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8號原 告 丙○○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被 告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複 代理人 己○○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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