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昆明律師
黃銘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87年度
訴字第127 號,中華民國89年1 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88 號;併辦案號:同署
87年度偵字第528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三次
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撤銷。
甲○○無罪。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 官選任之;法院或檢察官亦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 機關、團體為鑑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98 條 、第20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台北市土木技師公 會87年8 月14日北土技字第870098號「台北市○○○路338 巷溫妮颱風災變鑑定報告書」,係太平洋公司自行委託該公 會鑑定,並非法院或檢察官囑託鑑定,此觀該鑑定報告書第 1 頁所載「申請單位」及「鑑定要旨」即明。經核上開鑑定 報告書,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既經公訴人 於本院前審即96年度上更㈡字第205 號96年4 月17日準備程 序時及96年6 月7 日審理時均主張無證據能力,自應認無證 據能力,而不得作為本件裁判之基礎。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 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 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 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 法第15 9條之5 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 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 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
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 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 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除前述外,下列所 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或非供述證據,因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表示意見(見本院 第51頁、第112 頁反面至119 頁),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 未再聲明異議,而本院審酌上開供述或非供述等證據資料製 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 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應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下同)60年間擔任太平 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平洋公司)總經理(於80年間 改任該公司董事長),為該公司實際執行業務之人,且為該 公司所屬營造廠之實際負責人,屬從事業務之人。