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字第401號
上 訴 人 丁○○
戊○○
丙○○
兼 前三人
訴訟代理人 己○○
前 四 人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上訴人 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孫 寅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靜芳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
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7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於98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乙○○ (以下簡稱乙○○)原為被上 訴人日盛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日盛期貨公司)僱用 之營業部副理。乙○○在民國88年2月間向上訴人己○○( 以下簡稱己○○)宣稱台指期貨(TAIMEX)和摩指期貨(SI MEX)改良後柏瑞圖的期貨套利程式已驗證2個多月,可靠安 全,保證其操作一定會遵照客戶之指令,不會因佣金或手續 費而任意下單,若有套利機會,一定通知己○○,並徵得同 意後才進場或出場。己○○信其所言,乃自88年4月16日起 委託乙○○監視套利機會。乙○○初始均依法令規定按己○ ○之指令操作略有獲利,嗣乙○○要求代為介紹新客戶,己 ○○遂介紹其妻即上訴人丙○○、舅舅戊○○、友人丁○○ 委由乙○○監視套利機會。詎乙○○竟意圖增加業績、為日 盛期貨公司賺取期貨交易手續費,竟自88年5月初至同年7月 17日止,未經上訴人委託、授權,擅自下單交易;擅自從上 訴人客戶保證金專戶提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後,又擅自將 該提領的款項移轉至保證金不足的另一客戶保證金專戶內; 變造上訴人分別出具唯一轉帳授權書以進行客戶保證金專戶 內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相互撥轉,致己○○、丙○○、戊 ○○3人於88年7月16日、丁○○於88年7月17日被斷頭出場
,上訴人因此受有附表之損害。上訴人於88年7月16日前往 日盛期貨公司爭議,並要求當場播放錄音帶,復於同年11月 17日寄存證信函要求日盛期貨公司保存所有的相關文件(包 括轉帳授權書),均未獲置理。乙○○違反受託契約第16條 、期貨交易法第71條、第74條之規定,並觸犯刑法第210條 、第215條、第216條、第342條等罪,係故意以不法方法侵 害上訴人之權利,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 負損害賠償責任。日盛期貨公司為乙○○之僱用人,依民法 第224條、第188條第1項規定及受託契約第16條第2款約定, 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乙○○為日盛期貨公司 之使用人,其就上訴人與日盛公司間委任契約之履行有故意 、過失之歸責因素存在,故上訴人亦得依民法第544條規定 ,請求被上訴人日盛期貨公司負賠償之責。聲明:⒈被上訴 人應連帶給付丁○○、戊○○、己○○、丙○○依序新台幣 (未載幣別者,下同)700,000元、626,434元、673,759元 及美金4萬6,284元(於給付時按新台幣兌換美元之匯率以新 台幣給付之)、85萬1,383元及美金6萬1,599.1元(於給付 時按新台幣兌換美元之匯率以新台幣給付之),暨均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 ,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 訴人丁○○、戊○○、己○○、丙○○依序為700,000元、 626,434元、673,759元及美金4萬6,284元(於給付時按新台 幣兌換美元之匯率以新台幣給付之)、85萬1,383元及美金6 萬1,599.1元(於給付時按新台幣兌換美元之匯率以新台幣 給付之),暨均自90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確有委託乙○○下單,且乙○○在交 易成功後(砍倉外),除立刻電話回報外,並將之傳真給上 訴人,加以上訴人按時收到日盛期貨公司之報告書與期貨交 易人對帳單均無異議,顯已承認對帳單所載各筆交易。