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重訴字,95年度,4號
TPHM,95,矚上重訴,4,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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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子○○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殷律師
      張麗玉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亥○○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陳昆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律師
      李建慶律師
      方伯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寅○○
      天○○
           7樓
      戌○○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A○○
選任辯護人 張英郎律師
被   告 戊○○
           號6樓
選任辯護人 江東原律師
      陳錦隆律師
被   告 巳○○
選任辯護人 黃虹霞律師
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林宏政律師
      蔡宜蓁律師
      林信和律師
被   告 卯○○
選任辯護人 郭方桂律師
被   告 丙○○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琳律師
      陳玫瑰律師
被   告 丑○○
      壬○○
      乙○○
上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律師
被   告 未○○
選任辯護人 張慶帆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2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
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556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癸○○子○○亥○○己○○戌○○天○○寅○○部分均撤銷。
癸○○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處有期徒刑參年。子○○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亥○○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鑽戒壹只沒收;又違反銀行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叁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鑽戒壹只沒收。
亥○○被訴如附表所示均無罪。
己○○無罪。
戌○○天○○寅○○幫助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亥○○係中國農民銀行(下稱農銀)副總經理,並於86年12 月6日升任總經理。馬乃林係傑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傑廣公司)董事長;午○○係傑廣公司關係企業傑名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傑名公司)董事長,自86年1月23日起任 知本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知本公司)董事長(午○○ 、馬乃林現由原審通緝中)。