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290號
TNDV,98,消債更,290,2009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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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 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 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本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考 其立法意旨,無非係認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前開原因所負 債務,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明確,金融機構並已設有債務協 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不需依本條例聲請更生或清 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並使債務人得自 主解決其債務,爰就此部分採行前置協商主義。又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規定之更生程序,係以債務人有清理債務之誠意 為前提,為避免債務人濫用此制度,產生道德危機,併予嚴 謹之限制,此由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總說明中顯然可 知。是若僅憑「負債是否超過資產」認定債務人是否不能清 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僅以「負債超過資產,已踐行 前置協商程序」即謂已合於法院應准予更生之要件,無異係 鼓勵債務人於前置協商過程中,無庸衡量自身償債能力,只 需堅持不同意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提出之清償方案,恣意以自 己之行為阻礙協商成立,俟取得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後, 即可聲請更生獲准,顯與立法本意不符。是此種實質上欠缺 清理債務之誠意,僅形式上踐行前置協商程序,獲取前置協 商不成立通知書,並希冀藉此聲請更生獲准而豁免大部分債 務之濫用更生程序之行為,自不應准其所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名下有一部西元1998年9 月出產之裕隆汽車,經向裕隆汽車位於中華東路之台南分廠 洽詢,其估算10年舊車約價值新台幣(下同)2萬元左右, 另聲請人名下有20張京城商業銀行之股票,係聲請人母親魏 郭絹所贈與擬作為聲請人之子林福臨上國中之學費。惟聲請 人母親昔擬出售前開股票時,被告知系爭股票業經台灣土地 銀行扣押且不得變賣。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 庫銀行尋求進行前置協商,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合作金庫銀 行要求其每月繳交4,500元、利息週年利率2%,惟當時聲請 人係鐘點幫傭,打掃1次500元,一個星期1次、共兩家,月



薪最多8,000元,聲請人希望每月還2,000元,故協商不成; 債權人銀行要聲請人找到工作再協商清償事宜。這兩年聲請 人都應徵不到工作,大都住在家中由親戚接濟,而鐘點打掃 工作因遭雇主表妹取代而停止,共計領取12,000元(按1個 月8,000元+1個月4,000元)。聲請人於96年間擔任南山人 壽公司業務員,無底薪制且成績不好致收入微薄,因撐不下 去,才去應徵帝一無線工作,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11日 起試用迄97年2月29日,約2個多月,因遭公司組長認為反應 太慢而要求主動離職,工作期間因壓力大致憂鬱症復發;聲 請人想工作也願意工作,惟從97年迄98年初皆未獲得工作, 直到98年4月15日才應徵成為台南市亞洲高級餐旅學校(下 稱亞洲餐旅學校)短期約僱人員,一旦期滿,屆時會再找工 作,雖已與弟弟魏誠志談妥未來沒工作期間將向其借錢繳納 欠款,惟其每月約僅可借聲請人2500元。聲請人之子監護權 歸其父親,惟因約定須負擔兒子每月之補習費,即使無工作 收入,聲請人也向家人借錢供給繳費。聲請人目前之工作迄 98年10月止,領取之薪水除須支付之前積欠之日常開支、健 保費、水電等,另每月存500元以備10月份過後找工作期間 之開銷,聲請人經濟狀況很不好,故希望能每月還款2,500 元,希望法院能裁定每月還款在2,000至3,000元間等語。三、經查:
聲請人甲○○累積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共計648,61 6元,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自97年10月14日起曾 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 商機制,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銀行尋求進行 前置協商。於前置協商程序中,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提出「 期數171期,利率2%,月付金4,500元」之方案,然聲請人稱 當時月薪最多8,000元,無法負擔上開協商方案,希望每月 還款2,000元,故未能接受合作金庫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 因而合作金庫銀行以「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為 由,於民國98年2月4日出具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予聲請人 ,有聲請人提出之更生聲請狀、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合 作金庫銀行98年6月11日民事陳報狀等附卷可參,堪信為真 實。
四、聲請人主張其經濟狀況很不好,希望能每月還款2,500元等 語。惟查:
㈠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人、債務 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其透過重建 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藉以妥適調 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保