緣太平洋 公司於63年至64年間承造興建台北市士林區○○○道○ 段「 福音山莊」住宅(下稱「福音山莊」),依主管機關審核之 設計圖,該山莊南側區域之排水系統,係將該區域內坡面之 雨水逕流,以道路側之明溝截流,並匯入埋置於道路下方之 排水管線後,順道路坡向流至該山莊內之仰德大道3 段5 巷 15號、17號間道路側之陰井,於該陰井匯流後,再經17號至 25號道路下坡段之邊坡趾部,導入北側之天然山溝,本應注 意督導施工人員按圖施工,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形,竟疏未注意監督施工人員按圖施設排水設施,任由施工 人員擅自在「福音山莊」15號及17號間埋置內徑為60公分之 鋼筋混凝土管(下稱F幹管),將水向西排入既存之溪溝, 且該排水管埋設之平均坡度達49% ,坡度極陡,其管內水流 梯度極大,沖刷性強,F幹管在水流長期沖刷及周圍土壤流 失下,於福音山莊基地附近之F幹管接合處產生錯動情形, 致使F幹管破裂,水流外滲,因而對於「福音山莊」15號西 北側之坡坎土壤造成嚴重之淘蝕作用。迄86年8 月17、18日 溫妮颱風侵襲臺灣,連續豪雨,挾帶豐沛之雨量,致雨水降 至地表時大量逕流並匯入未按圖施工且設計施工不良之「福 音山莊」15號、17號間之排水管(即F幹管),因其時雨勢 持續集中,其排放之水流速度極快,以致該水流所產生之沖 刷作用更為顯著,該排水持續沖刷該排水管放口處附近駁崁 下方坡地土壤,復因該排水管放流口上方管段之部分,其管 體因長期排水沖刷,已於接頭處發生嚴重錯動情形,造成大 量漏水及土壤淘蝕現象,此持續之沖刷、淘蝕造成前述太平 洋「福音山莊」15號西北側之駁崁擋土牆趾下方邊坡之土壤
流失,駁崁基礎結構穩定性遭致嚴重破壞因而倒塌,由同案 被告侯宗剛(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犯行,業經本院89年度上訴 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緩刑4 年確定)於75年 間僱工在所居住之「福音山莊」15號西南側庭園違規施設之 游泳池基礎土壤亦隨之坍落,部分池體呈懸空狀況;繼而發 生池體斷裂破壞坍塌及池水流出,倒塌之駁崁,土石夾雜果 樹、植被等物,因受前審同案被告李明德(所涉過失致人於 死犯行,業經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 月,緩刑3 年確定)於74、75年間,在「福音山莊」15號 、17號下方,即台北市○○○路338 巷附近天然溪溝南側違 規搭建之房舍,及前審同案被告李明塘(所涉過失致人於死 犯行,業經本院89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於78年間,該天然溪溝北側違規興建之 擋土牆阻擋,而堆積於溪溝下游(台北市○○○路338 巷產 業道路東側),阻斷原有溪溝之通水斷面,形成類似堆積( 土石)壩現象,因由太平洋「福音山莊」F幹管持續排出之 大量雨水、坍塌區域集水範圍內之逕流,及游泳池流出之池 水均往下游匯集,均蓄積於該堆積壩上(東)方,因上游持 續匯集之水流與坍落之土石,使得土、水壓力逐漸增高,致 該坍塌土石、植物等所堆積成之類似土石壩無法承受,乃於 86年8 月18日凌晨7 時10分許,驟然崩潰,其中由李明德所 興築之違建農舍亦遭沖毀,形同潰壩,造成土石、植物及水 於相當短暫之時間內一併向下游坍流,產生大規模流潰型土 石塌滑破壞,位於該溪溝下游之台北市○○○路338 巷52號 、54號房屋,皆遭大量坍流而下之土石沖垮、埋沒,當時適 住居於房屋內之被害人李有正、陳月娥(李姿蒨之父及母) 、李姿萩、李姿璇(均李姿蒨之妹)、李吳綢(李明德之妻 )、李有讓(李明德之子)等人均遭土石(夾雜泥水、果樹 等)埋沒,致李有正、陳月娥、李姿璇、李有讓窒息死亡, 李姿萩頭部外傷、重度腦挫傷死亡,李吳綢全身多處挫、壓 創,外傷性休克死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6 條第2 項之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 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 4986號等判決意旨參照)。