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98年度,34號
MLDV,98,司聲,34,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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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錫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承錫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98年11月9 日經廢止登記,
  依公司法第26條之1 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請查報相
  對人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事件?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法院裁定;若無,除相對人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
  東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合
  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位勿省略)。
二、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股東名簿、公司章程。
  若相對人經股東決議其清算人,請提出股東決議會議記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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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