未○○係中央票券金融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央票公司)總經理(85年9月9日起至87年11月 3日止),負責綜理公司業務,為受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曾 於92間因背信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癸○○ 係第3、4屆立法委員,於84年12月至85年1月間,得知馬乃 林及午○○計劃以傑廣公司與知本公司為起造人(傑廣公司 當時已持有知本公司67.5%之股權),在知本公司所有之臺 東縣太麻里鄉○○段659、659之3地號等土地上興建「知本 飯店渡假村」(門牌號碼太麻里鄉○○路30號,共分A、B 、C三棟,其中A棟為14樓觀光飯店(85年5月8日變更設計 為10樓),自營不售;B、C棟分別為地下2層、地上15層 及10層之休閒套房(3樓以上)及商場(地下1樓至地上2樓 ),全部對外銷售,總共資金需求在新臺幣(下同) 2,000,000,000元至3,000,000,000元之間,向多家行庫申請 融資均遭拒絕後,即由癸○○癸○○之子子○○與馬乃林 、午○○達成合意,約定由癸○○以其立法委員之知名度, 以傑廣公司與知本公司名義向銀行團及其他金融業者申洽貸 款,若事情成功,則由洪家以低價購買股權,並由子○○以 常務董事身分參與該新建飯店之經營。嗣85年2、3月間,癸 ○○與子○○向當時仍為公營之農銀之董事長戊○○、總經 理巳○○、副總經理亥○○等人,請求農銀貸款與傑廣公司 、知本公司興建「知本飯店渡假村」,並請求農銀擔任主辦 行,聯合其他行庫貸款。
二、85年3月21日至4月1日之間,癸○○子○○、午○○、馬 乃林再向中央信託局(下稱中信局)局長蔡茂昌與理事主席 彭淮南及華僑商業銀行(下稱僑銀)董事長戴立寧、總經理 陳麗常等人請求貸款與傑廣公司、知本公司興建「知本飯店 渡假村」,嗣85年4月1日中信局及僑銀會同農銀人員勘查本 件工地,子○○並於同(85)年4月9日以知本公司代表之身 分參加3家行庫聯貸會議,初步建議聯貸金額為 1,358,000,000元(含土地融資即償還先前同業貸款 469,000,000元,及工程週轉金889,000,000元即工程總造價 1,778,000,000元之五成),並以農銀為主辦行,攤貸 543,200,000元,中信局與僑銀為參貸行,各攤貸 407,400,000元(此部分建築融資聯貸案檢察官認無違法未



起訴)。會後亥○○明知銀行法第35條規定「銀行負責人及 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存戶、借款人或其他顧客收受佣金 、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竟於同(85)年4月12日左右在 臺北市○○區○○街176號9樓之2住處收受馬乃林與午○○ 贈送價格170,000元之1.22克拉鑽戒一只。三、午○○與馬乃林因公司財務困難無力籌措興建知本飯店渡假 村所需之自籌資金部分,先前建築融資仍不足支付廠商,為 彌補資金缺口,於86年6月間,再向農銀等聯貸銀行提出 1,200,000,000元裝璜設備融資貸款案,獲主辦行即農銀常 董會通過後,馬乃林、午○○因亟需資金,即於同年8月20 日先向農銀提出250,000,000元裝潢設備融資之過渡性融資 貸款申請,經常董會降低貸款額度為200,000,000元後通過 。(本院認1,200,000,000元及200,000,000元融資均未違法 ,詳後述)。亥○○明知依銀行法第35條之規定「銀行負責 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借款人收受不當利益」,竟 仍基於概括犯意,於86年9月10日農銀放審會通過上開 200,000,000元裝潢設備融資之過渡性融資貸款案後,即於 翌日(即86年9月11日)南下臺中市,接受傑廣公司負責人 午○○在「安蘭居」餐廳宴請,花費11,226元,當晚並接受 招待住宿於臺中市麗緻飯店,花費3,369元。該案旋呈經巳 ○○、戊○○批示後,於同(86)年9月15日經常董會決議 通過准予借貸200,000,000元(契約期限5個月)。亥○○見 事成之後,即再次於同年9月23日趁農銀營業部人員地○○ 、陳坤隆南下至臺中辦理本件對保時,隨行至臺中接受午○ ○招待住宿於臺中市麗緻飯店(花費4,016元),當晚並接 受午○○在有女陪侍之海派酒店消費39,900元(含帶出場回 至麗緻飯店過夜之小姐出場費,每小時1,200元,起訴書誤 載為1,350元)。至86年10月23日,裝潢設備融資之過渡性 融資第2筆63,000,000元撥下,當晚並接受招待住宿於臺中 市麗緻飯店,花費5,604元(起訴書誤載為5,004元,已據檢 察官於原審審理中更正,見原審卷十八第66頁),而向貸款 人收受不當利益。嗣1,200,000,000元裝璜融資案因中信局 不願參賃,成立無望,傑廣與知本公司旋改向農銀申貸 850,000,000元。亥○○率營業部經理玄○○南下勘查後, 農銀放審會在無人反對下通過。惟又因僑銀退出聯貸,傑廣 與知本公司向農銀及萬泰銀行表示減作12項工程,改申貸 650,000,000元。農銀部分經送交放審會審核與亥○○批示 後,農銀常務董會即通過本案(本院認850,000,000元及 650,000,000元貸款均未違法,詳後述)。四、因傑廣集團對於聯貸銀行貸放1,358,000,000元建築融資,