上訴 人縱因期貨交易發生損失,亦應由上訴人自行承擔結果。另 上訴人同時有國內、外交易帳戶,亦先後出具結匯授權書, 同意日盛期貨公司於「一、依本人指示交付剩餘保證金、權 利金。二、支付期貨交易保證金、權利金、清算差額及相關 稅金、費用。三、支付日盛期貨佣金或其他手續費。四、支 付銀行結匯所需相關費用。」之情況下,可依實際結匯之匯 率,代理上訴人辦理結匯及轉帳事宜,日盛期貨公司並無任 意轉帳情事。況上訴人檢舉乙○○未經同意代客操作及轉帳
事,經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11月3日、9日及 15日至日盛期貨公司進行專案查核並無異常,日盛期貨公司 對於乙○○之選任監督已盡相當之注意。即上訴人先後對於 乙○○、日盛期貨公司人員林雪季、曾盈瑞(交易員)、黃 正雄(總經理)、萬露茜(交易部經理)、葉美玲(出納) 、陳光彥(業務經理)等人所提出刑事告訴,均不起訴確定 ,被上訴人確無不法之行為。再者,上訴人自陳定期收到日 盛期貨公司寄發之對帳單,則上訴人明知期貨交易之明細及 損益,卻從未表示交易對帳單及月對帳單等記錄有誤,甚且 繼續下單並補繳保證金,則對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上訴人 之可歸責性顯屬重大,應免除或減輕日盛期貨公司之賠償金 額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㈠乙○○於88年間為日盛期貨公司所僱用期貨營業部副理;己 ○○在日盛期貨公司各開立0000000及00000000帳戶以為台 股指數(TAIMEX)及摩根台股指數(SIMEX)期貨交易之用 ;丁○○於88年5月29日在日盛期貨公司開立00000000(國 外期貨)及0000000(台股指數期貨)交易帳戶,各存入300 ,000元以為保證金;戊○○於88年5月31日在日盛期貨公司 開立000000000及0000000交易帳戶,於上開帳戶各存入300, 000元以為保證金;丙○○於88年4月12日在日盛期貨公司開 立00000000(國外期貨)及0000000(台股指數期貨)交易 帳戶,上訴人並簽立「受託契約」、「風險預告書」、「期 貨交易受託契約書增補附件─交易細則暨知會書」、「開戶 聲明書」等文件交付日盛期貨公司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復 有「受託契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㈠第89頁至第100頁) ,並經本院調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台北地 檢署】89年度偵字第19167號偵查全卷查明屬實(附於該偵 查卷卷㈡第125頁至第163頁、本院卷㈠第121頁)。 ㈡丙○○於88年4月12日出具委任授權書予日盛期貨公司,載 明:「委任人(授權人)丙○○茲授權受任人(被授權人) 己○○代理本人與貴公司進行以下期貨交易之相關行為:… ⒊委託從事期貨交易、⒋辦理結算交割事宜……」等語(見 原審卷㈤第292頁、台北地檢署89年偵字第19167號偵查卷㈡ 第6頁、本院卷㈠第121頁反面)。
㈢己○○於其製作之錄音譯文中自陳其妻丙○○授權由己○○ 代為下單等語(見原審卷㈡第73頁),於其92年4月14日民 事陳述㈤狀內亦載明:「…但若未聯絡上丙○○(當時是家 庭主婦),被上訴人乙○○亦可於下單前,通知己○○並取 得其同意便可下單……」等語(見原審卷㈢第110頁、本院
卷㈠第121頁反面)。
