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1年度,13173號
TPEV,91,北簡,13173,2002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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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七三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偉
  被   告 羅敔菁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七三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宣判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貳仟貳佰叁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零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訴訟標的︰清償債務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二、原告主張被告羅敔菁(原名甲○○,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改名)於八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迄 九十一年五月止累計消費記帳新台幣 (下同)一十萬二千二百三十五元,其中九 萬零八百四十八元為消費款、一萬零三百五十二元為循環利息及一千零三十五元 為違約金均未按期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 款、單月帳務資料查詢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據 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馬正道                  法   官 陳盈如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書 記 官 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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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