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交簡字,98年度,415號
TTDM,98,東交簡,415,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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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東交簡字第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
年度偵字第18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9行以下「查察當下,甲○○因不滿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警員溫志永、郭永祿對其 進行酒精濃度呼氣測驗,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當場對 正在執行職務之溫志永、郭永祿比出中指並口出『幹你娘雞 巴』等穢語,侮辱上開警員」之記載應補充為「攔查當下, 甲○○因不滿公務員即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豐里派出所警 員溫志永、郭永祿欲對其進行呼氣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竟基 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同縣市○○路○段763號前,當場對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款、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 2 項等規定,執行對駕駛人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職務之警員溫 志永、郭永祿比出中指,並口出『幹你娘雞巴』等足以貶損 他人人格之穢語,以此方式侮辱警員溫志永、郭永祿 2人( 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 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所謂當場,指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場所,不以當面為 限,在其耳目所能及之處所,亦包括在內。又侮辱,則指輕 蔑而使人難堪之意,如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以言 語、舉動、文字、圖畫或其他方法予以輕蔑、諷刺者,即足 當之。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及同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 辱公務員罪。被告以前揭言語、舉動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公 務員溫志永及郭永祿,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地實行,各 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 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措之接續施行,且係出於同 一妨害國家公務執行之目的,顯係基於單一犯意,侵害同一 國家法益,是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雖有 2人當場被侮辱,仍應 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侵害單一法益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又 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罪名有間,應予



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明知飲用酒類後,人體內之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與控制能力俱有不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 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其既漠視自己安危 ,尤罔顧公眾安全,而於飲用酒類後,仍兀自騎乘車牌號碼 GN2-133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供公眾往來通行之臺東縣 境內道路上,途經同縣臺東市○○路○段763號前,因未戴安 全帽而為警攔停,旋由警員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測得被 告當時呼氣所含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22毫克,足見被告 斯時業已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猶故違 法令禁制,恣意酒後駕車,雖尚未致生交通事故而肇事,然 已對行車安全潛藏有相當之危害,又被告為警攔查後,猶漠 視國家公權力之執行,當場以中指示諸公務員,並口出穢語 ,以此貶損公務員之人格,儼然挑戰公權力,所為均屬不該 ,惟念及其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前科紀錄,此有 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按,素行非劣,又犯後 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酌其犯罪之動機與情節、生活與 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 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檢察官雖就被告上開 公共危險犯行具體求刑拘役30日,惟本院認以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為適當,檢察官此部分之求刑尚屬過輕,末此敘明。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 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劉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石佳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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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