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彬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上弘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被 上 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律師
陳培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劍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靜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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