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414號
TPDV,98,消債更,414,200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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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甲○○
            段16
代 理 人 陳緯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甲○○自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 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前因家庭支出龐大情形下,向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新誠國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金融機構 申請信用卡、信用貸款,致累積債務達新台幣 (下同)2,420 ,069 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向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協商,每月償還 3,500元,後經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經該行以「因非金融機構債務無 法納入前置商」為由,而通知協商不成立,嗣經杜拜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強制執行,按月扣款18,852元,惟其現 任職泰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2月至10月間,每月 薪資約25,200元,另每月有膳養費8,000元,聲請人尚得負 擔每月基本生活費、房租、子女教育費、扶養費、稅捐及勞 健保支出共計26,463元,現無其他兼職工作,實無能力償還 欠款金額,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使履行已成立之協商 內容顯有困難,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 聲請更生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同意書 、分期還款申請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薪資單、離婚協議書、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執命令、97、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收支明細表、戶籍謄本、租賃契約書、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收據等為 證,核閱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並依上開規定命 司法事務官進行
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8年11月5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盈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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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新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