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天主教瑞 復益智中心,本財團法人前於民國71年8月31日經台南市政 府許可設立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登記簿第9冊第19頁第123號)。茲因因應業務需要,經董 事會第九屆第六次會議決議為章程(計三條)變更,爰依民 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並提出新 舊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影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各一 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私立天主教瑞復益智中心 會捐助章程為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 ,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