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36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 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1395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續字第392號),提起
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為「乙○○建築師事務所」之負 責人,於民國91年6月間,承攬臺北市立南門國民中學(下 稱南門國中)「91年度網球場安全網整修工程」(下稱本件 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時,另聘請被告甲○○負責本件工 程設計、監造事務之專案人員,並代表南門國中實地監督承 包商即宏震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震公司)依約執 行本件工程之施作,其2人均為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 審查、監造之人員。被告乙○○、甲○○明知政府採購法第 72條第1項明定:「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 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91 年3月18日修正之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規 定,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 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應依工程契 約予以比對抽驗,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矯正;臺 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按:已於94年 1月1日廢止)第8條、第25條亦規定,接受機關委任辦理監 造業務之專業人員應切實監督廠商履行契約,並依契約約定 辦理工程及材料之有關檢(查、試)驗,如工程施工或驗收 時,發現廠商使用之材料或成品與規定不符,應責由廠商抽 換;亦明知本件工程契約規定,應採用「深度」(起訴事實 誤載為「厚度」)為「35mm」之鋁合金網料,以作為網球場 周邊護欄之材料,竟共同基於意圖為宏震公司不法利益之犯 意聯絡,利用南門國中人員缺乏工程專業知識之機會,於宏 震公司申請使用價格、抗撞強度均低於契約規定之厚度為22 mm鋁合金網料時,於91年11月13日發函南門國中略稱:「宏 震公司所提供之鋁合金護欄材料已送校存查,經本所到校審 查結果,送審材料符合設計原意,建請貴校准予使用」等語
,以此方式對材料、規格為違反上述法令之審查,致南門國 中承辦人員不疑有他,而同意宏震公司使用上開深度為22mm 鋁合金網料,並於92年1月16日予以驗收合格,使宏震公司 因而獲得鋁合金網料約新臺幣(下同)120,585元(每才價 差50元x2411.7才)之價差利益。因認被告乙○○、甲○○ 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 利罪嫌(公訴檢察官於原審審判期日另主張被告乙○○、甲 ○○同時涉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上開2罪有想像 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此所稱認定犯罪事實 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 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 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 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著有40年台上 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參。又政府採購法第 88條第1項所定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係以受機 關委託提供採購規劃、設計、審查、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 採購廠商之人員,圖謀私人不法利益,基於違反法令之限制 或審查之犯罪認識,而刻意對技術、工法、材料、設備或規 格,為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因而獲得利,為其犯罪成立 要件。