而刑法上之過失,指對於構成犯 罪之事實,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而言,且其過 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三、檢察官認被告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嫌,係以被告之 供述、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太平洋公司公司 登記事項卡、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 驗屍體所製作之勘驗筆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地形 圖、航照圖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固坦承為太平洋公司總經理,惟堅 詞否認有公訴人所指業務過失致死之犯行,辯稱:伊係太平 洋公司總經理,只是起造人,不是營造廠負責人,也不是承 造人,起訴書所指之業務並非伊之業務。且F幹管所在之土 地並不在太平洋公司承造房屋坐落土地內,應係太平洋公司 承造房屋前即已存在,不是太平洋公司所建,且本件發生於 房屋蓋好後20幾年,其間住戶並曾建造游泳池,應係本件發 生之原因,伊並無何業務過失責任等語。被告之辯護人並為 其辯護略稱:㈠「福音山莊」最初起造人林吳政子於62年間 申請建照時,建築基地僅有石角段玉稠湖小段122 、000-00 000-00、122-20等4 地號土地,太平洋公司於64年間興建時 ,亦僅增加同小段122-22地號土地,並未包括埋設F幹管之 芝蘭段3 小段8 地號土地,足證F幹管係在「福音山莊」基 地外,不在「福音山莊」工程施作範圍;且依林吳政子申請 建造執照當時之法令規定,申請人必先完成基地整地,做好 駁崁及排水設施始得提出申請,此由該建築執照上載明「已 完成護崁工程」等語,及F幹管係埋設在護崁之下,顯見F 排水幹管在該護崁工程完成前即已埋設,並非太平洋公司所 施作。㈡檢察官以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之鑑定意見認太平洋公 司未按圖施作通往北側山溝之排水管,無法分流F幹管之水 量,造成F幹管流量太大為本件災害原因云云。然查太平洋 公司確已施作與F幹管成十字交叉由陰井通往北側山溝之排 水暗管,此排水暗管原可將F幹管之排水分流通往北側山溝 ,惟竟遭人以磚頭將之完全堵塞,此已據證人即前往現場勘 驗鑑定之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技師范景雲、周功台、余 烈先後於本院上訴審即89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及本院前審即 96年度上更㈡字第205 號案件審理時到庭供明在卷,致大地 工程技管公會最初前往鑑定人員誤以為太平洋公司未施作上 開排水設施。是檢察官認太平洋公司未按圖施作通往北側山
溝之排水管乙節,顯與事實不符。㈢縱認F幹管係太平洋公 司所施作,惟依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所指本案 災害原因,實係因本案發生地點即F幹管RCP管排放口附 近,於「福音山莊」建造完成後,陸續發生下列地形、地貌 之極大變化:⒈「福音山莊」15號:①北側舊有游泳池已填 平、②西側舊有游泳池已加大、③庭院有回填增高情事、④ 西側及西南側擋土設施有改建並增高情事、⑤西側溪溝有向 源侵蝕情形;⒉德行東路388 巷產業道路係一新闢道路;⒊ 德行東路388 巷52、54號受災戶東側山坡之產業道路溪溝旁 有興建車庫情事;而上開地形、地貌之變更,因填土部分土 質鬆散,不夠穩固,連續大雨便形成土石流,且因「福音山 莊」15號西側及西南側擋土設施之施工,疑似錯動RCP管 接頭,致生滲漏,導致土石流失,掏空地基造成崩塌,並因 上開⒉⒊所示德行東路388 巷各該工程,造成附近水土破壞 ,溪溝水流受阻,因而使土石流氾濫成災;加上本件直接引 起災害之溫妮颱風之降雨較大且呈現集中、持續並強度均勻 之情況下,與上開因素結合釀成本件災害。惟上開因素,於 施作F幹管時根本不存在,亦非施作時所得預見,依相當因 果關係理論,自不能因上開事後發生之原因,認F幹管之施 作與被害人死亡間有何相當因果關係存在等語。 ㈣太平洋公司內部設有營造廠部門,直接由公司負責人即董 事長鄭乙丑負責管理,被告擔任公司總經理僅負責建設部 門業務,並不負責營造興建責任。
