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298號
TPDV,98,訴,1298,200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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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瑞萍律師
被   告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複 代理人 己○○
被   告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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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森購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