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錫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錫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9 日經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請查報相
對人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法院裁定;若無,除相對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簿、公司章程。
若相對人經股東決議其清算人,請提出股東決議會議記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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