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122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 理 人 鄭建昌
債 務 人 龍鑫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龍
債 務 人 吳季蓉
葉發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630,462 元,
及自民國98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定儲指數利
率加年息2.66% 機動調整計算(現為年息3.77% )之利息,
暨自民國98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
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如接獲本命令3 個月後,未接獲確定證明書
、失效、非轄或異議等通知,得向承辦書記官查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上抄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來炳煌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