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甲女(姓名、住所詳卷內當事人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乙女(姓名、住所詳卷內當事人對照表)
訴訟代理人 王玉如律師
被 告 丙男(姓名、住所詳卷內當事人對照表)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丁男(姓名、住所詳卷內當事人對照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宏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第四項關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已於第7頁第1行(事實及理由欄)記載「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是本判決正本有 如主文所示漏載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