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陳意融
相 對 人 余夏蘭
相 對 人 黃財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余夏蘭於民國(下同)93年5月 1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 台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清償日期為93年7月25日 ,並依法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余夏蘭於民國93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 詎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尚欠本金300,000元,又如附表 編號2所示不動產已於93年11月19日移轉登記於相對人黃財 進,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 地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均影本)等為證 ,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蕭筑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吳金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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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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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編號├───┬────┬───┬───┬────┤ ├──┬──┬────┤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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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花蓮縣│玉里鎮 │春日 │ │1611之2 │建│ │ │418 │全部 │余夏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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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花蓮縣│玉里鎮 │春日 │ │1497之6 │旱│ │ │6910 │全部 │黃財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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