仍無法滿足其資金需求,癸○○即以立法委員身份,先後多 次帶同子○○、馬乃林、午○○或林景仁等人,至台北市○ ○○路○段188號10樓央票向未○○請託,表示傑廣公司興建 台東知本飯店,急需資金,請未○○能同意核貸短期營運週 轉金。未○○癸○○係立委之身分,加之癸○○之妻黃幸 、傑廣公司之關係企業佑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聯公 司),俱為央票公司法人發起人股東,佑聯公司更為法人董 事,,為保總經理職位,乃與癸○○子○○、午○○、馬 乃林,以及央票公司副總經理陳錦昌、協理陳宏樫、業務部 經理蘇金龍陳錦昌、陳宏樫、蘇金龍就本案犯行於原審審 理時已與檢察官達成認罪協商,經原審判處陳錦昌共同連續 背信罪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2年;陳宏樫共同連續背信罪 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蘇金龍共同連續背信罪有期徒刑1 年2月,緩刑2年,均確定在案)等人,共同基於為傑廣集團 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癸○○子○○並圖本人之利益(洪 家可以低價購買前所述之知本公司股權、凱迪拉克轎車使用 利益,詳見後述),以傑廣集團各公司名義分散貸款,集中 使用之方式申貸款項,未○○利用其位居總經理之職權,介 紹蘇金龍癸○○等人認識,並指示蘇金龍全力配合,日後 即由林景仁代表傑廣集團與蘇金龍接洽辦理貸款事宜。傑廣 集團各公司名義貸款如下:
(一)以傑廣公司名義貸得240,000,000元部分:  85年11月7日林景仁至央票公司向蘇金龍提出傑廣公司申 貸250,000,000元短期營運週轉金。蘇金龍受理後,即交 陳炫村於85年11月19日辦理徵信調查報告,其將傑廣公司 財務連續虧損、借款增加、營業收入萎縮等不利承作因素 之數據載於徵信報告之附表中,而由業務部授信經辦陳憶 青於85年12月30日據以製作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 (下稱審核表),將承作條件額度改為180,000,000元, 期限1年,動用額度超過93,000,000元部分提供台東縣太 麻里鄉○○段664地號土地及其地上建物設定158,000,000 元第1順位抵押權給央票公司。蘇金龍陳錦昌明知依一 般授信規則,不應准許,係癸○○子○○請託,而總經 理未○○交辦之案件,乃加以核章,層轉由未○○批示送 業務審議委員會(下稱業審會)審議。85年12月31日召開 業審會,由未○○主持,陳錦昌、陳宏樫、蘇金龍等與會 ,在未○○主導下照案通過,提常務董事會核議,未○○ 旋在86年1月4日召開之常務董事會中,主導照案通過。86 年2月間傑廣公司再提供台中縣沙鹿鎮○○○段北勢坑小 段地號64之3等10筆土地辦理增貸60,000,000元,亦由未



○○於86年2月4日第1屆第17次常務董事會主導通過核貸 。直至87年1月6日合約期滿前,再由朱倩儀辦理前開2筆 計240,000,000元續約貸款之徵信調查報告,業務部經辦 王孟士(未○○之外甥)於87年1月12日填製審核表,亦 經知情之蘇金龍、陳宏樫、陳錦昌簽章,由未○○於87年 1月20日第1屆第40次常董會主導核議通過。迨至88年1月 間傑廣集團倒閉後,無法兌現所發行之商業本票,致央票 公司代為清償後,造成有逾期償還金額239,400,000元之 損害。
(二)以傑名公司名義貸得210,000,000元部分: 86年4月1日林景仁復至央票公司,以傑名公司承攬知本飯 店天堂鳥新建工短之裝潢及設備工程之借款用途為由,向 蘇金龍提出傑名公司申貸150,000,000元短期營運週轉金 。蘇金龍受理後,即交林文達於86年4月8日製作徵信調查 報告,記載該公司負債比例偏高、財務不健全、虧損嚴重 、無擔保授信偏高、授信額度超過資本額、及會計師對於 85年度財務簽證中有註記傑名公司85年度之累積虧損已超 過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等問題。而業務部授信經辦王孟士 於86年4月15日據以製作審核表,發現不宜承作,向蘇金 龍反應,蘇金龍仍要王孟士配合簽辦,而蘇金龍陳錦昌 明知仍予以簽章,呈未○○批示送業審會審議,86年4月 18日召開業審會,由未○○主持,王孟士在會中提出本案 不宜授信等意見,惟未○○不予理會,逕行裁示照案通過 提常務董事會核議,而於86年4月22日第1屆第21次常董會 在未○○主導下,通過該案之申貸。