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8年度,121號
MLDM,98,附民,121,2009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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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12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號
          (現在臺灣苗栗看守所羈押中)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訴字第730 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第1 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林佩儒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采瑜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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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