至於刑法背信罪之成立,亦必須處理他人事務之人, 圖自己或第三人得不法利益,或圖加損害於本人,而故為違 背其任務之行為,倘行為人欠缺此故意,亦無圖利或加損害 於本人之意圖,自不負背信罪責,有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35 37號判例、53年台上字第2429號判例意旨足參。三、本件檢察官認被告乙○○、甲○○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 條第1 項之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及刑法背信等罪嫌 ,係以被告乙○○、甲○○於調查局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供述、證人蘇聰榮、藍平政、劉美珠、何秀津、莊政龍於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本件工程相關契約書、函文、圖說 、預算書、驗收結算文件等書證,為其所憑之論據。四、訊據被告乙○○、甲○○對於其等係受託而分別負責本件工 程之設計、審查、監造事務,宏震公司以深度「22mm」之鋁 合金網料施作本件工程,經「乙○○建築師事務所」發函建 請南門國中准予使用等事實,並不爭執,惟被告2人均堅決
否認有公訴意旨所稱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背信之犯行。五、被告乙○○辯稱:我接本工程之後,全權交給甲○○處理, 整個過程我都沒有參與,對於宏震公司改用「22mm」鋁合金 網料,我並不知情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亦辯護稱:(一)被告乙○○固為本件工程之設計師及監造人員,惟被告乙 ○○聘任被告甲○○為專案經理人,負責現場實際之督工 及監造,本件網球場之安全網,依設計圖係採花格鋁之合 金護欄,承包廠商宏震公司係以深「22mm」之花格鋁安裝 ,安裝前送來材料樣品審驗時,專案經理人甲○○驗後認 符合設計之原意而認可同意以該材質安裝,被告乙○○既 未參與審驗,事前或當時亦未獲告知。證人藍平政係宏震 公司負責人,於原審亦證稱其承攬施作本件工程,始終未 曾見過被告乙○○,另證人莊政龍係南門國中本件施工時 之總務主任,為本件整修工程之承辦人,於原審亦證稱本 件工程之接冾人為甲○○,未曾與被告乙○○有所接觸聯 絡等情,足證被告乙○○所辯未參與本件材料之審驗乙節 應屬明確。被告乙○○既未參與材料之審驗,事前或當時 亦未獲甲○○之任何告知,被告對送審之材料究係如何, 既無所悉,即無意圖為宏震公司不法利益並使其獲得不法 利益之主觀條件存在。
(二)被告甲○○於93年10月17日,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 處接受調查時,固稱其以「22mm」花格鋁安裝護網時,有 向被告乙○○報告,應是被告乙○○決定(「22mm」與「 30mm」或「36 mm 」係同等品)等情,惟被告甲○○於97 年3月27日之偵查中供稱「(問:乙○○就本件工程參與 之部分為何?)他並沒有參與現場監造及開會,但是開會 或現場有一些問題我會向他報告,他會給我一些指示或建 議」、「(問:為何後來改變看法而認為該鋁合金護欄網 料樣品符合同等品規定?)因為後來廠商又送來厚度(指 深度)「22mm」的樣品,因為該產品並無CNS標準,所以 我們按照價格及功能來判定」、「(問:乙○○有否參與 ?)沒有,我只有回來之後向他報告」等情,顯示甲○○ 認定「22mm」鋁合金護欄合於設計需求而同意安裝之過程 ,被告乙○○事先並不知情,自無於當時表示意見或為任 何指示之可能。足證被告甲○○上開調查筆錄之供詞,與 其在偵查中之證詞不符,亦無證據證明該調查筆錄之證詞 為實在,該調查筆錄已不具證據能力,自無從援引為本件 之證據。至被告乙○○97年3月27日之偵查筆錄雖有「… …甲○○當初在廠商送樣品到學校時,去前往查看後應該 有向我報告……」之記載,惟當日被告述之內容為「……
應該來講,他事後會跟我提一下啦……應該是他同意可以 後,他認為可以了以後,他可能有跟我提說,他們有送樣 品來,久了我也記不到了……」等詞,有原審勘驗該偵查 筆錄之內容可按,足證偵查筆錄之記載,係簡略並誤解被 告乙○○之言詞而為記錄,自不足以採為被告乙○○不利 之證據。
(三)本件編號A3-2之設計圖上之花格鋁圖標固標有深度「35mm 」之文字,惟設計圖左上角已載明「本工程鋁合金護欄形 式僅供參考,承包商可採用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並須於施 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後始可採用」之說明。查被 告甲○○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會於圖說A3-2標示厚 度「35mm」……)因為公司剛好有一本羅普斯金的型錄, 所以有請工讀生查上去並註明形狀僅供參考」等情,顯示 A3-2之設計圖係被告甲○○所製作,左上角之說明文字亦 為其意思,則被告甲○○當然有足夠立場解釋該文字之真 義,被告甲○○既認35mm之標示亦屬形式之一僅供參考, 另承包商藍平政亦於原審證稱「外觀、尺寸、樣式」均係 形式之範疇,因此其認採用之「22mm」花格鋁之形式符合 設計需求而提出供審驗,負責審驗之被告甲○○亦認符合 設計原意而同意施作,就此一審驗之歷程觀察,被告甲○ ○主觀上並無任何不法意圖或致使校方陷於損害之任何意 思至明。