四、上訴人主張乙○○有未經上訴人委託、授權,擅自下單交易 ;擅自從上訴人客戶保證金專戶提領賸餘保證金、權利金後 ,又擅自將該提領的款項移轉至保證金不足的另一客戶保證 金專戶內;變造上訴人分別出具唯一轉帳授權書以進行客戶 保證金專戶內賸餘保證金、權利金之相互撥轉,致己○○、 丙○○、戊○○3人於88年7月16日、丁○○於88年7月17日 被斷頭出場等情,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
㈠關於上訴人主張乙○○未經授權而擅自下單部分: ⒈按期貨交易是利用槓桿原理進行高風險、高利潤的保證金交 易,通常期貨契約之保證金為契約價值之5%至10%之間,其 財務槓桿效用約為股票市場之5至7倍。高槓桿的特性,可使 期貨交易之獲利放大,同時也可能造成損失倍增,為控制風 險,遂有每天計算保證金是否足夠之規定(此為期貨交易之 另一個特性,稱為「每日結算」)。如果一經洗價後發現保 證金不足,交易人必須於期貨商規定的時間內補足保證金, 否則期貨商有權結清交易人的部位。保證金則分為「原始保 證金」與「維持保證金」兩個層次,交易人必須於交易前繳 交原始保證金至期貨商指定之銀行帳戶,如果行情不利於交 易人,致使保證金水位低於維持保證金,則交易人必須補足 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水準。
⒉上訴人主張乙○○未經上訴人授權而擅自下單,固據提出買 賣報告書、期貨交易人對帳單及月對帳單等文件為證(見原 審卷㈠第14頁至第42頁)。惟原審會同兩造勘驗88年7月2日 至88年7月19日之期貨交易錄音譯文(見原審卷㈦第360頁至 第369頁日盛期貨公司所提出之譯文、原審卷㈧第10頁至第6 8頁上訴人所提出之譯文,見原審卷㈦第286頁至第288頁、 第301頁、第302頁、第347頁至第349頁、第351頁至第354頁 、原審卷㈧第2頁、第3頁):
⑴31頻道序號4之錄音譯文(7月2日,18:28:29~18:29:55)顯示 :「(鄭):黃小姐,我是己○○,你今天傳真的資料傳到 一半,沒有傳完。(黃)因為我傳到一半就傳不進去。(鄭 ):你可不可以再傳一遍。……」(見原審卷㈧第18頁、見 原審卷㈦第361頁。按(鄭)表示己○○,下同)。 ⑵31頻道序號10之錄音譯文(7月3日,8:47~8:52)顯示:「 (鄭):我告訴你哦!現在先暫時不要做,你昨天買賣來回 2次!對不對?(洪):對!對!……(鄭):那個是在閃 ,所以你不要,(鄭):你現在讓我覺得好像操作太頻繁。 (洪):不是!不是!我不是在跟你炒單,我是在閃它那個 哦!因為我要保護我們的加權(指台指期),讓它持續漲上
去,這樣子你懂嗎?……(鄭):然後現在(台指期)是8 千多嗎?對不對?(洪):現在是8700。(鄭):我們是買 79 85嘛!對不對?(洪):對!對!……(洪):你今天 下完班的時候,整理一下資料,你幾點下班?(洪):我12 點啦!我會把資料整理好,包括……(鄭):你整理哦!把 我那個帳戶跟我舅舅(指上訴人戊○○)跟阿吉仔(指上訴 人丁○○)帳戶從進去到現在總共損失多少,列個表給我。 還有我和我太太7個帳戶,1個人7口那個。(洪):好!好 !(鄭):然後呢,你今天如果買賣不要頻繁。(洪):我 懂!要補就補回來就好,不要買太多了,因為萬一有的時候 像是損失價差,對不對。………(鄭):看好!再下去買。 (洪):我懂!OK!好!……(鄭):因為我怕到時候,這 邊那個一回去就那個,你自己控制好,切忌不要買太頻繁。 (洪):我知道。(鄭):看好!再下去買。(洪):我懂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18頁、第19頁、原審卷㈦第362頁 、第363頁,按(洪)係指乙○○,下同)。 ⑶31頻道序號11之錄音譯文(7月3日,12:11:52~12:12:43)顯 示:「……(鄭):你看看現在哦!我的帳戶,阿吉仔他們 和我太太的帳戶從轉倉以後到現在的損益情況,把成本都算 進去,好不好?(洪):好!(鄭):然後傳一下。(洪) :OK!」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0頁、原審卷㈦第362頁反面 )。
⑷31頻道錄音序號13錄音譯文(7月6日,9:21:05~9:22:52): 「(鄭):今天可能會有低檔,你可以進去,然後我認為收 盤可能說不定會漲……(洪):如果是做SIMEX,因為SIMEX 是空頭,所以應該是做空,但現在不適合我們進場,沒有點 可以進場。(鄭):好吧!(洪)如果有動的話(指有操作 的話),大概就是進場,可能是另外旁邊的做一對天(套利 )易的,做做看吧!(鄭):錢還夠嗎?(洪):夠!夠! (鄭):哦,一對一(套利交易)不要做太多(套),怕到 時候那個,因為我們那邊賠60多萬嗎?對不對……(鄭):謹 慎一點,有(進場)消息就通知我。(洪):好!」等語( 見原審卷㈧第22頁、原審卷㈦363頁)。