五、經查:
㈠被告於61年3 月8 日至84年4 月19日止,擔任太平洋公司常 務董事,兼任總經理乙職,負責人即董事長為鄭乙丑(鄭乙 丑僅投資,不參與經營,由被告實際負責公司業務經營)等 節,為被告所不否認;而太平洋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有:「 1.承攬代辦土木建築工程、2.土地開發、興建房屋、3.興建 國民住宅及商業辦公大樓出租、出售業務、4.建築材料製造 、預鑄房屋、5.代理及買賣各種工程材料、6.前各項有關業 務之投資與經營及投資受政府獎勵之各項事業」,亦有太平 洋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見他卷第153 至172 頁)。是 檢察官認被告係太平洋公司上開業務之實際負責人乙節,堪 認無訛。
㈡坐落臺北市○○區○○段玉稠湖小段122 、122-13、122-14 、122-20、122-22等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台北市士林區○○ ○道○ 段5 巷之「福音山莊」係太平洋公司於63年間所承造 ,於64年間完工領得使用執照等節,有陽明山管理局所發建 造執照申請表(變更設計)、台北市政府工務局64使字第15
6 號使用執照在卷可稽(見86年度他字第381 號卷第230 、 232 頁);而上開建案原係由林吳政子於62年間向陽明山管 理局申請建築執照,並經該局發給62工營286 號建築執照在 案(坐落石角段玉稠湖小段122 、122-13、122-14、122-20 等地號土地),亦有被告所提出建築執照申請書乙紙及臺北 市建築管理處98年3 月18日北市都建秘字第09866459700 號 函及所檢送上開建築執照全部案卷查核無訛,自堪認為真實 。
㈢86年8 月17、18日溫妮颱風襲台,連續豪雨所挾帶之豐沛雨 量,「福音山莊」於86年8 月18日清晨7 時10分許發生崩塌 ,其中「福音山莊」15號西北側庭院已流失大半,駁崁坍塌 長度約30公尺,僅餘靠南側之駁崁約15公尺,15號西側游泳 池靠北部分則斷裂約3 公尺,並向下滑落至位於15號西北側 之天然溪溝中,另位於「福音山莊」15號西北側之17號游泳 池靠東南側之圍牆,亦大部分遭15號所坍落之土石壓毀,17 號游泳池南側及西側下方土壤被淘空、西南角隅圍牆下方部 分駁崁被沖毀。坍塌之土石沿著溪溝向西(向下)傾斜延伸 至德行東路338 巷產業道路西側,位於產業道路與路旁溪溝 (沿產業道路東側由北向南流)東南隅由同案被告李明德所 興築之鋼筋混凝土倉庫,則已被土石推倒至產業道路之西側 ,而產業道路下方之內徑60公分之過路鋼筋混凝土排水管已 被土石阻塞,且因土石向下(向西)潰滑,致沖垮並埋沒位 於台北市○○○路338 巷52號、54號房屋之事實,業經檢察 官於及原審先後多次會同相關人員至案發現場勘驗屬實,此 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86年8 月19日履勘筆錄(含現場 照片2 幀)、86年8 月22日履勘筆錄(含現場照片70幀)、 86年8 月23日履勘筆錄(含現場照片5 幀)、86年11月17日 勘驗筆錄、原審法院87年4 月1 日勘驗筆錄、87年10月12日 勘驗筆錄(含現場照片20幀)等在卷可憑(見他卷第2 至3 頁、第70頁、第75至78頁、第93至127 頁、第210 頁、原審 卷㈠第58頁、第180 至181 頁、第187 至204 頁),並經檢 察官囑託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派員至現場進行勘查與鑑 定,此有該公會86年9 月30日北市大地正字第030 號鑑定報 告在卷可稽(附卷外)。而當時住居在前開遭土石沖毀並埋 沒之台北市○○○路338 巷52號及54號屋內之被害人李有正 、陳月娥、李姿萩、李姿璇、李吳綢、李有讓等6 人遭土石 埋沒,其中被害人李有正、陳月娥、李姿璇、李有讓等人因 窒息而死亡,被害人李姿萩因受有頭部外傷、重度腦挫傷而 死亡,被害人李吳綢則因全身多處挫、壓創,外傷性休克而 死亡等情,並均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屬實,且有勘驗筆