(四)證人蘇聰榮係桂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桂翔公司)負責人 ,亦為「LPSK」羅普斯金品牌花格鋁之製造業,於原審證 稱35-02型「35mm」花格鋁每材牌價比照「30mm」每材150 元乘以六分之七約為175元,實際販售價格以0.5及0.6計 約87.5元至105元。而本件「22mm」花格鋁宏震公司採購 價為每材170元,甲○○當時訪價每材為150元,其價格非 但高於蘇聰榮所證之87.5至105元,且高於本件工程招標 時之單價,亦即安裝之「22mm」花格鋁護欄價格較設計圖 標示參考之「35mm」為高,自無圖利包商或損害業主南門 國中利益之情形。又本件現場安裝之龍城金屬有限公司( 下稱龍城公司)出品之花格鋁護欄,除鋁片深度22mm較羅 普斯金LPSK「35mm」之深度較小外,其正面厚度部分,現 場安裝之鋁片厚度為2.71mm,LPSK則僅有1.82mm,厚度高 出LPSK甚多,而厚度亦關係花格鋁強度之重要因素之一, 此為證人蘇聰榮所證實,二種產品測試至變形之荷重強度 ,龍城公司之花格鋁正反面強度為1310kgf及1100kgf,LP SK則僅有920kgf及710kgf,現場安裝之龍城公司「22mm」 深花格鋁之荷重強度遠高於LPSK,足證現場安裝之花格鋁
護欄品質,遠高於設計圖上參考用之「35mm」之LPSK 35-0 2型花格鋁,有利於業主即南門國中,何來圖利廠商之犯 意存在等語。
六、被告甲○○辯稱:我沒有圖利他人,我是按照規定審查廠商 送來的樣品,而廠商送來的樣品強度比我圖面上所繪製其他 廠牌樣品的強度還高,我之所以會認為廠商送來的樣品強度 比我圖面上所繪製其他廠牌樣品的強度還要高的原因,是因 為廠商送來的樣品(花格鋁護欄)其網格的斷面比較厚,我 圖面上所繪製的其他廠牌樣品是按照該廠牌的型錄目錄所繪 製等語;其選任辯護人亦辯護稱:
(一)宏震公司所使用之龍城公司「22mm」網料,其價格並未低 預定之羅普斯金LPSK「35mm」網料之事實,業據證人蘇聰 榮於97年10月30日在原審結證稱:(LPSK 35-02網深35mm 之鋁合金網格產品,在91年10月間每才單價為何?)我們 以網格的單價在91年度的價格約在100 元出頭,加上框架 ,於91年度每才再增加35元;(LPSK35 -08的鋁合金產品 在91年間每才單價為何?)與02的差不多,我記得他們單 價相差10元左右,是02比較貴10元左右;(LPSK30-08的 產品每才單價為何?)網格差不多是100元左右;(所以 LPSK 35-08與LPSK 30-08的兩者單價差異多少?)以91年 度大約差15元左右,35-08比30-08貴15元;(提示他字卷 所附羅普斯金型錄第57頁價目表,價目表是何年度價目表 ?)價目表是通用的,年度不同不會有差別,這個目錄表 是我們公司從80幾年就開始使用,價目表所標示的價格是 我們的牌價,與實際販售的價格會有差異,一般公司都是 用牌價打折的方式銷售,91年度是在5、6折左右,但時間 太久,我不是很確定;(這個價目表沒有35-02的牌價, 35-02於91年間的牌價為何?)我們公司「35mm」在市場 上流通比較少,所以沒有牌價,我們是按照比例原則,就 是我們在上面「30mm」牌價再乘上六分之七;(大約是多 少?)150乘上六分之七,大約175元左右;(35-02實際 販售價格為何?)175元乘上0.5或0.6大約是87.5元至105 元等語。本件檢察官認定宏震公司所採用之花格網每才為 170元,依證人蘇聰榮前述證詞,契約規定之羅普斯金花 格網,每才僅87.5元至105元,是宏震公司所採用之網料 ,其價格顯較原契約規格還高。
(二)再就抗撞強度及厚度而言,經原審將宏震公司所採用之龍 城公司「22mm」網料及預定之羅普斯金(LPSK)「35mm」 網料送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鑑定結果,宏震公司所用龍城 公司「22mm」網料,其正面荷重強度為1310kgf ,普羅斯
金「35mm」網料僅920kgf,背面荷重強度宏震公司所用龍 城公司「22mm」網料為1100kgf ,羅普斯金「35mm」網料 為710kgf,宏震公司所用之龍城公司「22mm」網料顯然均 較羅普斯金「35mm」網料為強。而厚度部分,宏震公司所 用龍城公司「22mm」網料之正面、背面、內襯之厚度,分 別為2.71、1.60及3.48mm,較之羅普斯金「35mm」網料之 1.82、1.59及3.57mm,除內襯厚度略有差異(僅0.09mm微 差)外,其餘二項均較羅普斯金35 mm網料為厚,是其厚 度亦較契約規定為厚,依鑑定結果,其抗壓及荷重均提高 許多。
