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554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盛虹展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甲○○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乙○○、甲○○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經本院於民國98 年10月1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 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 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到院②若該公司 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 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勿補影本) 到院。此通知已於98年10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釋明之責,是聲請人請 求對相對人盛虹展業有限公司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部份,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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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5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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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請 求 金 額 │ 到 期 日 │
│ │ │ (新台幣)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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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6年3月15日 │28,200,000元│5,486,506元 │97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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