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在卷可佐(見86年度相字第57 4 號至第579 號等相驗卷),自堪認為真實。 ㈣又台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為查證、釐清災害發生原因,除 蒐集、查證及分析⒈地形及地物;⒉邊坡保護設施;⒊地質 及地下水;⒋氣象;⒌排水系統及水理分析計算等資料(如 ⒈地形及地物方面:由71年、82年航測地形圖,及68年、79 年、83年航空照片,發現勘查範圍內之地形及地物都有變化 ,認與本次災害有關之變化如下:⑴「福音山莊」15號:① 北側舊有游泳池已填平;②西側舊有游泳池已加大;③庭院 有回填增高情事;④西側及西南側擋土設施有增高情事;⑤ 西側溪溝有向源侵蝕情形;⑵德行東路388 巷產業道路係一 新闢道路;⑶德行東路388 巷52、54號受災戶東側山坡之產 業道路溪溝旁有興建車庫情事;⒉邊坡保護設施方面:勘查 範圍內之邊坡保護設施,於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西側及 西南側為漿砌塊石駁崁,其毗鄰之太平洋「福音山莊」17號 西南側護坡亦同;德行東路338 巷52、54號受災戶之東側山 坡,因整地填土而興建鋼筋混凝土擋土牆(牆面貼石片); 至於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至德行東路338 巷產業道路之 間的果園,果樹沿坡面呈階梯式平台種植,各平台間係採塊 石堆砌之小擋土牆保護邊坡;⒌排水系統方面:由太平洋「 福音山莊」排水系統之原設計圖等資料顯示,太平洋「福音 山莊」南側區域之排水系統,基本上係將該區域內坡面之雨 水逕流,以道路側之明溝截流,並匯入埋置於道路下方之排 水管線後,順道路坡向流至太平洋「福音山莊」15、17號間 道路側之陰井,於該陰井匯流後,再經17號至25號道路下坡 段之邊坡趾部,導入北側之天然山溝。惟經現場勘查獲悉, 太平洋「福音山莊」全區實際構築之排水系統現況與原設計 圖所示不同,約可分為3 個集水區○○○○道路段尚有邊溝 ,大部分區○○○○道路路面或其下方之涵管作為排水路線 。A 集水區又可分為A1及A2兩部分,A1集水區之水量係利用 F線排水管線經15號及17號之間,採用內徑為60公分的鋼筋 混凝土管,將水向西排入既存之天然溪溝,再匯集A2集水區 之水量順溪溝向西流入較大之溝谷,尤其穿過德行東路338 儔52號民宅南側邊緣。本坍塌災害區之水量即係A 集水區所 匯流之降雨量。B 集水區之水量係流向太平洋「福音山莊」 北側之山溝;而C 集水區○○○○○道面向地勢較低處竄流 ,並於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東南側之邊坡隨地形漫流向 西)。另該公會鑑定人員並多次赴災區現場勘查(勘查範圍 為東起於仰德大道3 段之太平洋「福音山莊」東緣,西至德 行東路338 巷52、54等號民宅西緣;此一區域地形為東向西
傾斜,區內建物為2 至3 層之別墅建物,沿山勢呈階梯排列 )及辦理地形測量,經研閱災區內外構造物與設施相關設計 、施工資料,並逐一現地比對,並進行山坡坍塌(坍塌區域 位於仰德大道3 段5 巷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別墅建物西 北側之部分庭院、駁崁及其西側下方之邊坡,依坍塌災害得 之現況勘查結果顯示,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之西北側庭 院已流失大半,駁崁坍倒約30公尺,南側之駁崁約15公尺仍 維持完好,西側之游泳池斷裂約3 公尺並掉落於其西北方之 溪溝中;而太平洋「福音山莊」17號之游泳池東南側之部分 圍牆亦被坍落之土石壓毀,該游泳池南側及西側下方土壤亦 發現有淘空現象。另該游泳池西南角隅圍牆下方之部分駁崁 被沖毀。坍塌的邊坡及溪溝向西傾斜延伸至德行木路338 巷 產業道路側,位於產業道路與溪溝東南隅之鋼筋混凝土車庫 ,被土石推倒到產業道路之西側;產業道路下方之內徑60公 分鋼筋混凝土排水管已被土石阻塞;同時受災戶之房屋南側 已被大量坍流而下之土戶夾雜泥水、果樹等所埋沒、壓毀) 破壞發生過程分析,研判該山坡發生坍塌之機制及原因,並 分別就本件災害發生之潛在因素分析及可能原因探討、災害 發生過程與坍塌機制研討等方面,就本案災害發生之原因, 認:
⒈災害發生之潛在因素分析及可能原因探討:
①原設計圖中F線排水管線最終向北排入太平洋「福音山莊」 北側之天然山溝(如圖7 ),惟經現場檢測(見相片10至13 )獲悉,現今實際埋置完工的排水管線係太平洋「福音山莊 」15號及17號間,內徑為60公分的鋼筋混凝土管,並將水向 西排入既存之溪溝(見相片14)。同時該排水管位於大平洋 「福音山莊」5 巷道路下方之鋼筋混凝土管接合處,亦發現 有嚴重錯動情形。
②依水理計算結果得知,F線排水管內水流流速均大於一般雨 水下水道設計標準之每秒2.5 公尺(爾後提高至每秒3.0 ) ,其流至R4管排放口之排放流速高達每秒7. 23 公尺,於排 放口處並未構築任何消能或防沖刷之設施,以致對排放口附 近土壤之沖蝕作用極大。
③位於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西北側駁崁下緣發現損壞破碎 的鋼筋混凝土管,由其管壁之銅線嚴重銹蝕程度(見相片15 )顯示,鋼筋混凝土管發生斷裂破碎的情形,本公會認為該 管損壞與未予妥善檢修維護,已有相當時日。
④詳細比對71年及82年之航測地形圖和判讀、比較68年、79年 及83年之航空照片後,獲悉本坍塌區之地形有向源侵蝕現象 及坡面植被逐漸稀少之情事,顯示本坍塌區之邊坡土壤受到
R4管放流水之沖蝕作用影響。
⑤由氣象資料顯示,溫妮颱風期間之總雨量及降雨強度(降雨 延時為10分鐘與1 小時)雖非歷年來最大者,但依據水理分 析計算之合理化公式及曼寧公式針對A1集水區及排水管涵進 行檢核,本坍塌區排水系統A1集水區之集流時間僅約3 分鐘 ,以致3 分鐘之降雨延時之降雨強度影響最鉅,由溫妮颱風 所帶來之集中性豪雨,其3 分鐘延時之降雨強度為7.0 公釐 (即每小時140 公釐),較以往賀伯颱風為大,同時溫妮颱 風豪雨期間之降雨呈現集中、持續且強度均勻之特殊現象, 其集中性豪雨持續達3 小時之久(8 月18日4 時至7 時), 遠較呈現間歇性豪雨之賀伯颱風,在同一降雨時間內(即3 小時)之累積降雨量大甚多(如圖6 所示),故造成本坍塌 災害的主要誘因,應係短延時降雨強度過大與降雨持續之集 中性豪雨。
⑥由「福音山莊」17號游泳池南側圍牆受坍落之土石壓毀傾倒 之殘跡情形(見相片16)研判,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庭 院外圍之駁坎應由西北側部分先行向北倒塌,爾後倒塌範圍 逐漸向兩端擴大;若該首先倒塌之駁崁僅因其承受的土、水 壓力過大而傾倒,依其駁崁面及其下方邊坡面之走向,則其 最易傾倒之方向應朝向西北西,而非向北。
⑦由斷裂後掉落至下方溝谷之游泳池(見相片16)殘塊顯示, 該游泳池內殘塊所蓄積之物仍為水而非土石,研判游泳池斷 裂掉落之時間較晚。若游泳池側駁崁先倒塌,且游泳池亦隨 之斷裂掉落,則斷裂游泳池內將會蓄積太平洋「福音山莊」 15號西北側駁崁及庭院土石。
⑧由相片17顯示,受災戶東側產業道路旁擋土牆殘留之坍塌土 石與其牆面之泥漬,研判該擋土牆有被土石掩埋過之情事, 亦即由本坍塌區○○段邊坡坍塌之土石曾堆積於接近產業道 路側之溪溝中,阻斷整個溪溝之行水斷面,參考現況實測地 形圖推估堆積高度約2.0 至3.0 公尺。
⑨由現況實測地形圖顯示,該坍塌土石堆積之土石堆,距離太 平洋「福音山莊」15號庭院西側下方達60公尺以上,若非有 巨量或持續性水流當不致能遠距離移動該大量土石。經查該 15號庭院游泳池面積約100 平方公尺,依其泳池之深度狀況 ,游泳池內可流出之水位高為0.8 公尺,當游泳池破裂時流 出的水量約為80立方公尺。由於R4管涵於尖峰降雨時段之最 大排放水流量每秒鐘水量約1.95立方公尺,以及平均1 小時 達920 立方公尺排放水流量,且持續達3 小時之久,應是造 成上方土石往溪溝下游攜帶堆積的主要動力。
⑩由82年航測地形圖顯示,於坍塌區下段之德行東路388 巷產
