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重訴字,98年度,1276號
TPDV,98,審重訴,1276,200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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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鄭涵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4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68,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68,216元。
 ㈡原告如依限補繳裁判費,請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檢附原告出
  售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710,000股之證明),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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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