(三)本件宏震公司所採用之龍城公司「22mm」網料,其成本價 格及荷重強度、厚度,均較契約規定網料規格為高,足證 被告甲○○確無任何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行等語。七、經查:
(一)南門國中於91年間,為辦理本件工程,委託「乙○○建築 師事務」所擔任測量、設計、監造事宜(服務費為24,850 元),嗣該整修工程經公開招標後,由宏震公司得標,並 與南門國中於91年7月16日簽訂「工程採購契約」(工程 總價為90萬元),並於同日開工,工期為50日曆天,於91 年12月26日竣工,並於同年12月30日辦理初驗,於92年1 月16日複驗,經南門國中認定符合程序而同意驗收。又被 告乙○○為「乙○○建築師事務所」之負責人,於承攬南 門國中上開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時,另聘請被告甲○○ 負責該工程設計、監造事務之專案人員,代表南門國中實 地監督承包商即宏震公司依約執行本件工程,其2人均為 受機關委託提供採購設計、審查、監造之人員等情,為被 告乙○○、甲○○分別供承在卷,並有本件工程之委託技 術服務契約書、工程採購契約、91年12月30日、92年1月1 6日驗收紀錄在卷可證。
(二)依卷附本件工程不銹鋼鋁合金護欄立面圖及鋁合金護欄剖 面詳圖(見97年度他字第354號卷第51、55頁)所示材料 細部圖樣及尺寸,本件工程所設計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 規格深度為「35mm」,而本件工程於施作中,經宏震公司 以「預算編列價格與市場落差甚大」為由,發函向南門國 中申請使用「價格及性能均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之同等品 ,並經監造人即乙○○建築師事務所以宏震公司「送審材 料符合設計原因」,發函建請南門國中同意使用,故本件 工程實際上所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為深度「22mm」,為 被告乙○○、甲○○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宏震公司負責 人藍平政於原審證述屬實,復有竣工圖、宏震公司91年10
月25日宏震字第九一南字第006號函、乙○○建築師事務 所91年11月13日九一萬門字第1113號函在卷可考。(三)檢察官雖以被告乙○○、甲○○明知本件工程契約中規定 ,應採用深度為「35mm」之鋁合金網料作為網球場周邊護 欄之材料,竟於宏震公司申請使用價格、抗撞強度均低於 契約規定之厚度為「22mm」鋁合金網料時,於91年11月13 日發函南門國中建請准予使用等情,而認被告乙○○、甲 ○○以此方式對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之審查。惟查:1、本件工程實際上所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深度,雖非設計圖 說上所設計之「35mm」,惟細觀本件工程之不銹鋼鋁合金護 欄立面圖上已註明:「本工程鋁合金護欄形式僅供參考,承 包商可採用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並須於施工前送樣經校方及 建築師同意後始可採用」等文字。此一註明事項即為本件工 程契約規範之一部分,當事人即宏震公司與南門國中均應受 其拘束,而本件工程承包商即宏震公司所申請替代使用之鋁 合金護欄網料,亦必須根據價格、抗撞強度、是否合乎使用 目的等各方面條件綜合判斷,在不低於原設計材質,並於施 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等前提下,方可變更原初設計 形式,此對於本件工程契約雙方之權益保障均屬公允,且為 契約一造宏震公司之契約權利適法行使。從而,本件工程承 包商即宏震公司所申請替代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若由價 格、抗撞強度、是否合乎使用目的等各方面條件綜合判斷, 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並於施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 自無受限於設計圖說上所載明參考規格,而必使用深度「 35mm」網料之理。