⑸31頻道錄音序號14錄音譯文(7月8日,8:57:23~8:58:21)顯 示:「(洪):今天應該有機會哦!(鄭):那你看一下好 了。……(鄭):然後該做的就做,但不要操作太多,就對 了。……(鄭):那你做的時候,做完就要告訴我,做的時 候最好有時間也告訴我」等語(見原審卷㈧第23頁、原審卷 ㈦第363頁)。
⑹31頻道錄音序號15、16、17錄音譯文(7月8日,12:09:44~1
2:10、7月9日,9:23:18~9:23:52、7月12日,8:16:27~8:16 :52)顯示:「(鄭):乙○○!今天有沒有?(洪):沒動 !沒動!」、「(鄭):乙○○!我是己○○,今天怎麼樣? (洪):今天還沒有動作哩!」、「(鄭):我是鄭先生。( 女):鄭先生哦!(鄭)那樣子他就知道了。」(見原審卷 ㈧第24頁、第25頁、原審卷㈦第363頁)。 ⑺31頻道錄音序號18錄音譯文(7月12日,8:58:24~9:00:42) 顯示:「(洪):我找不到你哪!(鄭):我知道,你打( 電話)給我,我有收到,我可能在關鐵門。……(鄭):現 在我們那個SIMEX沒有做嗎?對不對?(洪):嗯!(鄭) :你那個SIMEX先不要做,我要把錢匯回來一部分。(洪) :好啊!(鄭):我太太的部分,那個台幣跟美金我到時候 要匯回來我戶頭可以嗎?(洪):不行,要匯到你太太戶頭 再轉到你自己的戶頭。……(鄭):那你幫我看看,到時候 今天,我今天幫我把錢匯回來。……(鄭):然後那個,我 們現在做的只有SIMEX不是!只有TAIMEX嘛!對不對?」(見 原審卷㈧第26頁、原審卷㈦第363頁反面)。 ⑻31頻道錄音序號19錄音譯文(7月12日,9:34:57~9:35:52) 顯示:「(鄭):你一下幫我查一下,我跟我太太SIMEX帳 戶可以領出多少錢,因為TAIMEX如果轉出來(匯款出來)的 時候,可能SIMEX要補錢給TAIMEX。」(見原審卷㈧第28頁 、原審卷㈦第363頁反面)。
⑼31頻道錄音序號23錄音譯文(7月13日,9:19:44~9:21)顯 示:「……(洪):你現在要買進來嗎?要買進來,現在就 只剩你太太那邊。(鄭):對啊!就在我太太那邊買……( 洪):你要買摩根還是加權(指台指期)?(鄭)買摩根啦。」等 語(見原審卷㈧第33頁至第34頁)。
⑽31頻道錄音序號24錄音譯文(7月13日,9:30~9:31)顯示: 「……(鄭):365.5,那你365.5幫我進場好了。(洪): 好!365.5買2口。買1口就好了,全部分2次買。(鄭):好 !先買1口。……」等語(見原審卷㈧第35頁、見原審卷㈦ 第364頁)。
⑾31頻道錄音序號25錄音譯文(7月13日,9:40:05~9:40:36) 顯示:「……(鄭):364.5用我太太的帳戶買進1口。…… 」等語(見原審卷㈧第36頁、原審卷㈦第365頁)。 ⑿31頻道錄音序號26錄音譯文(7月13日,12:51:08~12:56:16 )顯示:「……(鄭):洪國松,你說我太太帳戶要轉帳, 對不對?(洪):對!……(鄭):我要從世華(銀行)轉 (存)嘛!你把帳號給我一下。……(洪):657320啦!( 指丙○○帳戶餘額)要補18萬3千。(鄭)等於要補19萬」等
語(見原審卷㈧第37頁、原審卷㈦第365頁反面)。 ⒀31頻道錄音序號27、28、29、30錄音譯文(7月13日,13:00 :58~13:01:43、7月13日,15:59:04~15:59:31、7月14日,9 :46:12~9:46:46、7月14日,12:10:06~12:10:29)顯示:「 (鄭):今天一下要(補錢)進去?明天早上還來得及嗎? (洪):今天一定要來哦!明天早上一大早(日盛期貨)就 砍了哦!它用開價砍!……(鄭):嗯!日盛期貨股份有公 司,OK,我今天那個(把保證金辦好)哦!」、「(鄭):都 是存進我太太的帳戶內。(洪):我等一下查一下。(鄭) :查一下,等一下打我手機(回覆我)」、「(鄭):(你們) 不是12點半後要結倉嗎?……結倉以後,(如果我)要補錢 再早點告訴我。」、「(鄭):孫謝強,你跟乙○○講我的帳 戶已存進45萬。」(見原審卷㈧第40頁至第43頁、原審卷㈦ 第365頁反面至第366頁)。
