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6號上訴人 即 被告 丁○○ 辛○○ 乙○○ 己○○ 庚○○ 甲○○ 丙○○前 七 人 共 同訴 訟 代 理 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熊家興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南縣麻豆鎮公所法 定 代 理 人 戊○○訴 訟 代 理 人 楊丕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掃管理費等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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