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680號
TNDV,98,訴,680,2009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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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庚○○
      乙○○
      戊○○
      甲○○
      己○○
      丙○○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庚○○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乙○○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戊○○甲○○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己○○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台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柒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略稱:
(一)被告之前法定代理人潘子才於民國96年間經由公司人員向 原告等以被告公司近期欲辦理增資須籌募資金為由邀集原 告等入股,原告等在被告公司人員表示被告公司營運狀況 佳、增資後前景更為看好後,乃同意投資入股,並分別匯 入認購股份之款項於被告公司之帳戶,其中原告庚○○乙○○己○○丙○○各電匯新台幣(下同)50萬元, 原告戊○○甲○○電匯50萬元,此有電匯單及被告所出 具之切結書為證。原告等匯予被告公司之上開款項,乃係 因被告公司欲辦理增資始匯款入股,倘被告公司未辦理增



資,即不符合兩造約定之本旨。而被告當初確實是以增資 為由邀集原告等入股有下列事證足資證明:
⒈被告寄送給原告等新市南科圍區郵局存證號碼00131、001 32、00133(正、副本各乙份)、00134、00135號存證信 函,依其內容所載被告乃承認原告等所給付之款項確為增 資股款。
⒉被告公司登載在104黃頁及台灣黃頁之網站資料,其上載 明被告公司乃預備於96年上市(櫃)(按被告公司自己的 網站之前亦有相同資訊,只是現已移除,至於104黃頁及 台灣黃頁的資料是被告公司自己之前已提供者,乃無法任 意更改),由此可知被告於支付命令異議狀稱該公司無增 資計劃云云乃不實在,實則被告公司當時確實有增資上市 (櫃)之計劃,並以此為由邀集原告等入股。
⒊另原告等為釐清本案案情,乃由原告庚○○及訴訟代理人 受被告之邀於98年9月22日上午10時30分至被告公司洽談 ,在洽談過程中,被告之財務主管即辛○○提及96年間被 告公司確實曾因想要興建疫苗廠而欲辦理增資,而向原告 等募款,惟因被告公司甫於95年為興建第二廠才剛辦理完 增資,為避免公司擴充太快,因此乃作罷,後來因公司財 務出現問題,致疫苗廠迄今均未興建,至於被告欲交付之 股票乃前任法代潘子才原所有之股票,被告並無法支付被 告原欲於96年增資之股票。
⒋另96年間被告公司為興建疫苗廠乃請承罡空調工程有限公 司、吳威德建築師事務所、東立電機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作 建廠評估及簡報。由上述說明足證,被告96年間確實曾以 增資為由邀集原告入股。
(二)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 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 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同法第25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不能之給付指債務人應為之給付, 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謂。」,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 92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百二 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所 明定,依本條規定之意旨,被上訴人自毋庸為定期催告即 得解除契約,其請求上訴人償還當時受領之價金及其他法 定遲延利息,難謂不當」,亦有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 370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原告等係因被告以欲增資上市(櫃),前景看好為由邀集 始匯入系爭款項,而在一般投資市場亦是均認增資即將上 市上櫃之公司,其投資前景看好,今被告公司不僅將原來



的增資計劃取消不再辦理增資,而公司經營團隊亦已更易 ,甚至由原告庚○○擔任負責人之承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之工程款報酬及借款被告均無力支付,遑論辦理增資,凡 此均足證此乃歸責於被告,致被告應為之給付不能依債務 之本旨實現之情形,原告自得依民法第256條之規定及前 揭實務意旨毋庸為定期催告解除契約,並依民法第259條 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等當初所匯之款項,爰請求如訴 之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電匯單、切結書各5張;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 丁○○戶籍謄本各1件;被告公司所發存證信函6件;104黃 頁及台灣黃頁網站上所載被告公司資料、本院98年度新簡字 第265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辛 ○○、吳威德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曾提出聲明異議狀略謂:本 公司自95年11月份起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增資計畫;就原 告等人所提96年間由公司人員向債權人等以本公司欲辦理現 金增資須籌募資金為由邀集債權人等入股乙事,在此所稱之 「公司人員」並未明確指明為何人,導致本公司相關債務責 任關係無法釐清,僅此提出異議云云。
丙、本院依職權向經濟部函查被告公司曾否辦理增資,及依聲請 傳喚證人辛○○、吳威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前法定代理人潘子才於民國96年間向原告 等以被告公司近期欲辦理增資須籌募資金為由邀集原告等 入股,原告等在被告公司人員表示被告公司營運狀況佳、 增資後前景更為看好後,乃同意投資入股,並分別匯入認 購股份之款項於被告公司之帳戶,其中原告庚○○、乙○ ○、己○○丙○○各電匯50萬元,原告戊○○甲○○ 電匯50 萬元之事實,已據原告等提出電匯單、切結書各5 張及被告公司於本件訴訟進行中發送予原告等人之存證信 函為證,並經證人即被告公司副總經理辛○○到庭證述屬 實,此部分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實在。
(二)被告公司雖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98年6月間分別寄發存證 信函予原告等人,通知原告等人於函到10日內前往被告公 司領取股票,其函文說明並謂:「有關台端於九十六年三 月間受本公司前負責人潘子才之邀所繳交新台幣五十萬元



之增資股款,當時潘前董事長已備妥股票擬交付台端,惟 因潘君匆促離職,並未交接台端股票交付事宜;日前本公 司新團隊成員重新清查整理公司資料文件,佐以台端之存 證信函及法院程序資料,發現其當初確已備妥屬台端應持 有之股票,為維護台端權益,爰為以上通知…敬請儘速前 來領取為荷!」(見本院卷第41至52頁),依據上開存證 信函,似可見被告公司已備妥增資股票欲交付原告等人。 然依卷附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95年9月22日南商字第 0950021346號函所示,可知被告於95年9月間雖曾辦妥增 資並經准予登記,惟上開已經辦竣之增資與本件原告等所 主張96年始受被告邀集之增資計劃尚有不同,且被告公司 所欲交付原告等人之股票乃係95年增資之股票,業經證人 辛○○到庭證述明確,與本件原告等人所主張之96年間增 資計畫之增資股票有異,則原告等人主張被告公司未依債 之本旨提出給付,而拒絕受領,即無不合。
(三)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 請求賠償損害。」、「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 時,得解除其契約。」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同法第256條 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不能之給付指債務人應為之給付, 不能依債務本旨實現之謂。」,最高法院著有86年度台上 字第924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又「債權人於有民法第二 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契約,為同法第二百五十六 條所明定,依本條規定之意旨,被上訴人自毋庸為定期催 告即得解除契約,其請求上訴人償還當時受領之價金及其 他法定遲延利息,難謂不當」,亦有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 字第370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依據證人辛○○、吳威德 到庭之證述,及被告聲明異議狀自承:「本公司自95年11 月份起至目前為止,並無任何增資計畫」,原告等人主張 被告公司於96年後未能依約辦理增資,以致未能將增資股 票交付原告等人,係可歸責於被告,致被告應為之給付不 能依債務之本旨實現,爰依上開規定逕行解除契約,自屬 有據。
三、末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 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 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1、2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等人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聲請狀既已表明 解除契約之意旨,自應認兩造間之投資契約已於該聲請狀繕 本送達被告公司時發生解除之效力。從而原告等人分別請求 被告公司返還投資款各50萬元,及自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98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7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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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騰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