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杰檳
劉建富
劉招平
黃淑縀
鄭順
鄭發
被 告 睿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景明
被 告 莊家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 以106年度補字第8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於106年5月12日送 達各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 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繳費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江宗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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