2、原審將當時宏震公司送請南門國中審查之龍城公司樣品(即 後來經宏震公司實際施作於本件工程之鋁合金護欄網料), 與桂翔公司依該公司91年間之模具、製作流程所製作之羅普 斯金LPSK 35-02型(即本件工程不銹鋼鋁合金護欄立面圖上 所繪鋁合金護欄之型式)鋁合金護欄網料,送請經濟部標準 檢驗局檢驗結果,不論是鋁合金鋁片之正面或背面荷重強度 ,龍城公司之「22mm」網料(正面:1310kgf;背面:1100k gf)均高於羅普斯金LPSK 35-02型之「35mm」網料(正面: 920kgf;背面:710kgf),此有該局所檢附之試驗報告在卷 可稽(見原審卷第44頁、第45頁)。故本件工程實際所使用 之鋁合金護欄網料之抗撞強度,顯然高於原設計參考之羅普 斯金LPSK35-02型網料。檢察官指稱宏震公司於本件工程申 請使用價格、抗撞強度均低於契約規定之深度為「22mm」鋁 合金網料乙節,顯有誤會,本院當無從以此錯誤之事實基礎 ,而認定被告2人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之受託辦理
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及刑法背信罪等犯行。
3、就價格方面,證人即桂翔公司負責人蘇聰榮於原審證稱:「 (提示97年他字第354號卷第56頁圖說A7-3,上面有二個圖 示寫LPSK 30-08、35-08,是何產品?)是桂翔公司所生產 之鋁合金產品;(型號LPSK 30-08、35-08是何意?)LPSK 是我們公司的產品商標,中文名稱為羅普斯金,後面數字是 我們產品的編號,30、35是代表網深「30mm」、「35 mm」 ,08代表是我們產品的類別,也就是我們產品有很多種,08 是花樣的編號;(提示同上卷第51頁工程契約圖說A3-2, 這個圖說左中圖示是何產品?)LPSK 35-02;(同樣花樣, 但網深不同之鋁合金產品單價會有何差異?)差異就是原料 成本的差異,網深越深的成本越高,所以成本會反應在單價 上面,網深越深的價格也會越高;(桂翔公司91年間有生產 深度「22mm」的鋁合金網料嗎?)沒有;(提示97年偵字第 8475號第26頁竣工圖,竣工圖的左邊也有一個網料的圖,該 網料在91年間每才單價為何?)我們公司沒有生產22mm的產 品,所以我不清楚;(網深不同的鋁合金網料其功能、強度 是否有差異?)網深也是強度的因素之一,另外網料的厚度 也是強度的因素之一,在同一條件下,網深越深強度越強; (網料的厚度與網深是不同的嗎?)是;(這個價目表沒有 35-02的牌價,35-02於91年間的牌價為何?)我們公司「35 mm」在市場上流通比較少,所以沒有牌價,我們是按照比例 原則,就是我們在上面「30mm」牌價再乘上六分之七;(大 約是多少?)150乘上六分之七,大約175元左右;『(35-0 2的實際販售價格為何?)175元乘上0.5或0. 6大約是87.5 元至105元』」等語(見原審9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另 證人藍平政於原審證稱:「(宏震公司實際施作「22mm 」 網料是向何公司購買?)龍城金屬;(購買的單價為何?) 每才100多元,我要看一下資料;(提示97年偵字第8475號 偵查卷第21頁合約書,是你購買用於南門國中網料之價格嗎 ?)是的;(合約書是實際購買的價格嗎?)是的等語(見 原審97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而上開合約書(97年偵字第 8475號卷第21頁)所記載之價格為每才170元。」對照證人 蘇聰榮於97年10月30日在原審證稱:「(LPSK 35-02網深「 35mm」之鋁合金網格產品,在91年10月間每才單價為何?) 我們以網格的單價在91年度的價格約在10 0元出頭,加上框 架的話,於91年度每才再增加35元;(LPSK 35-08的鋁合金 產品在91年間每才單價為何?)與02的差不多,我記得他們 單價相差10元左右,是02比較貴10元左右;(LPSK 30-08的 產品每才單價為何?)網格差不多是100元左右;(所以LP
SK 35-08與LPSK 30-08的兩者單價差異多少?)以91年度大 約差15元左右,35-08比30-08貴15元;(提示他字卷所附羅 普斯金型錄第57頁價目表,價目表是何年度價目表?)價目 表是通用的,年度不同不會有差別,這個目錄表是我們公司 從80幾年就開始使用,價目表所標示的價格是我們的牌價, 與實際販售的價格會有差異,一般公司都是用牌價打折的方 式銷售,91年度那時候是在5、6折左右,但時間太久,我不 是很確定。」等語,顯見本件工程以結果而論,承包商宏震 公司事後所採用之深度「22mm」鋁合金網料,其實際採購價 格較原立面圖及鋁合金護欄剖面詳圖所示之普羅斯金LPSK 3 5-02「35mm」規格為高,且此部分成本價差,係由宏震公司 自行吸收(見偵查卷第78頁之宏震公司92年1月20日函及南 門國中簽核意見)。檢察官認為宏震公司因於本件工程改用 深度「22mm」之鋁合金網材,因而獲得120,585元(每才價 差50元x2411.7才)之價差利益,顯失所據。八、綜上,宏震公司於本件工程實際上所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 深度雖為「22mm」,而非設計圖說上所設計之「35mm」。