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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34382號
TNDV,98,司促,34382,2009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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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34382號
債 權 人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丁胤文即丁傳軒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債務人丁胤文即丁傳軒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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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群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