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吉升飼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8,094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36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1 份(請逕掛號郵寄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成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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