至87年1月間,林景 仁再以傑名公司名義,向中央票券公司增貸60,000,000元 短期營運週轉金,蘇金龍交由簡甫縉於87年1月19日辦理 徵信調查報告,明列傑名公司財務結構嫌弱、獲利能力弱 等不利放貸之不良財務條件,同日王孟士製作審核表後, 層轉知情之經理蘇金龍、協理陳宏樫、副總經理陳錦昌簽 章,陳送未○○批示送業審會審議,復在未○○主導下經 業審會及常董會(87年1月20日第1屆第40次)照案通過。 迄87年3月7日林景仁向央票公司申請前開傑名公司 150,000,000元續約貸款,經蘇金龍交王孟士於87年4月9 日填製徵信調查報告,仍載明傑名公司財務結構嫌弱、償 債能力略顯薄弱、獲利能力仍弱等不利放貸之不良財務條 件,由陳錦昌在報告經理欄核章後,交由劉芳秀辦理續約 ,蘇金龍在審核表經理欄核章後,再送業審會及董事會( 87年4月28日第1屆第13次)照案通過。迨至88年1月間, 傑廣集團倒閉後,致傑名公司2筆計210,000,000元之貸款



,有193,200,000元係逾期放款。
(三)以廣年公司名義貸得128,500,000元部分: 86年5月間,林景仁向央票公司提出廣年公司貸款 72,000,000元短期營運週轉金之申請,經蘇金龍交徵信部 劉育寧於86年6月13日製作徵信調查報告,於附表列明廣 年公司負債約為資本額的3倍負債偏高、稅前盈餘僅 2,168,000元償債能力不足、財務不健全虧損嚴重,無擔 保授信偏高,授信額度超過資本額等問題,王孟士則據以 製作審核表,經知情之蘇金龍陳錦昌核章後,呈由未○ ○批示送業審會審議,86年6月26日召開業審會,在未○ ○主導下提常董會核備通過(本件核准權限屬總經理未○ ○)。迨87年5月間林景仁向央票公司申請續約,蘇金龍 交王孟士於87年5月18日填製徵信調查報告,列有財務結 構略顯薄弱等事項,交由林文達於87年5月22日辦理審核 表,融資額度調降為68,500,000元,經蘇金龍核章後,由 未○○於87年5月29日業審會主導通過。至87年9月間,林 景仁再提出廣年公司增貸60,000,000元短期營運週轉金, 蘇金龍受理交由王孟士於87年9月18日填寫徵信調查報告 ,傑廣集團融資額度已超過1,000,000,000元,有短期償 債能力薄弱,財務結構欠佳,營運虧損等問題。87年10 月3日由業務部經辦羅杏雯填製同意承作之審核表,經知 情之經理蘇金龍、副總經理陳錦昌簽章後,徵信部經理郭 國勇在87年10月7日業審會提出不能增貸情事,惟未○○ 不予理會,仍執意通過,於87年10月9日常董會,在未○ ○主導下照案通過。迨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廣年 公司2筆計128,500,000元之貸款,產生128,200,000元之 逾期放款。
(四)以銓笙公司名義貸得200,000,000元部分: 86年6月間,林景仁以銓笙公司名義申貸180,000,000元短 期營運週轉金,蘇金龍受理後,交徵信部簡甫縉辦理徵信 ,簡甫縉於86年6月24日徵信調查報告提列銓笙公司尚在 建廠階段,未正式生產,近兩年獲利能力不佳,85年稅前 淨利僅17,000元,經營績效不佳,公司資產偏重在固定資 產(會導致自有資金應用短絀),且有虧折股本及稅前虧 損等等不利承作因素;徵信部經理黃慶華亦認為銓笙公司 85年度營業收入僅7,376,000元,依信保基金作業手則規 定,周轉金以營業額半數作核貸標準,本案超過甚多,不 符放貸規定等情。經王孟士於86年7月3日製作審核表,提 出同意放貸意見,經知情之蘇金龍陳錦昌核章後,陳送 未○○批示送業審會審議。86年7月17日召開業審會,在



未○○主持下,額度酌減為150,000,000元。而依央票公 司86年7月22日第1屆第27次常董會所核准實施之「同一集 團企業授信歸戶管理辦法」,廣年公司屬傑廣集團,其授 信額度已高達462,000,000元,然未○○仍執意在該第27 次常董會通過貸款。迄87年7月間,林景仁再申請續約, 由黎世怡辦理徵信,於87年7月16日填寫徵信調查報告, 與經理郭國勇同表傑廣集團有短期償債能力薄弱、營運呈 現虧損不甚理想,顯示所屬集團之財務及還款來源有問題 ,實不應放貸等情,經業務部經辦林文達於87年7月17日 製作同意續約之審核表,陳送蘇金龍陳錦昌未○○核 章後,仍由未○○在業審會(87年7月21日)及常董會( 87年7月28日)主導照案通過。至87年9月間林景仁再以銓 笙公司名義提出50,000,000元增貸案,由黎世怡於87年9 月23日製作徵信報告,郭國勇、黎世怡仍提出前述不應放 貸之意見,經業務部經辦羅杏雯於87年10月2日填寫審核 表,仍同意增貸,經知情之蘇金龍陳錦昌簽章後,由未 ○○主導於87年10月7日業審會、同月9日常董會照案通過 。迨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銓笙公司2筆計 200,000,000元貸款,有199,700,000元逾期償還金額,致 生損害於央票公司。