⒁31頻道錄音序號31錄音譯文(7月14日,12:19:29:12:21:57 ):「……(洪):你的部分不用再補了,你太太的部分還 要再補。(鄭):補多少錢?(洪):我算一下哦!你舅舅 (指戊○○)和阿吉仔要補一點哦!……(鄭):你反正全 部幫我算出來啦!(洪):好!你太太要補。……(洪): 這個(數字35萬4千)沒有錯,你太太需要補35萬4千進來, 你那個,那個誰。(鄭):丁○○阿吉仔。(洪)阿吉仔和 你舅舅要補,我算一下,昨天是補10萬,這裏還有6萬,差4 萬,……(洪):二個人都一樣,(要補)10萬8千。…… (洪):他還有6萬可以轉,所以摩根(帳戶賸保證金)先 幫他轉過去,(不過)沒有沒關係!不會有問題。(鄭): 你說阿吉仔和我舅舅沒關係?(洪):沒補沒問題,他(帳 戶裏的保證金還夠達到維持保金之額度)還夠,你太太的部 分就要補。(鄭):等一下,我馬上會去辦。(洪):阿吉 仔和那個我下午幫他轉過去。(鄭):好啦!……」等語( 見原審卷㈧第44頁至第45頁、原審卷㈦第366頁)。 ⒂31頻道錄音序號31、33、34錄音譯文(7月14日,13:53:12~ 13:55:43、7月14日,14:19:19~14:20:05、7月14日,16:12 :16~16:12:45)顯示:「(鄭):乙○○哦!我現在要問哦 !阿吉仔的帳戶是什麼?……(洪)他(的帳戶)總共我只 有跟他轉6萬4過去啦!他要(鄭):等一下我還要幫他轉進 10萬塊。……(鄭):我舅舅的(帳號)呢?……(鄭): 我舅舅我會幫他轉(存)5萬,我太太35萬嘛!然後阿吉仔 10萬,現在就要轉(存)了!」、「(鄭):乙○○!我己○ ○,你今天幫我做一份報告,我、我太太,還有那個阿吉仔 ,還有那個。(洪):還有你舅舅」、「(鄭):黃佳穎!
我己○○,我今天下午的錢都進去了吧!」(見原審卷㈧第 46頁、第48頁、第49頁、原審卷㈦第366頁反面至第367頁) 。
⒃31頻道錄音序號35、36錄音譯文(7月15日,12:02:54~12:04 :45)顯示:「(鄭):乙○○!我己○○,我們的帳戶裏面 都不用補錢吧?(洪):今天不用。」、「(鄭):乙○○! 麻煩你今天還是幫傳一份報告。」(見原審卷㈧第50頁、第 51頁、原審卷㈦第367頁)。
⒄31頻道錄音序號37、38錄音譯文(7月16日,12:07:48~12:0 8:20、7月16日,14:27:18~14:28:03 )顯示:「(洪): 現在都砍掉了啊!(鄭):OK!那你跟阿吉講了嗎?(洪) :還沒。」、「(鄭):他(乙○○)沒有打啦!丁○○沒有 收到電話。我後來有叫他打啊!……(鄭):對!過幾天, 我跟丁○○再去找他(乙○○)好了」(見原審卷㈧第53頁 、原審卷㈦第367頁)。
⑱31頻道錄音序號39、40、41錄音譯文(7月17日,11:26:42~ 11:28:23、7月17日,12:06:03~12:09:11、7月17日,12:06 :22~12:26:45)顯示:「(鄭):喂!乙○○!那個阿吉仔 和我舅(被斷頭後)的戶頭(內)錢都沒了嗎?對不對!( 洪):你舅舅的(戶頭內)還有(錢)阿吉仔的,他們講昨 天砍不出去,今天才砍(倉)阿吉仔的還剩2萬,你舅舅的 (戶頭)還有12萬。……(洪)阿吉仔loss2萬。(鄭):l oss2萬,意思他還剩2萬?(洪):還欠2萬。(鄭):欠2萬 ,要補嗎?(洪):要補,要補2萬。……(鄭):你先打 個話給阿吉仔,然後再打給我。」、「(鄭):乙○○!阿 吉仔講得怎樣?(洪):講了!我跟他講了!……(鄭): 那我的SIMEX呢?你的SIMEX現在都留倉,今天會回來(漲回 來),昨天我們有把你太太那帳戶的台幣通通轉過來,有22 萬多嘛!全部轉過來以後,那今天……」、「(鄭):我告訴 你到後來阿吉仔已經非常不滿意了,等於是怕你,知不知道 ?……(鄭):你當初幫我做2口價差一點,對不對?……( 鄭):你都沒有那個,你跟我說我們那個時候才損失70 萬 而已,60萬,70萬,你到後來都個,做到一邊一邊去(做單 邊)也沒有跟我那個,我也不知道怎樣(指狀況),我想你 大概應該可以(應付),到後來,他媽的,360萬都虧進去 ,我至少損失360萬,我太太至那邊如果剩29萬,大概30 萬 好了,至少損失300萬,沒賺錢,損失很大,還倒貼,你都 沒那個。……(鄭):阿吉仔那邊你講很多事情都沒有用, 你應該跟阿吉仔要主動聯絡,報表我跟你說講傳給他,你卻 傳給我。(洪):我傳過很多次,但傳不過,所以就傳給你