惟 本件工程之不銹鋼鋁合金護欄立面圖已註明:「本工程鋁合 金護欄形式僅供參考,承包商可採用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並 須於施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後始可採用」等文字, 此為本件工程契約約款之一部分,而宏震公司所改用之深度 「22mm」鋁合金護欄網料,其成本非但較高,且抗撞強度優 於原設計參考之羅普斯金LPSK 35-02型之深度「35mm」鋁合 金護欄網料,被告乙○○、甲○○以「乙○○建築師事務所 」名義函覆南門國中稱「宏震公司所提供之鋁合金護欄材料 已送校存查,經本所到校審查結果,送審材料符合設計原意 ,建請貴校准予使用」,並未違背政府採購法第第72條第1 項之規定而使宏震公司獲取不法利益,亦未造成南門國中生 有損害,本件檢察官所舉關於被告乙○○、甲○○違反政府 採購法及背信等犯行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之程度,核 諸前揭說明,原審為被告乙○○、甲○○無罪之諭知,其認 事用法,並無違誤。
九、檢察官不服原審諭知被告乙○○、甲○○無罪之判決,提起 上訴請求撤銷改判,上訴意旨略稱:
(一)本件工程契約圖說A3-2「不銹鋼鋁合金護欄立面圖」中A- A剖視圖及細部大樣圖,均已明確標示所採用之鋁合金護 欄網料規格網深為「35mm」,有該圖說影本在卷足憑。果 被告乙○○、甲○○係提供廠商投標或施工參考之示意圖 ,衡情應無繪製材料細部圖樣並予標示細部尺寸之理,被
告2人辯稱該圖樣僅為示意圖之詞,尚難採信。參以契約 設計圖係招標機關於招標時,提供投標廠商作為投標前進 行標價評估之重要參考文件,依照本件工程契約第37條規 定,該文件適用順序甚或優於施工說明書、詳細表(即工 程估價單),其對於投標廠商決定標價之重要性可見一般 ,是被告2人既於招標文件設計圖說中標明鋁合金護欄之 網料深度規格為「35mm」,即應代表南門國中監督得標廠 商依契約規定之材料規格確實履行,否則將對原有意競標 本件工程之廠商造成影響採購公正之差別待遇。(二)徵諸被告甲○○自陳其僅依個人經驗判斷宏震公司更替之 樣品品質比當初設計的產品還好,當時並未將宏震公司送 來的樣品加以測試或檢驗,其在本件之前從未有設計網球 場安全網之經驗,過去有承接裝修工程,學歷為新埔工專 機械科等情,益證被告甲○○於監造時,並未對廠商提出 之材料設備,依照91年3月18日修正之行政院公共工程施 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加以比對抽驗,且被告 甲○○未曾接受工程專業之訓練,亦無網球場施作之相關 經驗,卻率以其主觀判斷遽為違反法令之審查,而違背南 門國中委託之任務。
(三)證人即生產LPSK系列鋁合金產品之桂翔公司負責人蘇聰榮 證稱:本件工程契約圖說A3-2上之圖樣為我公司所生產型 號為LPSK 35-02產品,其中「35」代表網深「35 mm」,「 02」則代表花格圖樣之形式,鋁合金網料如用為網球場護 欄,其網深度越深,成本及價格越高、抵抗網球衝撞之強 度越高,該網格單價約每才100元出頭,加上框架每才再 加35元等語。又宏震公司負責人藍平政標得本件工程後, 因詢價結果本件工程契約圖說所繪之「35mm」鋁合金護欄 網料市價高於契約單價甚多,才以「22mm」之鋁合金護欄 網料送審,最後實際使用於南門國中之產品比原契約圖說 所示產品價格便宜,價差約每才2、30元,業據證人藍平 政證述在卷,復有宏震公司91年10月25日宏震字第91南字 6號函附卷可稽,堪認宏震公司所使用之厚度(指深度) 「22mm」鋁合金網料之性能、價格均低於被告2人原設計 之深度「35mm」鋁合金護欄網料,是被告等對鋁合金護欄 網料之材料、規格為違反法令審查,使宏震公司因而獲得 該材料價差利益等情甚明。
十、本院查:
(一)本件工程之不銹鋼鋁合金護欄立面圖上所註記:「本工程 鋁合金護欄形式『僅供參考』,承包商可採用不低於原設 計材料,並須於施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後始可採
用」等語,乃為本件工程契約規範之一部分,當事人即宏 震公司與南門國中雙方均應受其拘束,而宏震公司所申請 替代使用之鋁合金護欄網料,亦必須根據價格、抗撞強度 、是否合乎使用目的等各方面條件綜合判斷,在不低於原 設計材質,並於施工前送樣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等前提下 ,方可變更原初設計形式,此對於本件工程契約雙方之權 益保障均屬公允,且屬契約一造宏震公司之契約權利適法 行使,已如前所述,檢察官謂此加註事項會影響其他競標 廠商之公平待遇,論僅屬檢察官個人意見,當無從以此為 被告乙○○、甲○○有罪之認定。
