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785號
TTDV,98,司促,2785,2009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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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
  起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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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