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848號
聲 請 人 潤榮企業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本件聲請人聲請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費用2,0 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後,尚應補繳1,000元。 ㈡補相對人乙○○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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