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銨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蕭萬龍律師
張百欣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銨麗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所犯係死刑、無期 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 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清益
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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