(五)以天正公司名義貸得90,000,000元部分:  86年8月間,林景仁以天正公司名義申貸30,000,000元短 期營運週轉金,蘇金龍受理後,由簡甫縉於86年9月2日書 寫徵信調查報告,從附表可知天正公司有營收銳減,負債 比例過高等情,由王孟士於86年9月9日填製審核表,同意 承作,而依「同一集團企業授信歸戶管理辦法」,天正公 司屬傑廣集團,其授信額度已高達612,000,000元,知情 之蘇金龍、陳宏樫、陳錦昌仍在審核表上核章,呈由未○ ○主導依序照案通過。又於86年10月間,林景仁再提出天 正公司60,000,000元增貸案,未○○依舊主導於86年11月 3日第1屆第34次常董會照案通過。至87年7月間,林景仁 申請前開2筆共計90,000,000元貸款之續約,經黎世怡於 87年8月5日填寫徵信調查報告,經科長郭國展、經理郭國 勇核章,指出天正公司財務結構轉弱中、短期償債能力略 顯薄弱、經營效能轉弱中等不良條件,由業務部經辦余坤 原於87年8月7日製作審核表,擬同意辦理續約,經蘇金龍陳錦昌蓋章後,由未○○主導於87年9月1日第1屆第17 次董事會照案通過。迄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已無法償還 天正公司90,000,000元貸款,致生損害於央票公司。(六)以知本公司名義貸得195,000,000元部分:



 86年11月間,林景仁以知本公司名義向央票公司申請 120,000,000元無擔保短期營運週轉金,惟蘇金龍已知傑 廣集團已無法解決資金調度之困境,亦無從提供擔保品設 定抵押,因此拒絕知本公司之申請案。林景仁乃回報午○ ○、馬乃林,由午○○等再委請癸○○出面與未○○協議 。詎未○○未加回絕,依舊指示蘇金龍繼續辦理,蘇金龍 即交由朱倩儀於86年11月24日撰寫徵信調查報告,列有財 務結構甚弱、獲利能力甚弱等問題,王孟士於86年11月26 日辦理授信作業,擬承作辦理,而蘇金龍、陳宏樫、陳錦 昌明知傑廣集團授信額度已高達672,000,000元,仍依序 在審核表上簽章,呈未○○批示送業審會審議照案通過, 再於86年11月28日在未○○主導下,常董會照案通過。又 林景仁立即於86年12月間再次提出知本公司100,000,000 元增貸案,蘇金龍交由王孟士於87年1月19 日撰寫審核表 ,擬同意承作,蘇金龍、陳宏樫、陳錦昌均未加反對,仍 在審核表核章,呈由未○○批示送業審會,遂在未○○主 導下經業審會(87年1月19日)及常董會(87年1月20日) 照案通過。87年4月間,林景仁依例申請前開2筆共計 200,000,000元續約案,由黎世怡於87年5月7日辦理徵信 調查,林文達於87年5月18日製作審核表,載明傑廣集團 關聯戶有傑名、傑廣、瑞星、銓笙、天正公司等,授信額 度已高達920,000,000元,呈蘇金龍核章,未○○僅象徵 調降5,000,000元額度,以195,000,000元同意續約。至88 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有192,600,000元之逾期放款 ,使央票公司受有損害。
(七)以瑞星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星公司)名義貸得 29,700,000元部分:
87年3月間,林景仁以瑞星公司名義申請30,000,000元無 擔保短期營運週轉金,由陳虹鳳(未○○姪女)於87年3 月12日製作徵信調查報告,並經陳錦昌核章,交由林文達 於87年3月16日填寫審核表,關聯戶欄列有傑名、銓笙、 知本公司等,已貸款額度為560,000,000元,擬同意承作 ,期限3個月(屆期收回,不得續約),而知情之蘇金龍 、陳宏樫仍於審核表核章上陳,由未○○於87年3月20日 業審會主導核准通過。林景仁於87年5月間再申請續約, 由王孟士於87年5月22日作徵信調查報告,由陳錦昌加以 核章,交由林文達於87年5月28日書寫審核表,蘇金龍未○○均無視於原不得續約之限制,仍執意讓其續貸。至 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瑞星公司有29,700,000 元 之逾期放款未能償還,使央票公司受有損失。




(八)以全日成公司名義貸得120,000,000元部分: 87年8月5日林景仁以全日成公司名義申請80,000,000元無 擔保短期營運周轉金,蘇金龍受理填寫洽談紀錄表,並敬 會徵信部,經理郭國勇於87年8月17日簽註傑廣集團融資 額度已超過1,000,000,000元,其中無擔保部分約 600,000,000元,比例高達60%;該集團在財力方面似乎稍 嫌薄弱,不宜再增加額度,以免風險過於集中等意見。惟 陳錦昌、被告未○○對該意見視若無睹,被告未○○仍舊 於其總經理權限內批示以30,000,000元先行辦理,交由王 孟士於87年8月19日製作徵信調查報告,並由余坤原於87 年8月20日填寫審核表,附有傑廣集團在本公司目前往來 情形表,載明傑廣、廣年、天正、知本、傑明、銓笙、瑞 星、啟益等公司等,已貸款項1,033,500,000元,經知情 之蘇金龍陳錦昌簽章,呈由未○○於87年8月21日業審 會主導通過。而子○○得知額度遭調降,親至央票公司向 未○○質疑,未○○乃請子○○再提增貸案。約隔數日, 林景仁即再提出全日成公司90,000,000元增貸案,仍由余 坤原於87年9月6日書寫審核表,而蘇金龍陳錦昌仍然簽 核,呈由未○○於87年9月11日業審會及同月15日常董會 主導照案通過。到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全日成 公司2筆共計120,000,000元貸款,產生117,800,000元之 逾期放款,足生損害於央票公司。
