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萬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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