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班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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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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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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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 │98年5月10日 │XA0000000 │支票 │3個月 │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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