啊!……(鄭):我是說你在很多狀況已經很壞的話,你要 告訴人啊!然後你怎麼做,我都不敢,因為怕指責你的候, 我們的帳(戶)你都不去管。(洪):不是!不是!……( 鄭):而且你做的時候,你把它平掉,你也沒跟我講。(洪 ):有啦!怎會沒跟你講,平掉的時候有跟你講!(鄭): 不是,你那個做法,那個SIMEX平掉。(洪):那個事情我 有跟你溝通過。(鄭):你說要延,我們也給你延,延又延 ,延了兩次,然後你那天平掉,SIMEX平掉我也不知掉,我 是事後才知道,後來有跟我講說那個看那邊不可以做,我知 道,但是你做了之後,那天你操作又一點進,一點又出來… …(鄭)一點上車,一點又下車,倒不如說二點才下車。」 (見原審卷㈧第54頁至第58頁、原審卷㈦第367頁反面至第 369頁)。
⒊上開錄音內容雖無法顯現系爭期貨交易之全部,惟依己○○ 與乙○○自88年7月2日起迄同年7月17日止幾乎每天均有對 話,其對話既頻繁,且上訴人有以電話指示乙○○交易下單 ,即就交易內容、是否下單、是否須補錢、是否轉帳,甚至 傳真上訴人交易內容,均交待乙○○甚明。參酌上訴人不爭 執其真正之「受託契約」第2條第4款及第13條第3款約定: 「雙方之連繫方式,由乙方(即日盛期貨公司)將告知事項 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本契約上所載之甲方(即上訴人)處 所,甲方若有異議,須在乙方規定之時間內具函至乙方處所 ,否則將視為無異議。」、「乙方於次交易日送交甲方前一 交易日之買賣報告書,於每月五日送交甲方上月份之交易月 對帳單,若未收到或與實際不符,甲方應於送交日起算,五 日內具函至乙方處所,否則視為無誤,甲方嗣後不得再行主 張任何權利或為其他請求。」等語(見原審卷㈥第242頁、 卷㈠第89頁、第90頁)。則日盛期貨公司對於當日有交易之 期貨交易帳戶均會寄送「買賣報告書」,且每月均對客戶以 掛號方式寄發「期貨交易人月對帳單」,以供客戶作為該帳 戶之期貨交易對帳用,及上訴人於台北地檢署89年偵字第19 167號案件偵查中亦自陳渠等有收到被上訴人日盛期貨公司 所寄送之88年6月30日之月對帳單(見原審卷㈥第161頁、第 167頁、第168頁),甚且己○○亦自陳有收到月對帳及每日 買賣報告書,每日買賣報告書是在三、四天後才收到(見原 審卷㈥第172頁)。另上訴人向台北地檢署提出告訴時,復 據提出88年6月對帳單、88年7月16日買賣報告書、己○○88 年6月29日、88年6月30日買賣報告書、88年7月2日買賣報告 書;丙○○88年6月29日、88年6月30日、88年7月2日買賣報 告書等件(見台北地檢署88年度他字第2861號卷第8頁至第3
5頁),嗣己○○復於原審91年6月27日審理時亦自陳有收到 對帳單等語(見原審卷㈡第63頁)。參以上訴人亦自行提出 期貨交易人對帳單、月對帳單、買賣報告書(見原審卷㈠第 14頁至第42頁),暨日盛期貨公司提出其交寄對帳單予上訴 人己○○、丙○○2人之88年6月起至88年8月止及其交寄予 上訴人丁○○、戊○○2人自88年7月及88年8月之中華民國 郵政交寄大宗掛號函件存根影本等情(見原審卷㈠第101頁 至第116頁),堪信上訴人確有收到日盛期貨公司所交寄之 對帳單。則上訴人收受上開對帳單後,不僅均未表示異議, 復於收到對帳單後,被上訴人通知補繳保證金時,上訴人均 遵從補入保證金於渠等帳戶內,足見丁○○、戊○○、丙○ ○業已事先授權上訴人己○○代為下單,否則不致有如上反 應。況己○○與乙○○聯絡頻繁,有前揭錄音譯文可證,且 日盛期貨公司有四隻專線電話,檢察官雖僅調到三隻通聯紀 錄(缺00000000號),該三隻電話中00000000查無與上訴人 通聯紀錄,另二隻電話自88年6月1日起至88年7月31日止與 (03)0000000通聯7次(A1至A7),與0000000000號通聯5次 (B1至B5)(該二隻電話為己○○、丙○○夫婦共有),與( 000000000)號(丁○○所有)通聯二次(C1至C2),與戊○○ 並無通聯紀錄,此有台北地檢署89年度偵字第19167號91 年 7月11日勘驗筆錄及通聯紀錄在卷可考(見原審卷㈣第148 頁至第163頁),則在此等頻繁聯繫情形下,顯見己○○非 屬對其投資進出情形全然不知或漠不關心之人,乙○○在其 嚴謹注意下,根本絕無可能有未經同意操作期貨之機會。另 依前揭錄音譯文及該三隻電話之通聯紀錄,已窺得本件交易 之概況,上訴人嗣以未調得另隻電話,據以主張無顯示交易 全貌云云,要無足取。
