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98年度,1770號
TPHV,98,抗,1770,200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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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抗字第1770號
抗 告 人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乙○○
抗 告 人 丙○○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
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裁全字第343
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且抗告人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甲○○未於抗告狀蓋章或
簽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則
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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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辰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