比較安心一 點。(受命法官問:在阿水茶店那一次,他們人那麼多在 那裡恐嚇妳,妳會不會害怕?)會。(受命法官問:那天   有無實際對帳?)有。他們叫我對,我就對。(受命法官   問:對帳的結果是妳先生有沒有欠他錢,欠他多少錢?)



  我那時候不記得多少錢,我對了金額差太多。而且這些我   都沒有接觸過,因為先生進銀行那邊都是我在幫他跑的。   然後他寫了一大堆,那些我沒有看過。(受命法官問:是   否他拿出來的跟妳實際上所了解的差距很大?)對。我才   說我要拿回去跟我先生問問看。(受命法官問:是否那天   後來就沒有跟妳對帳完畢?)對。後來就是請庚○○跟我  先生再去談。(審判長問:那天妳跟妳朋友在阿水茶坊, 對方大概有幾個人在那邊?)感覺進去上都是他們,最少 有十個以上。(審判長問:在阿水茶店妳跟妳先生有講什 麼?)我第一次是到廁所去跟他講說情況好像不是很單純   ,他有帶一些人來。那時候我先生跟丑○稱兄道弟是很好   的朋友。(審判長問:妳當天跟妳先生說了哪些話?)我   不記得。就是第一次我到廁所跟他講人很多,第二次之後   我就請庚○○跟我先生談。後來就是他們在喬的,我就沒   有說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1頁背面至第205頁)。(三)證人辛○○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辛○○與丑○之間 有無債務糾紛?)有。(辯護人陳清華律師問:本件庚○ ○何時開始與你聯絡?)第一次電話聯絡,我記得我太太 到臺中某茶坊的時候,那天我出差,我請我太太去和黃先 生對帳。那時候有口頭聯絡一次。我印象中是這樣。(辯 護人問:當天何人約在那裡?)應該是張先生的人。(辯 護人問:是否是張先生?)應該是庚○○的助手。是何人 我不曉得。是電話約的。那人有提到丑○的債務,他說要 去和丑○對帳。(辯護人問:94年6月17日你太太到阿水 茶坊,那天你有無與你太太通電話?)有。(辯護人問: 你太太電話中說什麼?)她說怎麼那麼多人?她說與丑○ 對帳,有一些資料在家裡,無法對帳。她說人很多,為什 麼變成這樣?(辯護人問:你太太當日有無提到有無人不 讓她離開?)有,她說有人說要我到場才讓她離開。(辯 護人問:她後來如何離開?)那天我請朋友和她同去。我 說先把資料給我把帳對好,才有辦法弄清楚數字。我說不 讓我太太離開,她也沒有辦法做什麼事,所以後來我太太 就離開了。(辯護人問:你太太有無說,何人不讓她離開 ?)她說他們,她沒有講是誰。(受命法官問:你太太到 阿水茶坊對帳。當天你說,有人說你沒有出面,你太太就 沒有辦法離開現場。這句話是對何人說的?)是跟我太太 講的。電話中有跟我提到一次,他說你不回來,你太太不 能走。我答說我人在北部,也沒有辦法趕回去,帳沒有拿 回去對,當場也對不出來。(受命法官問:電話中何人說 的?)電話接來接去,我忘記何人講的。但是有人這樣說