⒋另上訴人就上開錄音序號10、13、14號形式真正不爭之錄音 譯文記載資料(見本院卷㈡第4頁),亦足見己○○曾事先 授權乙○○下單,且表示事後告知上訴人即可。再者,被上 訴人於成交後即傳真買賣委託書予己○○,有被上訴人提出 買賣委託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㈠第240頁至第248頁),此 於前揭錄音譯文亦可知己○○均會要求乙○○傳真資料即明 ,且上訴人於原審陳述(十)狀亦自陳「爭議當日,因被告 乙○○未依約定將原告先前被斷頭當日『已成交的』買賣報 告書傳真給原告,原告因此要求乙○○補給原告買賣委託書 ……」(見原審卷第㈣第13頁),是以己○○就系爭交易下 單情形知悉甚稔,上訴人指陳乙○○未經授權擅自下單云云 ,不足為採。
⒌按期貨交易規則,投資人在其帳戶權益總值低於維持保證金
時,公司發出追繳通知書,要投資人於次一營業日上午8:00 前補足保證金至原始保證金,若未補足,則公司結算部即於 開盤時以開盤價代客戶平倉,此於受託契約第8條投資人維 持保證金之義務,第9條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 ,第10條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均有詳細規定。 乙○○於88年7月13日、14日曾告知己○○應通知丁○○及 戊○○應補繳不足之保證金,倘乙○○係未經授權擅自下單 ,則7月14日通知追繳保證金100餘萬,上訴人必生懷疑,也 必拒繳,並即刻提出其議,但自前揭電話錄音中,上訴人不 但未質疑,反而是上訴人積極的趕著到銀行匯款,並一再確 認。參酌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所列之明細中對於新增之交 易項目,均另獨立彙總列示,倘丁○○及戊○○當日或當月 份並未有同意或授權任何交易,對於月對帳單或買賣報告書 中有獨立列示每月或每日所進行之交易,若認為該交易係乙 ○○擅自下單,渠等不可能仍依指示迅速予以補繳保證金, 而未向日盛期貨公司表示異議。
⒍上訴人雖抗辯稱當時看不懂對帳單之內容,致渠等不知被上 訴人乙○○有盜用帳戶而擅自下單之情事等語。然然期貨交 易之內容雖然係屬於專門之學識,但日盛期貨公司所寄交之 期貨交易人對帳單均載明「交易日」、「買」、「賣」「商 品」、「價格」、「支出(虧)」、「存入(盈)」等欄位 ,月對帳單則除載有「交易日」、「買入」、「賣出」、「 商品明細」(載有「提領」、「存入」等語)、「成交價」 等欄位外,並載明「本月存提淨額」、「本月佣金費用」、 「本月期貨契約交易損益淨額」、「本月月底餘額」等內容 ,而上開內容並無語意不明或令人無法理解之處。且就丁○ ○及戊○○二人部分觀之,丁○○及戊○○於提出刑事告訴 時陳稱除了第一次6月3日的期貨下單買賣外,從未另外有所 同意的期貨買賣,則由於買賣報告書及月對帳單所列之明細 中對於新增之交易項目,均另獨立彙總列示,渠二人對於買 賣報告書或月對帳單上本日或本月期貨買賣項目會列有不同 於6月3日之期貨交易,怎會不產生懷疑?且乙○○於88年7 月曾告知己○○應通知丁○○及戊○○應補繳不足之保證金 ,已如前述,倘丁○○及戊○○當日或當月份並未有同意或 授權任何交易,對於月對帳單或買賣報告書中有獨立列示每 月或每日所進行之交易,若認為該交易係乙○○擅自下單, 渠等二人怎會仍依指示迅速予以補繳保證金,而未向日盛期 貨公司表示異議。故上訴人陳稱渠等看不懂對帳單而不知乙 ○○有下單之事實,尚難憑採。
⒎上訴人雖以乙○○於答辯狀已自認上訴人於88年7月16日已
