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98年度,13號
TNDM,98,簡上附民,13,2009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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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被   告  新楠發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為反勞動基準法案件(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 26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孫淑玉
                   法 官 周紹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晨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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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楠發企業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