。(受命法官問:如何知道也有人這樣對你太太說?)我 太太告訴我的。我太太說:「他們要我在這裡等你,直到 你來,我才可以走」。我太太只說有他們,沒有說是誰等 語(見原審卷二第47頁、第51頁至第53頁、第56頁、第57 頁)。
(四)證人辛○○於本院證稱:(謝英吉律師問:94年7月16日 (應係94年6月17日)你太太有無去阿水茶坊?)有。( 謝英吉律師問:你太太的名字為何?)王泓雯。(謝英吉 律師問:當天她是一個人去還是有人陪她去?)我一個朋 友陪她去。(謝英吉律師問:男生或是女生?)男生。( 謝英吉律師問:在阿水茶店那一天,你太太有無跟你通電 話?)有。她到了以後,因為我那一天人在北部。(謝英 吉律師問:你們通話內容是什麼?)她就說那邊人很多, 有一些要攝影,然後有一些言語上的恐嚇她很怕,叫我說 看能不能趕回來。因為那天我有國外客戶來,所以我沒辦 法趕回台中。(謝英吉律師問:那天你有無跟對方通電話 ?)我跟二個人通電話,其中一個人我忘記名字了,另外 一個就是庚○○。張先生是很客氣。他就說你回來處理, 不要讓你太太在這邊受苦怎樣。(謝英吉律師問:當天有 沒有人在電話中跟你說,如果你不出面,你太太就不能走 ?)有。(謝英吉律師問:這句話是否是庚○○講的?)   不是。(謝英吉律師問:後來你當天有沒有因為這樣回到 阿水茶店?)沒有。因為我回來也來不及了。(審判長問 :當時在阿水茶坊那裡,甲○○有打電話給你。她有無跟 你講說是誰對她恐嚇?)她說旁邊一群小孩子,沒有講名 字。後來有一個先生跟我講話,他講話很衝。到最後因為 我那天台北國外客戶來,最後是庚○○跟我講,他說你不 要讓你老婆在這邊受苦,你回來她就回去。張先生是很客 氣的講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96頁、第197頁、第200頁) 。
(五)從證人甲○○、辛○○上開證述觀之,渠等於犯罪事實一 所載之時地受上開恐嚇及行無義務之事甚為明確,證人甲 ○○均明確證述被告庚○○、丑○及綽號「阿華」(即被 告卯○○)之人當時均在「阿水茶店」內,被告卯○○亦 不否認其綽號為「阿華」及當時確實在場,觀諸證人甲○ ○、辛○○與被告庚○○、丑○、卯○○並無深仇嫌怨, 衡情自無甘冒誣告、偽證罪責而故意誣攀及虛偽證述之理 。雖證人甲○○、辛○○均證稱被告庚○○當時言語溫和 ,然觀被告庚○○係受託協調處理債權債務糾紛之人,糾 集10餘名成年男子與證人甲○○協調債務,以當時氛圍,



已足使證人甲○○心生畏懼;而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 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 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 不以全體均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要件(最高 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庚○○當 時既在場受託處理債務糾紛,且對證人辛○○告稱:你回 來處理,不要讓你太太在這邊受苦,你回來她就回去等語 ,復對在場實施恐嚇者未予關切或阻止,顯係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亦屬共同正犯,是縱被告 庚○○當時言語溫和云云,亦無法為其有利之認定。(六)至於被告卯○○辯稱其當時有以V8攝影機全程錄音錄影, 並提供給警方,足以證明其未恐嚇等情,經本院向彰化縣 警察局彰化分局調取被告卯○○所指該錄影光碟並勘驗結 果為(見本院卷三第21頁):
1 、被告庚○○在旁邊抽菸,被害人甲○○坐在椅子上手撐著 下巴,沒有照出來拿帳目給被害人甲○○對帳的是被告丑 ○、甲○○的對面坐著除了被告庚○○外另外還有一個人 ,沒有照到人,有時有照到手而已,這人指被告卯○○。 A男是指被告卯○○、B男是指被告庚○○、C男是指被 告丑○。
2、一開始拍攝的時候就已經在協調債務了,並不是從進來阿 水茶店一開始就拍攝,對話內容大部分都是在對帳,其內 容如卷附之譯文大致相符,期間並沒有激烈的爭執或者是 口出恐嚇或脅迫被害人甲○○之事證。
3、光碟中有拍出槍枝及子彈並做特寫拍攝。
4、在光碟中3分13秒有中斷情形,中斷後再繼續播放。 5、本件有關畫面的部分在20分57秒中斷以後就沒有任何與前 開協商有關的畫面,在協商過程還在進行中雙方還沒有離 開,但就已經沒有影像了,並不是完整的拍攝所有的協商 過程。
6、在20分57秒以後到21分38秒的部分是另一個場景,跟本案 前開協商債務無關。
7、另外後段沒有畫面單純錄音的部分據被告卯○○稱係他與 被告丑○之對話,但是跟本案阿水茶店的時間是不同的時 間,也與甲○○的部分無關。被告丑○稱這部分除了我跟 被告卯○○對話還有尤信凱還有一些人忘記了,討債回來 ,尤信凱把票拿走,說要分我的錢,我剛開始是委託尤信 凱,尤信凱再委託被告卯○○出面處理債務,這段對話跟 甲○○在阿水茶店的部分沒有關係。被告丑○稱這部分是 尤信凱說要跟我分錢,酒店喝酒的錢也要算我的。