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重建復甦 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更生之機會,自應以 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 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 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控制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 成勉力履行債務。
㈡債務人每月家庭必要支出:
⑴聲請人自陳每月必要支出為14,000元(包括伙食費6,000元 、加油費5,000元、生活費含水電、瓦斯及管理費共約3,000 元),惟按依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 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9,829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 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 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 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定,是應認以此9,829元為聲 請人每月之生活費用,聲請人主張超越此範圍部分顯不足採 信。況且,聲請人在履行債務期間,須經歷經濟困苦之過程 ,其生活開銷理當予以節制,其生活更須儉樸,且適當控制 其生活費用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以符合公平正義及 誠信原則,是認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包含食、衣、住 、行、強制性保險等)依上開標準以每月9,829元計算,始 屬合理。
⑵另聲請人稱其子林福臨監護權歸其父親,惟約定其須負擔兒 子每月之補習費等語;依聲請人陳報其子於育大文理補習班 之繳費收據係美語收費每月1,800元,課輔收費每月1,500元 ,另偶有英語冬令營之收費,若以聲請人陳報之每月單據, 其子林福臨每月補習費約3,300元(計算式:1800+1500 = 3300),然考量其子偶有超出前開每月金額之補習支出,如 參加英語冬令營等,故參酌行政院內政部所公告98年度臺灣 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因平均每人消費支出,其 中所包括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交通通訊費、娛樂及雜 項等支出乃共享共用,自毋須每一口人均列計,是認每一戶 家庭之消費支出,除家長外之家屬部分則應以98年度親屬扶 養每人免稅額為82,000元即每月約6,850元方屬合理」;審 酌前開費用係由聲請人與其前配偶共同分擔,則聲請人負擔 其子林福臨每月費用以3,425元寬列(計算式:6850÷2= 3425)。依上述說明,據此計算,是認債務人每月家庭必要 開銷為13,254元(計算式:9829+3425=13254)。 ㈢債務人名下財產及每月收入:
聲請人雖主張其名下有20張京城商業銀行之股票,係聲請人 母親魏郭絹所贈與,然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執字第3308



9號卷,前開股票業經強制執行並已將拍賣款項實施分配完 畢,故聲請人名下其實已無京城商銀股票等財產;另聲請人 陳稱其自98年4月15日起任職於亞洲餐旅學校擔任短期約僱 人員,契約期間原為98年4月15日至98年10月31日止,嗣又 續約至98年12月31日止;按聲請人日薪為800元,每月工作 天為22天,扣除勞保自付部分,其每月薪資為17,075元,此 有亞洲餐旅學校之陳報狀在卷足憑,可知聲請人目前每月固 定收入至少有17,075元,然此金額尚不包括其他獎金、津貼 等。依前開說明,據此計算,若依聲請人每月固定收入為17 ,075 元,扣除前述聲請人每月家庭基本生活費用13,254元 後,尚有餘額3,821元,顯見聲請人並非全無能力與各債權 人銀行協商履行清償債務至明。
㈣聲請人主張其經濟狀況不好,希望每月僅還款2,500元予各 債權人銀行云云,然聲請人自承其自從任職於亞洲餐旅學校 後,每月對其弟魏誠志清償2,000元;惟按聲請人即債務人 之財產及薪資既為所有債權人之總擔保,應確保各債權人公 平受償,聲請人何能獨厚於其弟魏誠志?何況,依聲請人所 陳報財政部台灣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顯示:聲請人 之弟魏誠志、聲請人之母親魏郭絹之經濟狀況皆頗佳;其中 魏誠志名下有包括臺南縣麻豆鎮○○路17-6號、臺南縣新營 市○○路73-3號8樓、臺南縣佳里鎮○○段143地號等7筆不 動產,此外,並投資奇美電子、和鑫光電、力經半導體、聯 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股票;魏郭絹名下則有臺南縣 麻豆鎮○○路17-6號、臺南縣麻豆鎮南勢36-131號、臺南市 ○區○○街59號等8筆不動產,另並投資益肮、長榮海運、 台灣機體電路、技嘉科技、彰化商銀、聯華電子、威盛電子 、中國鋼鐵、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共約102檔股票。何 況,聲請人並自承已與其弟魏誠志商妥萬一未來沒工作期間 將向其借錢繳納欠款,其每月約可借聲請人2,500元等語, 另聲請人母親魏郭絹亦陳稱「每月可協助其清償一、二千元 」,此有本院於98年7月30日依職權製作之電話紀錄表在卷 足憑。
㈤綜上所述,以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出後,每月尚 有餘額3,821元,另聲請人之弟魏誠志、聲請人之母親魏郭 絹亦皆有意願協助聲請人清償債務,則聲請人之還款能力絕 非其所自稱「每月僅能還款2,500元」而已。綜參上情,聲 請人並非完全無法承擔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所提出「期數17 1期,利率2%,月付金4,500元」之方案,何況,若聲請人果 真無法接受前開清償方案,然其確實有誠意面對債務並亟思 解決,則聲請人更應循再次協商途徑,向最大債權人銀行爭



