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8463號債 權 人 高雄縣田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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