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98年度,461號
MLDV,98,苗小,461,200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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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苗小字第46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丙○○
被   告 乙○○
           (現應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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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