業道路東北隅構築有1 鋼筋混凝土擋上牆(牆面貼石片), 同時該位置之東南隅亦興建有一6.0 公尺寬,8.5 公尺長之 鋼筋混凝土車庫(見相片18),車庫與擋土牆間之溪溝寬約 為2.3 公尺,該處溪溝通水斷面雖已較原過水斷面為小,但 水流順暢時,應不致影響邊坡上方排放而下之水流渲洩。惟 若邊坡上方坍落相當數量之土石,此處極易受兩側構造物之 阻礙而堆積土石,並自然形成一土石堆積壩。同時於該類似 土石壩之後方(東側)蓄積大量由邊坡上方管涵持續排放之 水量。因此,若該溪溝保有較寬闊之通水斷面,雖於邊坡上 方發生土石坍落現象時,仍將造成下游通水斷面改變,但邊 坡上方管涵排放出來的水流,僅會對該坍落之土石產持續之 沖蝕現象及漸次將土石攜帶往溪溝下游,不至於發生類似土 石壩之潰壩現象,於短時間內產生大量土石及水一起向下潰 流之災害。故研判車庫與擋土牆改變了天然溪溝原具有之通 水斷面,亦是造成短時間內產生大量土石向下(西)潰流的 潛在原因。
⑪詳細比對71年及82年之航測地形圖、現況實測地形圖和熱心 人士所提供之相片(見相片19),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 ,曾於71年以後改建擴大西側庭院之游泳池、庭院與其北側 游泳池有回填土石,以及庭院外緣之駁崁加高之情事(見相 片20至22),該改建工程對原有駁崁之穩定安全性有不利影 響,同時亦會增加駁崁倒塌後坍落之土石數量,依航測地形 圖及實測地形圖所進行之計算結果,總下滑土石方量約1918 立方公尺。其中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因改建回填土量所 增加之下滑土石方量約為190 立方公尺,約占總下滑土石方 量的10分之1 。此外,游泳池之基礎由現場勘查知悉,並未 座落於堅實地層,亦未考慮穩定安全性不佳之駁崁發生位移 或倒塌破壞時,游泳池之結構安全性是否足夠。按其池底版 之鋼筋量應不足以承受駁崁倒塌後池體局部懸空時之應力狀 況。
⒉災害發生過程與坍塌機制研討:
本山坡坍塌破壞災害,經蒐集、勘查、探訪、查證及綜理分 析坍塌區內外之地形、地質、水文、構造物及排水系統等各 方面資料後,研判坍塌災害發生的過程及破壞機制大致如下 :
①貫穿太平洋「福音山莊」之F線排水管線中之R4排水管(內 徑為60公分鋼筋混凝土管)放流口,出露於太平洋「福音山 莊」15號西北側駁崁下緣之邊坡趾部附近,由於溫妮颱風期 間集中性豪雨造成之大量地表逕流匯入排水管,加以其排放 之水流速度極快降雨持續且集中,以致該水流所產生之沖刷
作用頗為顯著,持續沖刷該排放口處附近駁崁下方坡地土壤 。
②持續之沖刷、淘蝕造成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西北側之駁 崁擋土牆趾下方邊坡之土壤流失,駁崁基礎穩定性遭致嚴重 破壞因而倒塌,游泳池之基礎土壤亦隨之坍落。部分池體呈 懸空狀況,繼而發生池體斷裂破壞及池水流出。 ③倒塌之駁崁、土石夾雜果樹、植被等物堆積於溪溝下游(德 行東路338 巷產業道路東側),阻斷原有溪溝之通水斷面, 形成類似一堆積(土石)壩現象。
④由太平洋「福音山莊」持續排出之大量雨水、坍塌區域集水 範圍內之逕流、以及游泳池流出之池水均往下游匯集,蓄積 於該堆積壩上(東)方。
⑤上游持續匯集之水流與坍落之土石,使得土、水壓力逐漸增 高至該坍塌土石、植物等所堆積成之類似土戶壩無法承受時 ,即驟然崩潰.形同潰壩,造成土石、植物及水於相當短暫 之時間內一併向下游坍流,產生大規模流潰型土石塌滑破壞 ,位於溪溝下游之車庫及受災戶房舍皆遭該大量坍流而下之 土石沖垮、埋沒。
⒊結論:
①本災害發生之主要誘因及潛在不利因素,為溫妮颱風期間降 雨之短延時(3 分鐘)降雨強度過大且豪雨持續、集中與太 平洋洋「福音山莊」排水系統設計不符合一般工程標準,且 未照設計圖施工及爾後之維護管理不良。約1.7 公頃集水區 降雨產生之水量係經太平洋「福音山莊」15及17號間埋設之 內徑60公分鋼筋混凝土管(即F幹管),將雨水排放至西側 天然溪溝,該涵管埋設之平均坡度達49% ,管內水流速度高 達每秒7.2 公尺,其放流口(斷裂處附近)位於本坍塌區邊 坡之腰部,溫妮颱風期間之集中性豪雨時,排出之高速水流 沖蝕作用顯著,對邊坡之穩定與安全性影響甚鉅,加以該涵 管放流口上方管段之部分,有管體於接頭處營生嚴重錯動情 事,亦易造成大量漏水及土壤淘蝕現象。
②本災害發生之其他潛在次要原因計有下列諸項: ⑴受災戶東側上方鄰德行東路338 巷產業道路附近之原溪溝, 於其北側有人工修築之鋼筋混凝土擋土牆,於其南側亦築有 鋼筋混凝土車庫,二者不當地改變地形、地貌,有侵佔水道 及造成通水斷面變小之情事,影響豪雨期間水流渲洩之順暢 性,及造成上方邊坡坍落土石易於堆積,並形成類似土石壩 狀況之條件。