(九)以永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項公司)、躍先公司名 義貸得58,000,000元部分:
87年8月間,林景仁以永項與躍先公司名義各申請 29,000,000元無擔保短期營運週轉金,各由郭國展、黎世 怡於87年8月20日製作徵信調查報告,列有傑廣集團短期 償債能力薄弱、負債比例過高、銀行借款對淨值比率過高 、財務結構欠佳、營運呈現虧損等許多不利承作之因素, 均交由余坤原於同日寫成審核表,再依序由知情之蘇金龍陳錦昌核章,呈由未○○於87年8月21日業審會主導照 案通過。迄88年1月間,傑廣集團倒閉後,永項、躍先公 司各有28,800,000元之貸款成為呆帳,使央票公司受有損 害。
未○○陳錦昌、陳宏樫、蘇金龍等人,自85年11月7日起 迄87年10月9日止,就上開(一)至(九)傑廣集團各公司 之貸款,均未就申貸公司之誠信、資產、負債、資本、淨值 、營收、資金用途、還款財源、債權保障、授信風險等5P原 則綜合評估,以作為審核依據,更主導通過傑廣集團所有申 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授信案件,使傑廣集團所屬10家企業



向央票公司總共貸得1,271,200,000元,占央票公司資本額 逾半,且有1,248,200,000元成為逾期放款,造成鉅額虧損 ,致生損害於央票公司。
五、於86年10月間,午○○、馬乃林因認癸○○已替知本、傑廣 公司爭取到1,358,000,000元之建築融資、200,000,000元之 設備與裝潢過渡性融資及向央票以保證發行商業本票之方式 貸款612,000,000元,其等依約以低價售股給癸○○之時機 已到。另因傑廣公司持有知本公司67.5%之股份,亟欲參與 完工後知本飯店渡假村B、C棟商場部分之經營,惟傑廣公 司之登記範圍並不包含食品零售業、遊藝場業、視聽歌唱業 、浴室業等營業項目。且因自籌資金不足,極欲對外尋求資 金,惟直接由知本公司增資,將稀釋原有股東股權,阻力較 大,直接出售知本公司股份股價又過高不易釋股,如另成立 公司購買知本公司股權後再釋出該公司股份,股價較低較易 釋股籌資,故有成立另一家公司受讓傑廣公司所持有之知本 公司股份及B、C棟商場所有權之必要,午○○、馬乃林即 著手籌設「全日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日成公司) ,並以股份650,000,000元、所有權自備款150,000,000元之 標準,計算出全日成公司設立資金應有800,000,000元,俾 能做出資金流向,將股份與所有權以買賣名義由傑廣公司過 戶給全日成公司。惟午○○與馬乃林並無力出資 800,000,000元,乃央請癸○○出面向萬泰銀行董事長卯○ ○請託,請求萬泰銀行貸與全日成公司股東800,000,000元 ,以做為繳納股款之證明。萬泰銀行董事長卯○○癸○○ 之請託,即指由該銀行營業部經理戌○○與借戶直接洽談如 何貸款之細節。
(一)傑廣公司財務經理林景仁及全日成公司董事長子○○前往 萬泰銀行營業部洽談本件授信案時,經理戌○○即指示副 理天○○、授信襄理寅○○陪同,該3人均明知全日成公 司股東因無資力繳納鉅額股款用以轉投資知本公司,始需 向萬泰銀行借資驗資以成立公司,竟仍基於幫助全日成公 司負責人子○○違反公司法之故意,與之初步洽定由萬泰 銀行貸與全日成公司9名股東上開申借額度款項後轉入全 日成公司籌備處,再由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帳戶,匯出款項 給傑廣公司以做為知本公司股份及B、C棟商場所有權買 賣價金之資金流程,之後再由傑廣公司將全部借款輾轉匯 回還給萬泰銀行以清償全日成股東之貸款等節,嗣後則再 以電話方式商定債權確保方式。萬泰銀行營業部旋即於86 年10月17日正式收件受理籌設中之全日成公司之股東子○ ○(癸○○之子,兼任新公司之董事長)、黃幸(癸○○