取最優惠之「期數180期,利率0%」還款方案;若雙方能達 成協議,以聲請人目前無擔保債務總額648,616元之情形, 每月約僅須還款3,603元(計算式:648616÷180≒3603), 將可大幅減輕聲請人之還款壓力,然聲請人捨再次進行協商 而不為,空言無法還款云云,殊不足採。
五、債務人即聲請人自承經濟不佳,惟依債權人友邦國際信用卡 股份有限公司所陳報聲請人信用卡消費紀錄明細表所列,聲 請人於91年8月至96年8月間所為之多筆消費大多係於西堤餐 飲、芽點餐廳、石頭族日式燒肉、三皇三家生活飲食、珮瑜 汽車、泛亞電信、僑品電腦資訊、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寶雅生活館、能通車業行、臺灣大哥大、金貿菸酒食品洋行 等之消費支出,其消費項目、金額包括:⑴「信用卡餘額代 償」美商花旗銀行,共計50,000元⑵「預借現金」共計267, 000元⑶保誠人壽共計60,000元⑷「珮瑜汽車、通能車業社 」共計29,500元⑸金貿菸酒食品洋行共計88,526⑹保誠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共計62,864元⑺「泛亞電信、台灣大哥大 、遠傳電信」共計29,567元⑻津品樂器共計9,400元⑼全國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共計7,990元⑽肯定信聯合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共計4,200元等之非必要消費支出,顯見聲請人擴張信 用,恣意為奢侈性消費,明顯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必要之支 出金額,是聲請人自應依誠實及信用之原則,撙節開銷並誠 實勤勉地履行債務,要難於因大量借款或密集消費與金融機 構協商不成立後,逕率爾聲請依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益徵 聲請人顯無協商謀求更生分期償債之真意,亦與前述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有違。
六、末按為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 活之重建復甦機會,而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信用 卡等原因所負欠債務,其法律關係較為單純明確,金融機構 並已訂有債務協商機制,如能協商成立,債務人不需依消債 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可疏減法院負擔,有效分配司法資源 ,並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使所有債權人能在一致協 商之下,公平地滿足其債權,是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項乃規定協商前置程序。若依現代社會經濟之本質係 以貨幣為媒介的「信用經濟」型態,藉由信用制度的運行和 擴展,交易者透過債權債務的建立來實現商品交換或金融交 易,使市場經濟活絡並不斷拓展其深度和廣度;故欲評估債 務人是否符合「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應斟酌債務人之債 務總額、債務人之年齡、工作能力,並衡諸債務人未來可正 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等綜合加以考量;參酌聲請人為54



年次,至少尚有16年工作能力,又其目前任職於亞洲餐旅學 校,雖是短期促進就業之臨時人員,然聲請人陳稱計畫考取 烹調證照及文書輸入(打字)檢定等,是綜合債務人未來可 能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及其家人可能提供之財力扶助 等加以考量,難認聲請人有何不能踐行前置協商還款方案事 宜之困難。何況,依中華民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消 費金融無擔保債務協商委員會97年12月1日97年度第9次會議 討論第5案之決議,對於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客戶,仍須予以 再次協商之協助,擬比照採個別協商方式處理,甚至目前各 金融機構亦有提供所謂「二階段還款方案」,令債務人與債 權人達成分期償還之協議,益徵聲請人仍當重新循協商途徑 以為清償,方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 受償及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因此,聲請人 實應重新與最大債權人銀行進行前置協商程序,協議達成符 合債權人、債務人權益之清償方案方為正途,然聲請人捨此 不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云云,逕以「前置協商不成立」 為由,率爾聲請更生,反而肇致規避債務之道德風險,自有 不當。
七、綜上所述,債務人既非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其 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所定要件,且 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上開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 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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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