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87號
原 告 廖秋煌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廖六合
法定代理人 廖山雨
訴訟代理人 王正喜律師
複 代 理人 郭明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就下列事項陳報意見:一、兩造簽訂系爭特別約款之真意為何?二、如具違約金之性質者,則原告於系爭契約解除前後所得利益、損失各為何?又請原告補充提出本件證物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