⑵太平洋「福音山莊」15號別墅庭院改建、駁崁擋土設施之設 計考慮未盡完善,對其應予以妥適分析之基地條件與所採之
安全標準略有不足。由於,游泳池基礎穩定性及池體結構安 全性與該駁崁擋土設施之安全性關聯甚大,下方邊坡及駁崁 發生坍塌破壞後,改建所回填之土石亦一併坍落,亦引致池 體斷裂漏水,水流直接流入下方之溪溝,增加溪溝之坍落土 石量及水流量。雖該土石量及池水量佔本坍塌災害坍落土石 總量及總水流量比例不大,仍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造成災害 程度加劇之影響」等語,此有上開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卷 外所附該鑑定報告)。
㈤上開鑑定報告結論①「本災害發生之主要誘因及潛在不利因 素」固認:「太平洋洋『福音山莊』排水系統設計不符合一 般工程標準,且未照設計圖施工及爾後之維護管理不良。約 1.7 公頃集水區降雨產生之水量係經太平洋『福音山莊』15 及17號間埋設之內徑60公分鋼筋混凝土管(即F幹管),將 雨水排放至西側天然溪溝,該涵管埋設之平均坡度達49 %, 管內水流速度高達每秒7.2 公尺,其放流口(斷裂處附近) 位於本坍塌區邊坡之腰部,溫妮颱風期間之集中性豪雨時, 排出之高速水流沖蝕作用顯著,對邊坡之穩定與安全性影響 甚鉅,加以該涵管放流口上方管段之部分,有管體於接頭處 營生嚴重錯動情事,亦易造成大量漏水及土壤淘蝕現象」等 語。易言之,本案發生之主要原因係太平洋公司所施設位於 「福音山莊」15及17號間內徑60公分鋼筋混凝土管(即F幹 管)之排水系統設計不符一般工程標準,且未按排水系統設 計圖施工,加上事後之維護管理不良,成為本件災害之主要 原因。惟被告否認上開F幹管為太平洋公司所施設,亦無未 按圖施工之情形,辯稱該F幹管係原起造人林吳政子於申請 建築執照前即已埋設,並非太平洋公司所施作等語。查: ⒈證人即審核「福音山莊」使用執照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承辦 人員林時王於本院上訴審即89年度上訴字第1117號乙案審理 時具結後證述:「(提示87年偵字第188 號卷第36至38頁即 使用執照審查表,問:請說明之?)我是看使用執照,當時 法令規定山坡地開發要先整地、排水、駁崁等,才可以發建 築執照」,「(問:是否要雜項執照?)不需要」,「(問 :什麼人檢驗?)陽明山管理局」,「(問:第37頁說明第 2 項,請詳說明?)山坡地領建築執照,64年申請,我審查 的,陽明山管理局已經發了,我不能審查,我只是1 個技師 ,我是備查」,「……(問:排水系統做好是根據什麼?) 建築執照上陽明山管理局當初都有簽了」,「(問:有無驗 收?)我只有看房子的部分」,「(問:有無看排水?)我 看房子蓋好,我就簽了,其他我不能表示意見,我也沒有權 利」,「……(問:你寫已經完成排水系統,是看建築執照
?)申請建築執照出來,表示這些都已經做好了,我只是看 我房子的部分」」,「……(問:驗收時有無看到這排水管 ?)我沒有看到,我也不會去看,陽明山管理局准的東西, 我怎麼有權利去看……」等語(見該卷第31至35頁),此與 本院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所調取之建築執照申請案卷顯示林 吳政子於62年1 月間向陽明山管理局申請上開建築執照時, 該局於該內部審查作業表中「本案審查情形」欄載明:「申 請地點在北陽公路大轉彎西側如圖示紅色位置,臨接7 公尺 私設道路,中建2 層樓房15座,3 層樓房4 座,屬保護區, 經會都市計劃課簽註……,暨農林科簽註:『本案土地地勢 平坦,且完成護崁工程,建築用核與水土保持無妨礙……」 等語(見建築執照案卷第1 頁反面),其間並曾就有關排水 設施乙節,簽會工程課表示:「查該建築基地內無水溝地, 對於該建基地內排水施設應由貴課自行審核」等語意見後, 嗣由該局技佐施華民簽註:「該建築基地內既無排水溝地, 依照所檢送建築圖樣內排水設施尚稱完善,擬請准予發照… …」等語(見建築執照案卷第4 、5 頁)後,由該局發給建 築執照等節參互以觀,堪認林吳政子於申請上開建築執照時 ,陽明山管理局已就該基地之排水設施進行審核,並認排水 設施尚稱完善而准發照。是林吳政子於申請上開建築執照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