至日盛期貨公司異議乙○○未經授權擅自下單事,則被上訴 人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規定,須保存自該日前2個月之 錄音,惟日盛期貨公司並未保存云云,並舉乙○○提出91年 7月12日民事答辯狀為證(附件5)。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 核乙○○提出前揭答辯狀記載:「丁○○及戊○○於88年5 月29日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一開始他們是本人下單(下單方 式與己○○同,均係由答辯人在監視結果通知丁○○及戊○ ○是否下單,取得他們同意才下單),……後來是八十八年 六月中以後,丁○○及戊○○都表示不方便,要答辯人直接 找己○○,答辯人依他們之指示之後都和己○○連絡,所以 丁○○及戊○○授權己○○是無庸置疑的,而且從庭呈之電 話錄音紀錄知答辯人係向己○○報告丁○○及戊○○之交易 情形,丁○○及戊○○帳戶保證金之補繳也都由己○○在處 理;及丁○○、戊○○收到日盛期貨所寄送之買賣報告書及 對帳單之後,對於他們之交易及帳戶款項都沒有即時表示異 議,一直等到八十八年七月十六日股市受兩國論之衝擊行情 劇烈變動,日盛期貨依受託契約規定代為沖銷其持有之部分 期貨交易部位產生差損才協同己○○出面主張未經授權進而 否認交易,顯非真實」等語(見原審卷第180頁至第181頁) 。並未直接記載丁○○、戊○○會同己○○於88年7月16 日 至日盛期貨公司異議,且細譯前揭文字已載明丁○○及戊○ ○收到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後均未即時表示異議,直迄88年 7月16日日股市受兩國論之衝擊行情變動,日盛期貨公司依 約代為沖銷其交易部分產生差損,才與己○○出面表示未授 權。因此,88年7月16日僅是表達股市因兩國論影響衝擊行 情而已。參酌日盛期貨公就丁○○、戊○○88年7月16日之 月對帳單係於88年8月始為寄送,已如前述,有大宗掛號函 件存根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101頁至第116頁),故 丁○○、戊○○理應於88年8月初始收到該月對帳單,丁○ ○、戊○○倘係異議乙○○未經其授權擅自下單,亦係於88 年8月收到對帳單後始有前往異議之可能。乙○○前揭答辯 狀並未自認上訴人於88年7月16日(前曾主張7月20日、或21 日)即前往日盛公司異議,上訴人依該答辯狀據以主張其等 已於88年7月16日就對帳單表明異議云云,殊屬無據。是以 被上訴人於88年9月5日收到上訴人於88年9月3日寄發之存證 信函(見原審卷㈢第67頁),並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36條第 2項規定保存2個月前即88年7月4日後之交易錄音紀錄,有日 盛期貨公司89年1月31日(發)函附偵查卷可憑(見該卷㈠ 第58頁),且經原審勘驗該錄音紀錄,並有兩造錄音譯文在 卷可考,已如前述。因此,日盛公司要無違反期貨商管理規
則第36條之規定。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違反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36條規定云云,不足為採。
⒏上訴人以乙○○未經其授權擅自下單事向台北地檢署提出背 信及偽造文書之告訴,已經台北地檢署以89年度偵字第1916 7 號不起訴處分,嗣上訴人聲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 察署以91上聲議字第2059號駁回再議,即上訴人復再聲請交 付審判,亦經原法院以91年度聲判字第126號駁回在案,有 本院調閱各該卷證查明屬實,是以檢察官就乙○○並無未經 上訴人授權而下單事,亦同本院之認定。
⒐綜上,乙○○均係事先經過上訴人直接或間接授權而為下單 ,上訴人主張乙○○有未經授權擅自下單之侵權行為,尚難 憑採。
㈡上訴人主張乙○○未經授權擅自轉帳部分:上訴人主張乙○ ○變造轉帳授權書,擅自將上訴人之台指期或摩台指期帳戶 內之保證金,由其中一帳戶轉入另一帳戶等語,固據提出轉 帳授權書影本共14份為證(見原審卷㈠第43頁至第57頁)。 惟為被上訴人所否認,查:
⒈現行期貨交易開戶文件,皆附有結匯轉帳授權書供交易人簽 具,其目的及用途係為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時,由交易人授權 期貨商得代為進行結匯轉帳,以支應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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