(二)又檢察官所引之91年3月18日修正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品 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第1項固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 以上工程,應於工程及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分別訂定下 列事項:(1)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適當檢 驗或抽驗項目,應由符合CNS17025(ISO/IEC 17025)規 定之實驗室辦理,並出具檢驗或抽驗報告。(2)前款檢 驗或抽驗報告,應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 認可標誌。自辦監造者,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惟前開 規定係以採購金額達「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為適用 對象,參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2條 第3項、第13條第3項及第47條第3項等規定,於88年4月2 日所公告(88)工程企字第8804490號函令,不論工程、 財物或勞務採購,所稱公告金額以上,均指採購100萬元 以上(見本院卷附上開公函網路查詢列印本)。而本件工 程之決標採購金額為90萬元,有偵查卷第21頁之工程採購 契約書影本可按,並未達公告金額,核無行政院公共工程 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之適用,被告甲○○監 造本件工程,縱未依前引行政院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 業要點第12條規定,針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加以比對 抽驗,亦未違反前引作業要點。檢察官未先行瞭解相關法 規適用之前提要件,率然認定被告甲○○對於本件工程之 材料採購為違反前述法令之審查,而違背南門國中委託之 任務,實屬誤斷。
(三)至於本件工程採用深度「22mm」或「35mm」鋁合金護欄網 料之價差問題,揆諸前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試驗報告之鑑 定意見,宏震公司採用龍城公司之深度「22mm」鋁合金護 欄網料,不論是鋁合金鋁片之正面或背面荷重強度,均優 於羅普斯金之深度「35mm」鋁合金護欄網料,就價格而論 ,其亦高於羅普斯金LPSK 35-02之深度「35mm」鋁合金護 欄網料,此已見前所述。參以本件工程之不銹鋼鋁合金護
欄立面圖明確註記:「本工程鋁合金護欄形式『僅供參考 』,承包商可採用不低於原設計材料,並須於施工前送樣 經校方及建築師同意後始可採用」等文字。宏震公司負責 人藍平政個人於訪價當時,或因欠缺充足之市場實際成交 價格資訊,導致其對於本件工程網料之擇用,曾考量牌價 高低,而未詳細調查實際交易之價格有否折扣,但鋁合金 護欄網料之交易價格,往往隨著公司品牌、行銷、製作成 本、客戶議價能力、採購數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不同公 司之相同或類似規格之產品,已難以單憑價格而論定孰為 優劣,遑論不同公司之不同規格產品,對於負責本件工程 採購設計、審查及監造工作之被告乙○○、甲○○而言, 其等所負之義務及應審查之重點在於宏震公司所改用之龍 城公司之深度「22mm」鋁合金護欄網料之整體強度,是否 不低於原初設計之要求,而非宏震公司負責人於訪價過程 中所查得之牌價高低,宏震公司負責人藍平政個人就本件 工程施作之網料擇用,縱曾斟酌牌價高低之因素,然以實 際結果論,宏震公司事後所採用龍城公司之深度「22mm」 鋁合金護欄網料,其價格反較羅普斯金LPSK 35-02之深度 「35mm」鋁合金護欄網料為高,宏震公司承作本件工程, 其實未因改用深度「22mm」鋁合金護欄網料而獲致任何不 法利益,亦未造成南門國中生有損害,自難認被告乙○○ 、甲○○對於本件工程材料之審查,有所謂違背法令圖宏 震公司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南門國中)利益之行為。十一、據上所析,本件檢察官上訴指摘之事項均無從動搖原審諭 知被告乙○○、甲○○無罪之判決基礎,本件既欠缺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2人犯有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1項受託辦 理採購人員意圖私利罪及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原審 諭知被告2人無罪,並無不當,檢察官提起上訴,請求撤 銷改判被告2人有罪,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繆卓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恆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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