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9號
上 訴 人 莊財發(原名:莊明溝)
被 上訴人 林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 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2日 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 6 年5 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 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維 護增修查詢結果、收費答詢表查詢、答詢表在卷可佐,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