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乙○○ 現於台灣東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被 上訴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98年訴字第64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4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