之妻)、廖天福(癸○○之國會助理、子○○之表哥,兼 任董事)、陳近木(午○○胞兄)、吉駒投資股份有限公 司(傑廣公司關係企業,其代表人劉化宇兼任董事、下稱 吉駒公司)、躍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傑廣公司關係企業 ,代表人王萬青,下稱躍先公司)、林炳吉(馬乃林友人 )、凌萬權(馬乃林友人)、邱淑瑛(午○○友人)所提 出之2個月無擔保貸款之申請(子○○120,000,000元、黃 幸120,000,000元、廖天福120,000,000元、陳近木 120,000,000元、吉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90,000,000元、 躍先公司80,000,000元、林炳吉50,000,000元、凌萬權 50,000,000元、邱淑瑛50,000,000元),並於授信申請書 與批覆書載明借款用途為「認購全日成(股)公司股份」 ,還款來源為「投資收入或出售股權」、「薪資」。(二)戌○○天○○寅○○等人均明知子○○等9名借戶, 實際上並無償還800,000,000元貸款之資力,果將 800,000,000元真正交借款戶操作資金流向,風險極高。 即與傑廣公司財務經理林景仁及全日成公司董事長子○○ 商議如下之保全債權方法:除9名借款戶在萬泰銀行營業 部開立放款及活存帳戶以做為撥款用之外,另以全日成公 司籌備處名義在萬泰銀行開立活存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傑廣公司則在萬泰銀行開立支存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全日成公司9名股東及該公司籌 備處之存款帳戶存摺與印章均由寅○○保管,並將上開全 日成公司籌備處活存帳戶及傑廣公司支存帳戶均以電腦註 記凍結使存款戶無法自由領取款項(即俗稱「圈存」), 俟800,000,000元撥進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帳戶並取得存款 證明後,每有一筆款項(由午○○與馬乃林先設法向他人 借款數日)進入該9名借款戶之放款帳戶還款時,即由寅 ○○從全日成籌備處帳戶轉出相同數額之款項,進入傑廣 公司上開支存帳戶或其他傑廣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以做 為全日成公司付款給傑廣公司購買知本公司股份及商場所 有權之資金流向証明,然後由傑廣公司自行操作往後之資 金流向,最終轉回9名借款戶在萬泰銀行之前述放款帳戶 ,以償還貸款;惟為恐9名借款人拒不匯還款項或全日成 公司籌備處存款帳戶內之鉅額款項遭人扣押致萬泰銀行遭 受鉅額損失,故而由全日成公司簽發800,000,000元之保 證本票,並由9名股東背書,以利萬泰銀行可隨時對全日 成公司行使抵銷權以保障債權。
(三)戌○○天○○寅○○等人,均明知以此種方式供人取 得存款證明據以設立公司,再將全部借款收回,明顯違反



90年11月12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9條第3項「公司應收之股 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規定 ,竟因貪圖高額利息(萬泰銀行計向全日成公司9名股東 收取共22,670,021元之放款利息,支付全日成公司活存及 定存利息共計7,710,532元,賺取利差14,959,489元)而 向審查部提案,嗣授審會、常董會分別於86年11月6日及7 日通過該9筆授信案件,營業部則於86年11月11日將 800,000,000元之貸款全部撥下,供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取 得存款證明而於86年11月27日辦理公司登記完畢,並自86 年11月15日起,即開始由寅○○與傑廣公司周世珍依前述 方式逐筆將款項由全日成公司籌備處帳戶撥給傑廣公司( 其中300,000,000元於86年12月12日以全日成公司名義購 買定期存單交給萬泰銀行保管,以減輕傑廣公司之利息負 擔。另本貸款借款人子○○、黃幸、廖天福、吉駒公司、 躍先公司部分因展延借款期限5個月,故至87年6月間全部 款項始全數流回至萬泰銀行),而幫助全日成公司負責人 子○○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3項之行為。
六、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 動檢舉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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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坤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