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訴訟代理人 張文香
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來成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複代理人 韓世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鳳麟律師
被上訴人 楊景川
被上訴人 林春榮
被上訴人 森明賢
被上訴人 林哲宏
被上訴人 何裕祥
號
被上訴人 劉慧玲
被上訴人 林詩欣
被上訴人 林聖強
被上訴人 陳延慶
樓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碧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7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黃國忠
法 官 郭松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