從上開勘驗結果可知,上開錄影光碟並非自證人甲○○進入 「阿水茶店」後即拍攝,且錄影期間畫面有中斷情形,另有 與本案無關之畫面,顯見該錄影光碟畫面呈現者,僅係片斷 過程,尚不足為本案判斷之依據,即不得為有利於被告卯○ ○等人之認定。
(七)另證人即彰化縣警察局刑警大隊警員子○○於原審證稱: 本案是因通訊監察過程中,發現庚○○有聯絡同夥與對方 約在「阿水茶店」討債,即由許忠彥帶隊前往蒐證,並由 許忠彥與一名女警喬裝情侶進入「阿水茶店」,伊與其他 警員在店外監控拍照進出人員情形,當時被害人並不知道 有警察在場監控,伊等是在事後與被害人聯絡,當天目的 是在蒐證,案件尚未達逮捕的程度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 4頁至第160頁)。證人許忠彥於原審亦證稱:同仁於監聽 過程中,監聽到嫌疑人與債務人相約至「阿水茶店」談債 務問題,伊就帶隊過去,伊等有分組分工,伊與女警進入 店內,外面由同仁蒐證,伊當時並不知被害人是何人,當 時在「阿水茶店」2樓的有十幾個人,伊的位置與他們距 離十幾公尺,可以聽到他們在談錢的事情,但無法聽得很 清楚,當天只是在蒐證觀察,還未到收網的程度等語(見 原審卷一第290頁至第293頁)。從證人子○○、許忠彥上 開證述可知,證人甲○○並非配合警方始至「阿水茶店」 ,其亦不知警方已在場蒐證,自無法即時向警求救;而證 人許忠彥當時縱同在「阿水茶店」2樓,惟因相距十幾公 尺,且未能完全聽清楚被告庚○○、丑○、卯○○等人與 證人甲○○之對話,而無法得知上開恐嚇等情事,尚屬合 理,被告庚○○等人自不得徒以警方當時在場都未能察知 有恐嚇等情,即認證人甲○○所證述為不可採。(八)綜上所述,被告庚○○、丑○、卯○○等人上開所辯,應 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渠等上開犯行,事證明確, 堪以認定。
二、犯罪事實二部分:訊據被告庚○○、丑○、乙○○固坦承於 當日有前往辛○○上開住處,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 均辯稱:當日僅係前往對帳,並未有恐嚇、脅迫之行為云云 。惟查:
(一)證人辛○○於原審證稱:(檢察官問:94年8月8日下午, 有人到辛○○家中討債,你是否知道?)正確日期我不知 道,但是有這件事。(檢察官問:那天下午幾人到他家? )很多。忘記數字了。(檢察官問:請描述當天過程。) 他們去那邊要錢,一堆人過去,就這樣。(檢察官問:在 那邊待多久?)一、二個小時。(檢察官問:一、二小時



之內,整個過程如何?)先索債,再來對帳,中間有一些 對話。(檢察官問:你在警局製作筆錄記載,是否你自己 陳述?)是的。(檢察官問:你當時是否據實陳述?)我 照著當時的情況講的,沒有錯。(檢察官問:警方讓你簽 名的時候,是否看過筆錄內容再簽名?)是的。有確認過 。(檢察官問:你說有一些細節忘記了,可以以當時的陳 述為準?)可以,以當時陳述為準。(檢察官問:索債過 程中,有無事情讓你覺得害怕?)來人很多,而且都不認 識。當時那筆債務,也有很多爭議。(檢察官問:你在警 詢筆錄中提到,對方有表示有帶東西?)有。但是我沒有 看到,他有表示有帶東西。他就講,如果怎麼樣,就會怎 麼樣,大概這樣。(檢察官問:對方的陳述,與表示帶東 西有什麼關係?)就是說要全部還,不然就要怎麼樣。他 說他們有帶東西,如果事情錢沒有辦法還,或是不還的話 ,就東西拿出來做什麼事。當場有一人這樣講,但是我忘 記何人講的。他沒有說要做什麼事情。(檢察官問:當天 處理多少?如何處理?)後來我開立二張總共壹佰多萬元 支票,我開我朋友支票,我已經還給他了。請黃先生「指 丑○」寫切結書。(檢察官問:與丑○債務關係,多少錢 ?)那筆債務是一筆爛帳,多少錢其實我也沒有把握,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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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