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廖麗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源順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相對人源順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漏未 提出㈠源順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代理人、全體股東、監察人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㈡源順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之相 關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 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9 月1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蘇紋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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