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1381號
移送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
異議人即
受處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
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8年10月21日所為
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
甲○○不罰。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異議人) 於民國98年8月15日1時57分許,騎乘車牌號碼FY6-595號重 型機車,行經臺南市○區○○路三段惠光俱樂部前時,為臺 南市警察局保安隊(下稱舉發機關)警員攔檢,因發現其身 上酒味甚濃,乃當場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檢測,經測得其吐氣 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克,因超過規定標準,遂予製單 舉發,嗣經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下稱 原處分機關)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0 元等語(按:本件已到案執行吊扣駕駛執照1年並參加道安 講習)。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已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命 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南分會支付50,000元,異議人 亦已履行完畢,基於一事不二罰原則,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
三、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 準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 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 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並不得再考領。又汽車駕駛人,有第35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 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駕 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 升0.25毫克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第2款復定有明文。
四、經查:
㈠異議人於上揭時、地騎乘車牌號碼FY6-595號重型機車,經 舉發機關員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8毫
克,因超過標準而予製單舉發,嗣經原處分機關裁處如前所 述之裁罰等情,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臺南市警察局98年8 月 15日南市警交字第S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及原處分機關98年10月21日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 00號裁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是此部 分違規事實已可認定。
㈡惟按95年2月5日生效之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 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 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 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究其立法目的,無非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 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 ,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 政罰之必要,且刑事法律處罰,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較 符合正當法律秩序,應予優先適用,但罰鍰以外之沒入或其 他種類行政罰,因兼具維護公共秩序之作用,為達行政目的 ,行政機關仍得併予裁處。
㈢本件異議人上開酒駕行為,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之2第1項第4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並命受處分人向公益團 體捐款,受處分人係履行檢察官所為緩起訴處分命令,此等 命令名義上雖非刑罰,但仍是一種特殊處遇措施,造成受處 分人之財產減少,性質上亦屬剝奪人民財產權之處分,與刑 事制裁無異,實質上為刑事處罰。故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 命向公益團體捐款者,其捐款解釋上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35條第8項所規定之罰金。而參諸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對於駕駛人駕駛機器腳踏車,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以上者,其最低應 納罰鍰之數額為45,000元。本件異議人在刑事部分,業經檢 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命向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 會臺南分會捐款50,000元,異議人亦於98年10月21日履行上 開緩起訴處分負擔完畢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緩字第2455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全卷 核閱相符,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附於上開卷內可稽 ,依上規定,本件受處分人行政罰罰鍰部分,應不得再為裁 處。
㈣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就異議人所處罰鍰45,000元部分之行 政裁罰,即有未洽,應由本院撤銷該處分並就該部分為異議 人不罰之諭知,以資適法。
五、據上論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 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淑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