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3號
債 務 人 丁○○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永豐信用卡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權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慶豐商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受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2 分之1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此為同條例第62條第1 項 、第2 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而就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 方案,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 日命債權人應於文到10內以 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該通知分別於民國98年11月5 日 、民國98年11月6 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13紙在卷足 憑。嗣經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餘之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誠第二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 未於本院所定期限內確答而視為同意,另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表示願從多數債權人意見,則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 權人業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9/13),且其 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 2 分之1(1,621,424 元/2,243,524元) ,揆之首揭規定,視 為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 方案,其條件以1 至24期每月清償新臺幣10,000元,25至96 期每月清償20,000元,分8 年共96期為清償,清償總金額為 1,680,000 元占債務總金額之百分74.88 ,且前24期以債務 人每月薪資約30,000元扣除每月應清償金額後,尚須獨立扶 養2 名子女,參諸財政部國稅局公告之扶養免稅額為每人每 年77,000元(即每人每月6,417 元),則債務人所陳報每月 二名子女扶養費合計10,000元之支出,為屬適當。而以債務 人每月薪資扣除每月應清償金額及上開扶養子女費用,其所 餘金額約與臺灣省行政院主計處所公佈98年度全國每人每月 平均最低基本生活費標準9,828 元相當,可見債務人尚有履 行更生方案之誠意;而後72期以債務人子女漸已成年負擔漸 減,提高清償金額至每期20,000元應屬妥適。是以,經核該 更生條件尚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 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 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三、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附件一:
┌────────────────────────────────────┐
│更生方案內容 │
├────────────────────────────────────┤
│1.債務人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月20日開始履行更生方案。 │
│2.債務人應依如下分配表所示之債權數額及債權比例主動於每月20日向債權人以1 │
│ 至24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0,000元,25至96期清償20,000元,分8 年計96 期 │
│ 。 │
│3.債務總金額:2,243,524元。 │
│4.清償總金額:1,168,000元。 │
│5.清償比例:74.88% │
├────────────────────────────────────┤
│更生清償分配表 │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前24期每期可│第25期至72期每│
│ │ (元) │ │分配金額(元)│可分配金額(元)│
├───────┼──────┼──────┼──────┼───────┤
│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357,641 │ 15.94% │ 1,594 │ 3,188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13,336 │ 5.05% │ 505 │ 1,010 │
├───────┼──────┼──────┼──────┼───────┤
│台新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31,317 │ 1.40% │ 139 │ 279 │
├───────┼──────┼──────┼──────┼───────┤
│香港商香港上海│ │ │ │ │
│滙豐銀行股份有│ 227,315 │ 10.13% │ 1,013 │ 2,026 │
│限公司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85,546 │ 8.27% │ 827 │ 1,654 │
├───────┼──────┼──────┼──────┼───────┤
│聯邦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59,627 │ 2.66% │ 266 │ 532 │
├───────┼──────┼──────┼──────┼───────┤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84,365 │ 8.22% │ 822 │ 1,644 │
├───────┼──────┼──────┼──────┼───────┤
│台北富邦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185 │ 5.67% │ 567 │ 1,134 │
├───────┼──────┼──────┼──────┼───────┤
│永豐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153,851 │ 6.86% │ 686 │ 1,372 │
├───────┼──────┼──────┼──────┼───────┤
│國泰世華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27,441 │ 5.68% │ 568 │ 1,136 │
├───────┼──────┼──────┼──────┼───────┤
│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26,899 │ 5.66% │ 566 │ 1,131 │
├───────┼──────┼──────┼──────┼───────┤
│渣打國際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72,462 │ 3.23% │ 323 │ 646 │
├───────┼──────┼──────┼──────┼───────┤
│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55,220 │ 2.46% │ 246 │ 492 │
├───────┼──────┼──────┼──────┼───────┤
│大眾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34,031 │ 1.52% │ 152 │ 303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57,441 │ 7.02% │ 702 │ 1,40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19,117 │ 0.85% │ 85 │ 171 │
├───────┼──────┼──────┼──────┼───────┤
│戊○(台灣)商│ │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 │ │ │ │
│公司 │ 26,945 │ 1.20% │ 120 │ 240 │
├───────┼──────┼──────┼──────┼───────┤
│滙誠第二資產管│ │ │ │ │
│理股份有限公司│ 92,999 │ 4.15% │ 414 │ 829 │
├───────┼──────┼──────┼──────┼───────┤
│玉山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90,786 │ 4.05% │ 405 │ 809 │
├───────┼──────┼──────┼──────┼───────┤
│ │ │ │ │ │
│ 合 計 │ 2,243,524 │ 100.00% │ 10,000 │ 20,000 │
└───────┴──────┴──────┴──────┴───────┘
附件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3、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4、不得為購買不動產之行為。
5、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飛行器、輪船及住宿四星級以 上飯店之行為。但因職務所需且由任職機關或團體支付者不 在此限。
6、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活動。7、不得為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之相關行為。8、不得駕駛超過50萬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必要者,不 在此限。
9、每月日常生活支出不得逾政府公告當年度各縣市最低生活標 準。
10、每人每月房屋租金不得逾4,000 元,每戶每月不得逾10,000 元。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11、除維持生計之必要外,不得購買或消費10,000元以上之商品 或服務。
12、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明細並保留收據或憑證,以供法院 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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