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278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柒拾玖元,及
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
起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延遲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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